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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测新规:哪些项目必须遵守?官方解读来了!

发布于:2025-05-07 09:44:07 来自:水利工程/水土保持

来源: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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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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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哪些生产建设项目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答: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规定,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02.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是否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答: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不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但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03.


   
如何开展开发区水土保持监测?      
答: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规定,鼓励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开发区或开发区一定区域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其监测成果可供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区域内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可不再单独开展。      

04.


   
开发区管理机构未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实行承诺制管理项目是否需单独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答: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开发区未统一开展监测的,开发区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05.

   
请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是项目完工后停止还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后停止?      
答: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规定,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自项目动土至投产使用。      

06.

   
生产建设项目停工,监测单位可否暂停水土保持监测?      
答: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规定,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应自项目动土至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停工期间,应根据项目水土流失特征及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确定是否停止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0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包括哪些?      
答: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 51240-2018)第4.1.1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范围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以及项目建设与生产过程中扰动与危害的其他区域。      

0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答: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施工全过程各阶段扰动土地情况、水土流失状况、防治成效及水土流失危害等方面。其中:在扰动土地方面,应重点监测实际发生的永久和临时占地、扰动地表植被面积、永久和临时弃渣量及变化情况等;在水土流失状况方面,应重点监测实际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分布、土壤流失量及变化情况等;在水土流失防治成效方面,应重点监测实际采取水土保持工程、植物和临时措施的位置、数量,以及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前后的防治效果对比情况等;在水土流失危害方面,应重点监测水土流失对主体工程、周边重要设施等造成的影响及危害等。      

09.

   
请问工期不满3年的生产建设项目需要报送年报吗?      
答: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办水保〔2015〕139号)规定,工期3年以上的项目,应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监测报告,监测年度报告宜与第四季度报告结合上报。问题中提到的“工期不满3年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报送年报。      

10.

   
请问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是按实际的四个季度作为季报周期,还是按开工后每3个月作为一个季报周期?      
答: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规定,监测季报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每季度”是以实际季度为周期。      

11.

   
建设期间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如何编制?      
答: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监测总结报告。建设期间应当开展监测工作而未开展的,要结合遥感影像、现场调查、查阅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资料,补充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12.

   
办水保〔2020〕161号”表土剥离保护的赋分办法中,表土剥离保护措施是仅为剥离措施,还是包括了表土剥离后集中堆放的相关保护措施?      
答: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附件2中表土剥离保护措施面积仅指剥离表土的面积。      

13.

   
项目刚开工,暂不具备植物措施实施条件,这一阶段水土流失监测三色评价中植物措施如何赋分?      
答: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规定了水土保持植物措施的赋分标准。在项目刚开工阶段不具备水土保持植物措施实施条件的情况下,做好表土剥离保护、弃渣防护等其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可达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要求,水土保持监测“三色”评价也可为“绿色”。      

14.

   
项目已经建设完成,但还未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请问完工后的监测季报是否需要开展三色评价?      
答: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规定,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各季度均须实行“三色”评价,赋分标准参照三色评价指标及赋分表。      

来源:水利部

编辑: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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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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