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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藏室是否属于房屋的附属物,这一问题需从多个法律角度进行综合分析。一、权属性质专有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储藏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归买受人所有,并且满足构造上独立、利用上独立、可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权客体的条件,那么该储藏室将被视为业主的专有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储藏室并不直接作为房屋的附属物,而是业主独立拥有的财产。共有部分:另一方面,如果储藏室服务于整栋楼或小区全体业主,如用于存放公共工具、设备,或在规划设计中明确为公共配套设施,那么它将被视为业主的共有部分。这种储藏室也不属于特定房屋的附属物,而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二、使用性质从使用性质上看,储藏室通常作为住宅的附属部分,用于存放业主的日常生活物品。它不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如独立的卫生间、厨房等,因此不能用于居住。尽管储藏室在功能上附属于住宅,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其是否属于房屋的附属物还需结合其他因素判断。三、建设规划与附属设施的定义合法建筑: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要求,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储藏室,属于合法建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自动成为房屋的附属物。是否属于附属物,还需看其在规划、设计、使用上的具体情况。附属设施的定义:在法律上,附属设施通常指的是为了主体建筑(如住宅)的使用而建设的配套设施。这些设施在功能上服务于主体建筑,但在法律地位上可能并不完全依附于主体建筑。因此,储藏室是否属于房屋的附属物,需根据其具体的使用功能、建设规划以及与主体建筑的关系来判断。综上所述,储藏室是否属于房屋的附属物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非问题。它取决于储藏室的权属性质、使用性质以及建设规划等多个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判断储藏室的法律地位。如果储藏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其建设规划、使用功能等表明其作为住宅的附属部分存在,那么它可能被视为房屋的附属物。然而,在缺乏这些明确指示的情况下,应谨慎判断储藏室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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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藏室是否属于房屋的附属物,这一问题需从多个法律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一、权属性质
专有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储藏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归买受人所有,并且满足构造上独立、利用上独立、可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权客体的条件,那么该储藏室将被视为业主的专有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储藏室并不直接作为房屋的附属物,而是业主独立拥有的财产。
共有部分:另一方面,如果储藏室服务于整栋楼或小区全体业主,如用于存放公共工具、设备,或在规划设计中明确为公共配套设施,那么它将被视为业主的共有部分。这种储藏室也不属于特定房屋的附属物,而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二、使用性质
从使用性质上看,储藏室通常作为住宅的附属部分,用于存放业主的日常生活物品。它不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如独立的卫生间、厨房等,因此不能用于居住。尽管储藏室在功能上附属于住宅,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其是否属于房屋的附属物还需结合其他因素判断。
三、建设规划与附属设施的定义
合法建筑: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要求,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储藏室,属于合法建筑。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自动成为房屋的附属物。是否属于附属物,还需看其在规划、设计、使用上的具体情况。
附属设施的定义:在法律上,附属设施通常指的是为了主体建筑(如住宅)的使用而建设的配套设施。这些设施在功能上服务于主体建筑,但在法律地位上可能并不完全依附于主体建筑。因此,储藏室是否属于房屋的附属物,需根据其具体的使用功能、建设规划以及与主体建筑的关系来判断。
综上所述,储藏室是否属于房屋的附属物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非问题。它取决于储藏室的权属性质、使用性质以及建设规划等多个因素。在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判断储藏室的法律地位。如果储藏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者其建设规划、使用功能等表明其作为住宅的附属部分存在,那么它可能被视为房屋的附属物。然而,在缺乏这些明确指示的情况下,应谨慎判断储藏室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