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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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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0103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GB 51039-2014(2024 年版)中没有 3.2.7 章的内容,该标准的 3.2 节为 “空间量化测算”,其中包含 7 条内容,具体如下:

    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 /(50 人次~60 人次)测算;
      •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 1 个护理单元宜设 40 张~50 张病床;
      • 手术室间数宜按病床总数每 50 床或外科病床数每 25 床~30 床设置 1 间;
      • 重症监护病房(ICU)床数宜按总床位数的 2%~3% 设置;
      • 心血管造影机台数可按年平均心血管造影或介入治疗数 /(3 例~5 例 × 年工作日数)测量;
      • 日拍片人次达到 40 人次~50 人次时,可设 X 线拍片机 1 台;
      • 日胃肠透视人数达到 10 例~15 例时,可设胃肠透视机 1 台;
      • 日胸透视人数达到 50 人次~80 人次时,可设胸部透视机 1 台;
      • 日心电检诊人次达到 60 人次~80 人次时,可设心电检诊间 1 间;
      • 日腹部 B 超人数达到 40 人次~60 人次时,可设腹部 B 超机 1 台;
      • 日心血管彩超人数达到 15 人次~20 人次时,可设心血管彩超机 1 台;
      • 日检诊人数达到 10 例~15 例时,可设十二指肠纤维内窥镜 1 台。
    2. 医院医疗功能空间应根据医院定位、学科设置、诊疗方式以及各项医疗工艺参数,采用相应测算方法,进行空间量化测算。
    3. 空间量化测算的主要医疗工艺参数可包括诊疗量参数、医用家具参数、医疗设备技术参数等,各参数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诊疗量参数应统计和预测医院及分科诊疗量用于功能空间量化测算,包括门诊、放射科、超声科等各科日均诊疗人次或例数,以及床位数、年住院收治患者例数等诊疗量测算功能用房间数和空间;
      • 医用家具参数宜包括护理、实验室和诊疗类家具的规格数据参数,用于相关功能空间布置;
      • 医疗设备技术参数宜包括可移动医疗设备以外、固定于建筑的医疗设备的设备规格及机电等数据参数,用于相关机房、用房的场地空间布置及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技术设计。
    4. 医疗功能空间量化可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测算:
      • 可利用诊疗量参数测算功能房间、设备间间数,具体计算可按下式计算:N=Q/(D×q)。式中:N—— 功能房间间数或设备间间数;Q—— 年诊疗量;D—— 年工作日;q—— 日均诊疗量。
      • 可依据医疗行为测算功能用房空间尺寸。各个功能用房空间尺寸应符合医疗操作规范和防护等相关要求,包括医疗行为空间尺度以及工位和各专业点位的空间设定。
    2025-11-04 10:33:04 来自 PC 评论 举报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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