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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照明的规定
备用照明的规定
备用照明的规定
发布于
2025-05-07 0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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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_1678877972938
设置场所: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以下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场所。
正常照明失效妨碍灾害救援工作进行的场所。
人员经常停留且无自然采光的场所。
正常照明失效将导致无法工作和活动的场所。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诱发非法行为的场所。
另外,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也应设置备用照明。
照度标准: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的场所,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其备用照明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医院手术室、急诊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其他场所的备用照明照度标准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 10%。
设置方式:
备用照明宜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当满足要求时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备用照明。
独立设置备用照明灯具时,其照明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一致或相类似。
电源要求: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不需要采用 A 型消防应急灯具,也不能用蓄电池(组)供电。
2025-11-03 16:31:03
来自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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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mux_33294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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