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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根据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物理化学性质、数量及工艺条件等因素综合判定,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分类标准如下:
甲类:
闪点<28℃的液体(如汽油、丙酮);
爆炸下限<10%的气体(如乙炔、氢气);
常温下能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如黄磷、硝化棉)。
乙类:
28℃≤闪点<60℃的液体(如煤油、松节油);
爆炸下限≥10%的气体(如氨气、一氧化碳);
氧化剂或易燃固体(如硫磺、镁粉)。
丙类:
闪点≥60℃的液体(如柴油、润滑油);
可燃固体(如纸张、木材、谷物)。
丁类:难燃物品(如自熄性塑料、水泥刨花板)。
戊类:不燃物品(如钢材、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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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第一节 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条
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根据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物理化学性质、数量及工艺条件等因素综合判定,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分类标准如下:
甲类:
闪点<28℃的液体(如汽油、丙酮);
爆炸下限<10%的气体(如乙炔、氢气);
常温下能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如黄磷、硝化棉)。
乙类:
28℃≤闪点<60℃的液体(如煤油、松节油);
爆炸下限≥10%的气体(如氨气、一氧化碳);
氧化剂或易燃固体(如硫磺、镁粉)。
丙类:
闪点≥60℃的液体(如柴油、润滑油);
可燃固体(如纸张、木材、谷物)。
丁类:难燃物品(如自熄性塑料、水泥刨花板)。
戊类:不燃物品(如钢材、玻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