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氨水的爆炸危险划分
1、团体规范《酸碱罐区设计规范》T/CPCIF 0431-2025将于2025年6月10日执行。其中将35%以下的氨水火灾类别定义为戊类。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 50028-2006 条文说明 5.16.条款 “当粗苯洗涤泵房、 氨水泵房未被划人以煤气为释放源划分为2 区内时, 应划为非危险区; 当粗苯洗涤泵房、 氨水泵房被划人以煤气为释放源划分的 2 区内时, 则应划为 2 区。” PS:故也有人认为因此不能完全按氨水8%为界限去划分。从这句话上来看,氨水泵房自身不考虑作为释放源。
3、石油和化工电气设计技术交流会技术交流议题汇总及建议措施中提到氨的爆炸划分。
问:50058条文说明2.0.26(2)对于氨的,这条说明是说氨可以不考虑爆炸危险吗?
答:50058 2.0.26条文解释是对的。但是实际项目执行中,绝大多数按照爆炸危险区考虑。未来规范升版时,将考虑此条。
4、因为氨水罐大部分爆炸事故,是基于动火作业引起的罐体上部气相空间爆炸。《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这本规范提到动火作业的管理。
动火作业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共3个等级。
5.1.2 特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5.1.3 一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讨论点:1、若不考虑氨水的爆炸区划分,貌似有不合理之处。比如当其为35%以下时,其为戊类,若判定为非爆炸危险环境。此时在罐子及其管道上动火作业,将按二级动火考虑,势必会有爆炸的风险。(二级动火可以理解为在普通的水罐上动火作业)2、氨水罐上的动火作业,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按特级动火作业要求更合适。3、在氨水罐的气相空间,理解为0区貌似更合理。气相空间的体积分数,很容易在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之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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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氨水爆炸危险划分资料,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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