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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工艺用途,一水务公司被罚28万元!

发布于:2025-04-24 09:25:24 来自:环保工程/水处理

来源: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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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饶市生态环境局对 横峰县金岑水务有限公司 改变了矩形沟渠(管沟)原有性质和用途,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进行行政处罚,罚款 ¥2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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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务公司被罚28万

2024年11月4日,生态环境部对横峰县金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一期)开展监督帮扶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利用矩形沟渠将未经深度处理的工业污水从污水调节池(中间工序)引出后通过矩形沟渠渠壁预留的两个涵洞(雨水溢流口)排入外环境的违法迹象。
2024年12月10日生态环境部将此问题移交给我局调查处理。经我局现场调查核实,证实了当事人改变了矩形沟渠(管沟)原有性质和用途,致使雨季或污水进水量大时,污水调节池内污水反向回流至矩形沟渠(管沟)后通过预留的两个涵洞(雨水溢流口)满溢至外环境的环境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第一章(水环境污染防治)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八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类别:二类水污染物;是否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处罚幅度(A)/万:20≤A<40)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2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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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对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问题,环保部在2003年就就发函解释过,希望各位小伙伴能够熟知,不要用常识去碰法律!  

 

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在清理整顿不法排污行为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中,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反映部分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现象相当严重。为了查处此类违法排污行为,现就有关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管理规定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  
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故意”的认定  
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环保部门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1、环保部门应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48条及其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责令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排污单位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同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2、环保部门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资料不错,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2025-04-25 06: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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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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