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
看看规范怎么说:
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4.2.1.3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的大小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2、《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2000 )中7.3.3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一定宽度的防护距离,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利影响。
3、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的《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5册(城市排水)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学生用)试用教材《城市给水排水》(第二版)中均规定“厂址应与规划居住区或公共建筑群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与有关环保部门协商确定,一般不小于300米。
4、《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中第五十九条条文说明“污水处理厂外居住区与污水厂产生臭气的生产设施不宜小于50~100米。
矛盾啊,怎么办?标准来了。
《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T 39499-2020)明确取消了卫生防护距离限值,解释为“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到大气中的有害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浓度限值或居住区大气污染物容许浓度限值等相关标准规定所需的最小距离。无组织排放指的是不经过排气筒排放出的污染物,包括正常生产中的跑、冒、滴、漏等多种情况。原卫生防护距离系列标准针对不同行业,规定了在特定生产规模等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限值,但随着工业企业生产技术的进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排放情况及特征大气有害污染物与以前相比可能发生变化,每类行业规定一个限值,显然是不合适的。另外,包括垃圾填埋、垃圾焚烧等企业在内的许多其他行业企业,对周边环境带来的污染已受到公众的密切关注,但原卫生防护距离系列标准并未涵盖。针对以上问题,有必要将原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只针对部分行业制定的具体卫生防护距离值转变为统一的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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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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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总结,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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