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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强条!GB55038-2025住宅项目规范之给排水相关条文梳理

发布于:2025-04-15 15:35:15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现批准《住宅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8-2025,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现行国家标准《件字建筑规范》GB 50368-2005和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

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一、《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第4.0.1条。

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 625 631、632、635 641 647、652 661 663 671 691 696、 6101、6104 711 713 721 732 811812 813 814(1 3 4) 817 821 822 826 8210 8211 8212 833 836 841 843 844 853、 873、8748.7.5、8.7.9条(款)。

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第4.2.1、4.2.2、4.2.5条。

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第3.1.3、3.1.7、3.2.2、4.1.1、4.3.4、4.3.6、4.3.7、10.1.6条

五、《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 50631-2010第1.0.3、3.0.1条。

六、《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242-2011第4.3.2、8.4.3、10.1.1、10.1.2条六、

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367-2015第3.0.4、3.0.7条。七、

八、《城市居住区热环境设计标准》JG」286-2013第4.1.1、4.2.1条


给水排水相关条文对比汇总表:

分类 GB55038 - 2025 住宅项目规范(通规条文) GB50096 - 2011 住宅设计规范(原条文) 变化
2 基本规定 2.2.8 住宅建筑及其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新增
4 建筑空间 4.1.11 每套住宅应设放置洗衣机的位置,并应配置洗衣机的给水排水设施及其他使用条件。 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提档 + 修改
4 建筑空间 4.1.15 设有阳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3 开敞式阳台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并采取防水措施; 5.6.6 阳台、雨罩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罩及开敞阳台应采取防水措施。 提档 + 修改
4 建筑空间 4.2.10 下列设备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内:1 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不包括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2 公共管道阀门 (必须设在套内的燃气引入管阀门除外)、电气设备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 (套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8.1.7 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 (管) 等,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修改
6 室内环境 6.1.4 与卧室相邻的卫生间内,排水立管不应贴邻与卧室共用的墙体,且应采取隔声包覆处理措施。上层卫生间排水时,在卧室内测得的排水噪声等效声级不应大于 33dB。 8.2.7 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且不宜设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提档 + 修改
7 建筑设备 7.1.1 住宅应设给水排水系统。 8.1.1 住宅应设置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修改
7 建筑设备 7.1.2 住宅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 0.1MPa。
新增
7 建筑设备 7.1.3 住宅建筑用水应分类、分户计量,水表设置位置应便于管理、安装、使用和检修。 8.1.4 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8.1.6 设备、仪表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行详细的综合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 水表、热量表、燃气表、电能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提档 + 修改
7 建筑设备 7.1.4 住宅应设生活热水系统或预留安装户式热水器的位置和管道。 8.2.4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 提档 + 修改
7 建筑设备 7.1.5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8.2.6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提档 + 修改
7 建筑设备 7.1.6 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卧室。 8.2.6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不变
7 建筑设备 7.1.7 设置淋浴器或洗衣机的部位应设地漏或排水设施,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 50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及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 8.2.9 设置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设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洗衣机设置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人雨水管。8.2.10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 50mm。 提档 + 修改
7 建筑设备 7.1.8 生活污、废水不应排入雨水排水系统。
新增
7 建筑设备 7.1.9 住宅室内地面标高低于排水管接入的室外排水检查井井盖标高时,其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应采用压力排水系统,并应采取防止倒灌的措施。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排出。 修改
7 建筑设备 7.2.8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应设冷凝水排放立管及其与主要房间的接口。冷凝水管不应出现倒坡。 8.6.2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有组织地排放。 提档 + 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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