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多起房屋倒塌事故导致重大伤亡:
2022年4月29日12时24分,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组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居民 自建房倒塌 事故, 造成54人死亡、9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9077.86万元。( 链接 )
2021年7月12日, 江苏省苏州市 吴江区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发生坍塌事故, 造成17人死亡、5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2615万元人民币。( 链接 )
2020年8月29日9时40分许, 山西省临汾市 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酒家发生坍塌事故, 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1164.35万元。
2020年3月7日19时14分,位于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的欣佳酒店所在建筑物发生坍塌事故, 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 ( 链接 )
日前,江苏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江苏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 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 ;
(二)擅自超过设计文件要求增加荷载或者改变荷载类型;
(三)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外立面;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房屋共有部分;
(七)安装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
(八)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接前款规定禁止情形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
本省实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制度。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六十一条(法律责任四)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 ,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七项规定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至五项规定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二条(法律责任五)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 或者个人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承接工程的 ,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去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4〕2号),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9年2月5日。
严格落实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 和“ 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 的规定。
经营性自建房建设 ,其工程 设计 应当满足与经营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性要求,依法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经 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依法应当申请施工许可而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经营性自建房 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 , 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严禁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拒不整改的,可采取停止供电、报公安查处!
产权人(使用人) 在自建房改扩建和装修前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书面承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违规加层加盖、不拆改建筑承重构件或抗震措施、不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不开挖建筑地下空间及其他事项 。
一旦发现改扩建、装修违法违规行为 ,有关部门 要依法快速处置 ,危害公共安全涉嫌犯罪的,及时 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
对装修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擅自施工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 等行为 ,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 给予行政处罚 ,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从业人员 依法处罚 。
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发现 擅自开挖地下室、加建改建或违规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 ,要按照部门职责 及时处理 或者将相关线索 移交相关部门认定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
对拒不整改且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 ,可以依法商请供电部门 采取停止供电 等措施,涉嫌犯罪的, 报告属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
“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
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 , 严禁违法违规改扩建、装修、改变房屋用途。
“谁审批谁负责” 。其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管, 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房屋安全数字化监管平台 ,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
聚焦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和检测市场管理。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应当公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 ,供市场自主选择。
督促鉴定机构 配备 开展业务 所必需的人员和设备 , 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 等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市场秩序。
鉴定机构应当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 。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 应当分别加强对取得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机构的管理 , 严厉打击非法挂证、出借资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
原文如下:
分享给大家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1人已点赞
分享
建筑施工
返回版块65.99 万条内容 · 1630 人订阅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