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是 建立“吹哨子”机制。 安全检查人员配备哨子,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第一时间吹哨发出警告 。
二是建立“安全日志”机制。 专职安全员配备检查记录仪 , 每日必检 脚手架、起重机械、深基坑及高处作业、临边防护、动火动焊,全过程留存影像资料 ,将检查和整改情况记入《安全日志》归档保存备查。
三是 建立“三互小组”机制。 班组每3人成立1个互助小组,作业前互相检查安全用品佩戴情况,作业中互相提醒按规程操作 ,作业后互相指出存在问题和注意事项。
四是 建立“家属联动”机制。 建立工人家属微信群 ,实时发送典型事故案例和安全风险提示, 每日上班前叮嘱、班中警示、班后问候 。
严格工程质量管理。
一是 建立质量问题反馈机制, 施工人员、质量管理人员 必须 及时反馈 混凝土浇筑胀模、跑浆、漏振,钢筋保护层过薄,拉结筋设置不规范,砌筑结构通缝等质量问题,提出建议并采取措施解决。
二是 严格按图施工, 全面落实 “操作者自检、班组长组织互检、上下道工序交接检” 三检制度 , 参检人员 必须 签字确认,未经检查合格禁止进入下道工序 。 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全过程留存影像资料 。
明确首要责任内容。
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项目开工前,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对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终身负责 , 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负责 。
落实项目全过程管理责任。
每周至少组织各参建单位召开1次质量安全专题会,每周至少牵头组织1次项目质量安全巡查检查 ,对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及施工、监理单位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
一是 监理人员每天至少巡视施工现场2次 ,深基坑支护、混凝土后浇带、梁柱钢筋隐蔽等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 必须进行旁站监理,检测取样必须见证 。
二是 对预拌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推行 驻场监理、驻场监造 。
提高工程检测质量。
一是 应用质量检测监管平台, 实施见证取样样品二维码标识管理,建立检测报告二维码防伪系统 ,杜绝虚假报告。
二是 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将情况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三是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
属地住建部门明确具体监管包保责任人, 每周现场查实体,查市场行为,查施工检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监理日志至少1次 。
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挂靠。
一是 重点实行三查, 一查 施工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一致 ; 二查 是否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保关系 ; 三查 实名制打卡率是否达到80%以上 。
二是 分级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对存在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未批先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实施严管重罚 。对举报属实的,给予行政处罚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原文如下:
社会各界:
为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全省实际,我厅研究起草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联系电话:0431-82752559。
二、?电子邮件:zjtjgc439@163.com。
三、?通信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邮政编码:130051。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8日 。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3日
初审:李竟瑞
复审:王家欣
终审:张旭东
附件一
为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就强化有关管理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主管部门全过程监管
(一)实行交底强化源头监管。 一是 开工前,属地住建部门向参建单位进行监督事项、监督要求、监督标准交底,发放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预拌混凝土、危大工程等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事项监督提示函。 二是 将大跨度、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技术难度大、参建单位多、交叉作业多、近3年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企业承建的项目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二)实施包保强化过程监管。 一是 属地住建部门明确具体监管包保责任人, 每周现场查实体,查市场行为,查施工检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日志、监理日志至少1次 。 二是 建立《监督检查台账》《问题隐患清单》签字留痕,并跟踪督办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三)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挂靠。一是 重点实行三查, 一查 施工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一致 ; 二查 是否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保关系 ; 三查 实名制打卡率是否达到80%以上 。 二是 分级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对存在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未批先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实施严管重罚 。对举报属实的,给予行政处罚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四)齐抓共管强化协同监管。一是 属地住建部门全覆盖监管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 ,市(州)抽查比例不少于10%,省厅抽查比例不少于5%,将 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的在建项目列为必查项目 。 二 是 将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推送至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并将问题线索移送给同级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二、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五)明确首要责任内容。一是 制定《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清单》,明确发包、施工图送审、施工许可证办理、消防查验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和市场行为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具体职责。 二是 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项目开工前,法定代表人应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对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终身负责 , 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负责 。
(六)落实项目全过程管理责任。 建立项目全过程管理体系,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阶段管理责任,建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考核制度, 每周至少组织各参建单位召开1次质量安全专题会,每周至少牵头组织1次项目质量安全巡查检查 ,对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及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七)认真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义务。一是 开工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禁止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施设备。 二 是 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工期,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进行工程结算。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禁止投入使用。 三是 发现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立即整改并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
三、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八)加强勘察设计行为管理。 严格落实“校对、审核、审定”三级校审制度。设计文件必须有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签字,并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出设计交底。
(九)规范设计变更和验收管理。 一是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必须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 二是 禁止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设计文件上签字,禁止参加竣工验收时不按设计文件查验即签字。
四、强化施工质量安全管理
(十)严格工程质量管理。一是 建立质量问题反馈机制, 施工人员、质量管理人员 必须 及时反馈 混凝土浇筑胀模、跑浆、漏振,钢筋保护层过薄,拉结筋设置不规范,砌筑结构通缝等质量问题,提出建议并采取措施解决。 二是 建立质量分析和总结机制,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周分析、月总结,找出质量问题原因,制定针对性预防措施。 三是 严格按图施工,全面落实“操作者自检、班组长组织互检、上下道工序交接检”三检制度, 参检人员 必须 签字确认,未经检查合格禁止进入下道工序 。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全过程留存影像资料。
(十一)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一是 建立“吹哨子”机制。安全检查人员配备哨子,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第一时间吹哨发出警告。 二是 建立“安全日志”机制。 专职安全员配备检查记录仪 , 每日必检 脚手架、起重机械、深基坑及高处作业、临边防护、动火动焊,全过程留存影像资料 ,将检查和整改情况记入《安全日志》归档保存备查。 三是 建立“三互小组”机制。 班组每3人成立1个互助小组,作业前互相检查安全用品佩戴情况,作业中互相提醒按规程操作 ,作业后互相指出存在问题和注意事项。 四是 建立“家属联动”机制。 建立工人家属微信群 ,实时发送典型事故案例和安全风险提示, 每日上班前叮嘱、班中警示、班后问候 。
五、强化工程监理检测管理
(十二)规范项目监理管理。一是 监理人员每天至少巡视施工现场2次 ,深基坑支护、混凝土后浇带、梁柱钢筋隐蔽等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 必须进行旁站监理,检测取样必须见证 。 二是 对预拌混凝土、装配式建筑推行驻场监理、驻场监造。 三是 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下达监理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立即停工并向建设单位和属地住建部门报告。
(十三)提高工程检测 质量。 一是 应用质量检测监管平台, 实施见证取样样品二维码标识管理,建立检测报告二维码防伪系统 ,杜绝虚假报告。 二是 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将情况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三是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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