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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9月20日起,考核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社保倒查3个月!

发布于:2025-03-17 09:55:17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来源:筑龙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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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 ,浙江省住建厅印发《 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 本通知自9月20日起实施

该通知明确要求: 考核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职称、技工人员,社保要满3个月 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 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平稳 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 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结合 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延续范围。

         

由我厅颁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 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我厅提出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

二、延续要求。

         

建设工程企业 根据以下要求提交资质延续 申请 ,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撒销相应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资质,并将企业记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 企业注册资 本、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企业注册资本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 需满足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 需满足 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 需先将企业相关人员、项目业绩、财务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等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并确保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厅 将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 重点审核 申报 前3个月 相关人员 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申请乙级资质延续 需满足 《工 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 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规定的相应类别乙级资质标准要求。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延续 需先将相关人员(含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录入“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

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厅将根据 相关资质标准 对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 重点审核 申报前1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乙级资质延续 需满足 《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的专业乙级资 质标准要求。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延续需先将企业注册人员录入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厅将根据相关资质标准 对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申报前1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三、其他要求

         

(一)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需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 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筒称“业务监管系统”)中上述相关信息, 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取“业务监管系统”相关数据提交延续申请 ,无法提取的数据由企业自行填报(详见申报页面)。

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具体流程为: 企业注册登录“浙江政 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直接登录)→选 择省级事项→选择部门服务→选择省建设厅→选择建筑业、工 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延续事项在线办理。

(二)对省级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中 包含住房城 乡建设部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由我厅审批的资质 ,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 需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部级资质的延续换证 ,并在证书取得后,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向我厅申请省级资质延续 。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的具体流程详见我厅官网“政务服务常见问题”栏目。

(三) 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 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四) 本通知自9月20日起实施 。实施期间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住建部换证和延续通知:三级资质直接换领二级!一级延续1年的,不核查注册建造师


       

此前,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 明确了三级资质换证和一级资质延续新增1年的选项

1、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

2、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 ,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 ,企业申请延续时, 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 或1年 有效期 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

原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 ,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 ,企业申请延续时, 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 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 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 逾期自动作废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2023年2月27日

国发〔2021〕7号文 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 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 届满的 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 届满的 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于资质证书 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 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述通知提出:申请资质延续,将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 注册人员 等内容进行核查。

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人员要求汇总                

注:以下为正常申请一级资质的企业,企业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延续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

           

对于各级资质的考核变化如下,暂不考虑征求意见稿内容,全部依据目前正在执行的文件:

特级                

依据: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编者说明:

建市[2015]177号 修改 净资产考核指标。

建市[2015]154号 文取消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取消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中关于国 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 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一级                

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注:其中不一致的,以建市规〔2023〕3号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编者说明:

建市[2016]226号 取消了注册建造师 、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 考核

建市[2015]154号文取消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建市规〔2023〕3号 恢复了 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建办市〔2023〕47号:暂不对申请延续1年的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

附浙江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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