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立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结算预警机制的通知》, 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建立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结算预警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核实参建人员数量
以“苏州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中工程项目为统计单位, 施工总包单位通过“实名制平台” , 每日统计入场劳务队伍及劳务人员数量 ,并按月汇总; 监理单位 应对当日、当月数据进行复核 。
2.设置支付预警标准
“实名制平台”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所明确的 各工种工资支付标准 (即 原则上各工种工资支付标准不低于280元/日 ,除辅助工、小工外;标准每年更新)乘以项目月考勤总人数为该项目工资月度最低支付标准,设置工资支付预警线。对低于支付标准的项目实时预警,通报属地重点监管。
3.实施劳务分包合同电子化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新承揽劳务分包作业的企业,采用统一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电子合同文本,并报项目监理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应对劳务分包单位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劳务分包合同电子化将纳入劳务企业动态核查考核范围。
4.推行工人离场结算电子化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施工项目的总承包、分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在农民工离场时,应通过 “实名制平台”生成工人工资离场结算电子确认书,农民工本人在个人移动通信工具上完成电子化操作确认,相关信息录入“实名制平台”存档。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二、监管措施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检查与抽查工作,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1.项目建设单位。 低于支付标准被系统预警并发生工人上访投诉的,依法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 进行处理 。
2.施工总包单位。 未按要求统计现场劳务工人数量,或未按要求签订电子劳务合同、电子结算书的 , 全市通报情况、督促整改,并记录企业不良行为 。
3.现场监理单位。 未按要求复核现场劳务工人数量 , 或未对劳务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核的 , 要求立即整改,并记录企业不良行为 。
本通知 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3日
江苏:全省所有在建项目一律纳入实名制!
去年,江苏省住建厅 联合省人社厅发布《关于扎实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23〕371号 ) 。
自2023年9月1日起 , 全省所有在建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等企业信息和用工人员信息 一律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 。
一是参与施工的 专业承包企业 必须服从 总承包单位管理 , 不得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为由拒绝实名制登记管理 ,一经发现将依法 直接限制市场准入 ;
二是按照 “总包负总责,谁承包谁负责” 要求, 总承包单位 对施工过程中 实名制管理工作负全部责任 ,指定劳资专管员对实名制管理工作、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实施 专人专管 ;
三是市政工程、园林工程、老旧房屋修缮等无法实施封闭式管理的项目, 应采取移动定位、电子围栏、手机考勤、定点考勤 等措施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对未列入当地和省级实名制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 将追究总承包企业责任 ;
四是建设项目要如实反映工程建设状态, 不得以竣工、停工等情况规避实名制监管 ,一经发现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 给予限制市场准入,停止全省范围内招投标行为 。
五是实施实名制管理平台企业端建设,强化 施工总承包企业实名制管理第一责任主体 ,施工企业对省内实施工程建设项目 必须全过程监管 ,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被预警项目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向主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
建设单位(甲方)应 认真履行工资支付保障源头责任, 必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款、人工费用和工资支付条款 。
一是要约定总承包企业 每月上报 工资表数据时间、建设单位逐月审核时间和 按月足额 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时间;
二是按照总承包企业报送工资金额拨付人工费用,避免造成工资专用账户余额过大,工程进度款不足的现象;
三是 建设单位严禁以工程量、造价等争议为由 , 不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不得要求 施工企业 向工资专用账户垫付工资费用 ;
四是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的各级银行,应及时将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数据传送至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建设单位拨付情况有据可查。
劳务企业和劳动班组有责任、有义务自觉服从管理、履行职责,严把劳动合同关,加快推进 劳动合同电子化 。
一是 全面推广使用《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协议》 和调查的工资水平标准,规范在建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签订,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标准、工作量核算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是劳务企业和班组负责人对所属人员 应做到“五清”“五严禁” ,即:人数清、合同工价清、考勤记录清、工作量清、工资结算清; 严禁 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 严禁 集中管理农民工工资卡、 严禁 随意增加工作量、 严禁 代签工资结算清单、 严禁 将工程款和材料款与农民工工资混合结算 ;
三是对不按规定反映情况, 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材料款,非法组织农民工上访,造成社会影响的 , 一经查实列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通报全省,国有投资项目禁止其作业 ,其它工程建设项目 谨慎 与上述企业和个人 开展用工合作 。
不断完善预警监测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大数据汇集、梳理, 对在建工程连续3个月 未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 的建设单位,未按时发放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实施专项预警 ,限时整改。
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建设单位 ,住建部门 依法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 ;造成欠薪的,人社部门依法 予以行政处理,要求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总承包企业、专业企业、劳务企业 将依法 予以全省通报、限制市场准入 、扣除项目和企业对应信用分,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将依法申请 降低或取消施工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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