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浮梁一梦20250109
(一)引言
2020年,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拉开了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序幕。
2021年,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也纳入当年专项行动,以上统称为“两打”,该行动一直持续至今。
自“两打”以来,三部门合力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表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力震慑和遏制了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高发的势头。
其中,自动监测领域严查不正常运行在线设备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在三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发布了一批又一批在线领域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
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涵盖了从采样、样品预处理、样品分析到到数据传输各环节,包括了软件、硬件、运维等全方位的造假。
这就使得原来较为陌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变得耳熟能详,由此带动自动监测的管理和运维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各地也举办了形式多样的自动监测执法比武,涌现出一批执法能手。
在众多的数据弄虚作假当中,虚假标记是一类比较特殊的弄虚作假形式。
对于虚假标记的认定、处罚,通常伴随着争议,这是由于标记规则为近年来新的规定。
也因此,如何区分虚假标记与标记错误、虚假标记违反的法条以及对应的罚则,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数据标记的违法行为
2022年7月,环境部印发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明确:“ 排污单位是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标记规则》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
标记规则还规定了重要的一点:标记则视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异常情况。
设备标记 主要是为了解决落实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负责的问题,建立并规范排污单位报告数据异常、自证守法的途径。
自动监测数据标记体现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重要属性,标记内容是自动监测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既然标记内容被视为自动监测数据的一部分,虚假标记自然可能涉及到“虚假的数据”,即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关于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
基于此,自动监测设施虚假标记通常也被认为是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属于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
所以自动监测数据的标记尤为重要,排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数据标记的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数据标记。
不正确的数据标记或虚假标记,一不留神就违法了,属于“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这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有相关的规定:
排污单位虚假标记或谎报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应认定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再严重的虚假标记就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许就涉刑事犯罪了。
不管怎么说,虚假标记一定属于违法行为。但问题是,如何确认虚假标记和错误标记?
(三)虚假标记与错误标记
弄虚作假必然具有主观故意性,其目的是为了掩盖某些违法行为,并获取非法的利益。
如果是合法利益,就不用弄虚作假,可以通过正大光明的态度去做。
没有一个人会承认自己是在弄虚作假,但弄虚作假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确认。
另一个问题是: 不属于虚假标记的错误标记,本身是否违法? 针对这个问题,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
较多的省市将错误标记行为认定“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比如:
山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 不按照规定进行数据标记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排污单位未按规定标记的,视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 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规定报告并进行数据标记的,认定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修订)》: 自动监测设备标记的内容包含在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条款。
即便是错误标记,多数情况下都属于违法行为,涉嫌未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
这也提醒排污单位,标记绝非在国发平台随便点击,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则进行。
排污单位不能总以不熟悉标记规则、标记错误作为托辞。 应会而不会的,也必须承担责任。
(四)如何认定虚假标记
虚假标记的本质是弄虚作假,其表现 一是 主观故意, 二是 非法获利。
那么,如何确定主观故意呢?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与大家讨论。
(1)教育背景。 按规定,数据标记的主题责任是排污单位。
对于大企业,有专门的安环部门,有相应的专业人士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一般都是建设单位自行标记。
如果负责标记的人员具有环保相关专业教育背景,从事环保管理多年,且接受过标记方面的业务培训,在此情况下标记错误,则具有一定主观故意性。
部分中小企业将国发平台账号交由第三方运维单位管理,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标记。第三方运维单位人员属于有资质、有能力的人士,如有标记错误则可判定属于虚假标记。
部分中小企业自己进行标记,大多时候都会征求运维单位的意见,按规定进行标记。
如果第三方运维单位明确规定应该标记为生产设施故障,建设单位还是标记成在线设备故障,则涉嫌虚假标记。
(2)错误标记的次数。 如果同一个行为错误标记的次数超过2次,则基本可以判定属于主观故意标记错误。
俗话说,有再一再二,没有再三再四。同样的错误重复出现,很难解释为不小心标记错误。
(3)关注标记背后的台账证据。
比如标记为生产设施故障,则必然有 故障排查时间、排查人员、故障维修记录、相关耗材购买、领取、安装等的台账、视频等证据,以及更换下来的耗材的照片、记录、视频等。
如果标记故障却什么都没有做,提供不了与故障维修排查的任何资料,则属于虚假标记。
如标记为调试,则重点调查排污单位做了哪些调试,调试的时长是否对应;调试本身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有调试的台账、视频监控等。
(4)关注“错误”标记背后企业是否非法获利。
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
如果一个企业数据超标后进行了“错误标记”,导致该数据变成了无效数据不纳入统计,日均值从超标变成了达标,则企业进行了非法获利,逃避了超标处罚。
再比如: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属于低效设施,脱硫脱硝无pH监控系统、无自动加药系统,只凭经验、凭感觉添加脱硫、脱硝药剂,则很大概率会因为添加不及时而导致超标。
企业如果将这种行为标记为治污设施故障,明显是通过虚假标记掩盖低效治理设施的本质,掩盖药剂添加不及时带来的超标后果,理应认定为虚假标记。
(5)放任不管等于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的认定,并非一定是故意去做某件事情,对于可以预见将要发生的后果而不采取措施,任由事情的发生也属于主观故意。
比如,企业停产小于3个月的,不得将自动监测设施断电,其目的是为了监控企业是否 通过关闭自动监测设施逃避监管 。
如果一个企业真的停产了,也未关闭自动监测设施,但是关闭了空压机导致自动监测设施无法正常采样。
这样的结果是:分析仪进样流量为0,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采样、分析、运行。
就算企业真的停产了,但放任这种情况的继续,导致主管部门不能正常监控企业的生产情况,这种放任不管的情况则属于主观故意。
再比如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跳闸了,但企业没有建立污染治理设施台账,没有及时发现并维修,放任跳闸的继续,等于主观故意放任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五)结束语
当然了,在实际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判定绝不是割裂开来判定的,一定是综合各种因素认定的,主要看有没有合理的解释。
无论如何,弄虚作假的判定须考虑主观故意和是否非法获利,该行为是否对企业有利。
换句话说,主观故意的判定,建设单位或运维单位承认固然重要,但只要做了,没有合理的解释,不承认对结果也没有影响。
重要的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不要看到表象就轻易判定为虚假标记、弄虚作假。
标记了相应的内容却没有对应的材料支撑,主观故意性明显且有非法获利或逃避监管,应该严肃查处。
而对于标记了内容也进行了相关操作,但实际操作与标记内容不一致,有充足的证据和合力的解释,可给予排污单位整改机会。
要求排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在当前这个环境下,给予包容审慎监管也是很有必要的。
而对于排污单位,提高自身业务水平,选择合适的治理设施,认真开展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测设施运维,按规定进行标记,才是正道。
本文参考了以下文献,特别致谢:
1.《虚假标记,就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吗》(郑兴春 余佳璇,《中国环境》公众号,2024年09月25日);
2.《排污单位错误标记的法律责任认定初探》(中国环境app,赵驰名 曹云贵,2024年07月19日)。
本文引用了:
1.《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
2.《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3.《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4.《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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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资料不错,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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