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建筑物下部地下室(非汽车库)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的取值如何确定?【答复】建筑物有地上、地下部分时,地上、地下部分分别计算建筑体积。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表 3.3.2 分别取值,地下部分参照“地下建筑”项取值,二者取大值为该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该规范表 3.5.2 分别取值,地下部分参照“地下建筑”项取值,二者取大值为该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2【问题】《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 第 5.1.3 条注 2:在同一条道路上从一根市政环状给水管网接入两根引入管,应在两根引入管之间的市政给水管上加设阀门。问如何落实红线外市政环管上加阀门的要求?【答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注明该阀门加装须征得当地自来水公司同意。具体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3【问题】工程设计中消防供水需要二路市政环状管网供水。上海市中心区域市政供水环状管网完善、供水水厂较多,故可以认为满足消防规范要求。问上海郊区工程当满足市政环状供水时,是否可以认为满足市政消防供水的要求?【答复】需根据郊区实际情况确认,当不满足时需设置消防水池。【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4.2 条、4.3.1条。
4【问题】《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第 3.2.9-1 条规定: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至小区或建筑物,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连通管网的引入管上应设置倒流防止器;《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 第 3.0.11-4 条规定:消防水泵出水管处应设倒流防止器;《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第 3.2.9-4 条规定: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应设倒流防止器。问消防泵直接从室外环状给水管道吸水时,如何安全、合理设置倒流防止器?【答复】城镇给水引入管入口和消防水泵出口应分别设置倒流防止器;其中城镇给水引入管入口设置低阻力型倒流防止器,消防水泵出口设置带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依据】《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第 3.2.9-1 条。《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第 3.0.11-4 条
5【问题】消防水泵房能否与生产、生活水泵房布置在同一房间内?【答复】消防水泵房不能与生产、生活水泵房布置在同一房间内。附设在建 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依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4.1.7-2 条。
6【问题】水泵接合器 15~40m 范围内室外消火栓数量是否应满足其所对应的室内消防水灭火系统的流量需求?【答复】不需要,设置一个即可。
7【问题】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的消防排水总量如何确定?【答复】地下室消防排水可根据建筑平面布置、标高划分消防排水区域,每个排水区域消防排水泵的排水总量应大于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给水一起火 灾灭火用水量减除地面允许积水水量(按不高于 150mm 计)除以火灾延续时间,且应至少按不小于 10L/S 配置排水设施。电气用房、消防控制室等应采取保证不能积水的措施。【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9.2.1-2 条。
8【问题】净空大于 8m 以上的重要物品展览建筑,预作用系统不适用的情况下,问宜采用何种自动灭火系统?【答复】按照上海市《展览建筑及布展设计防火规程》DGJ08-2173-2016 设置。
9【问题】《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6.2.1-3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60MPa;《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 8.0.1 条: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2MPa。二者是否有矛盾?【答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 1.20MPa。【依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第 8.0.1 条。
10【问题】装修工程中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是否必须满足《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5.2.1 条的规定?【答复】1) 对于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装修工程,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现状消防安全水平。2) 如涉及整个建筑物的装修、改建,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3) 给排水专业“涉及消防设施变动”包括:“改动室内消火栓系统”是指装修区域增加或减少内消火栓系统,或者原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改动后造成系统的设计流量、设计压力、控制方式或供水设施的改变;“改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指装修区域增加或减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者原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改动后造成了系统的设计流量、设计压力或供水设施的改动,增加报警阀组等主要组件;“改动气体灭火系统及其他灭火系统”,装修区域增加或减少气体灭火系统及其他灭火系统,或者气体灭火系统及其他灭火系统有改动的。其他灭火系统包括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消防水炮等。【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23]97 号)。
11【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3.9-8 条规定: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高层建筑内以及设于基地地上或者地下室的变配电间及 KT 站、PT 站等是否属于该条款中的“特殊重要设备室”?高层住宅建筑内的配电间是否需要按此条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答复】并非所有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变、配电室均为特殊重要设备室,尚应根据变、配电室的火灾危险性及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的影响程度加以区分。目前本市与高层建筑结合建造的变、配电站所多采用干式变压器,火灾危险性不大,建规最新修订版的征求意见稿中也删除了该条说明文字。对属于电力公司管辖范围的 KT 站、PT 站等,后期管理和运维工作由电力部门负责的,尚应符合运维管理部门的要求。近期据电力公司运维管理部门反映,气体灭火系统的日常维护较复杂,不建议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2【问题】根据《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19 第 10.0.7 条规定,十层及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 27m 且不超过 100m 的住宅,其每层的公共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的公共走道,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被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公共走道分隔的部位,从同一层不同消火栓立管接出的喷头,是否可分别计算喷头数量?【答复】住宅建筑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的公共走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被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公共走道分隔的部位,不可分别计算喷头数量。【依据】《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C.0.8
1【问题】地下车库每个防烟分区的长边最大允许长度是否按 60m 确定?对于不规则的防烟分区,其最长边如何定义?如果一台排烟风机担负车库的相邻 2 个防烟分区的排烟,其系统排烟量是否需按 2 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计算?【答复】宜按轴线长边不超过 60m 确定。系统排烟量不需要叠加。【依据】《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4.1.4 条条文说明。
2【问题】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补风量是按整个系统排烟量还是按排烟系统中排烟量最大的防烟分区?【答复】补风系统应和排烟系统对应设置,联动开启或关闭。系统补风量与系统排烟量相对应,补风口补风量与对应防烟分区排烟量对应。【依据】《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4.4.7 条。
3【问题】《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2.1 条对于地下楼梯间(室内外出入口高差不大于 10m 或 3 层以下)的适用性是否可以根据图集 20K607《防排烟及暖通防火设计审查与安装》的审查要点执行。此外,地下楼梯间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是否可以作为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答复】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3.1.8 条执行。
4【问题】《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2.2 条: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0m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0m2。问:此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如何定义,是指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还是指窗户的洞口面积。【答复】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3.2.2 条执行。
5【问题】同一防火分区的消防补风系统的进风口(外墙)与排烟系统的排出口(外墙)的最小间距要求是多少?对于自然排烟和自然补风的话两者的间距要求又如何?【答复】机械补风应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4.4.3条执行,自然补风规范没有要求。
6【问题】《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7 条条文解释:当室内净空高度大于 8m,且采用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有效喷淋灭火措施时,该火灾热释放速率也可以按有喷淋取值。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有效喷淋灭火措施有哪些?是否包含消防炮灭火装置、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答复】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5.2.6 条文说明执行。
7【问题】《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3-3 条: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 2 米的自然排烟窗(口)……。问:此处“走道两侧”的具体定义是什么,如果两侧的排烟窗位于同一个方向,是否满足要求。【答复】可以同一侧,距离不小于走道的 2/3。【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3-3 条。
8【问题】《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3-1 条、第 4.4.12-2 条、第 4.6.9 条:在排烟口的设置高度及最小清晰高度的确定时,均提到“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问:其中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是否包括走道。【答复】包括走道。
9【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2 条: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2) 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3) ……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 40m 的疏散走道。问题 1:是否只要用于丙类物质的生产场所均要设置排烟设施,与面积大小无关?问题 2:对于第 2 款中的建筑面积是指丁类生产车间的总建筑面积,还是指用于生产的单个车间面积?问题 3:第 3 条对于厂房内位于配套办公生活区的疏散走道是否适用?【答复】1、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 8.2.2-1 条,是指建筑面积大于 300 ㎡的丙类生产场所。2、是指车间建筑面积。3、配套办公生活区的疏散走道按 20m。
10【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4 条: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问:此处的“总建筑面积”具体含义是什么,是指每一层中所有无窗房间(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面积总和吗?对于一个大于 50m2但小于 200m2的无窗房间被分割成若干个小于 50m2的房间,是否仍需考虑排烟设施。【答复】是指无窗房间总面积。若干个小于 50m2的房间总面积小于 200m2无需考虑排烟。
11【问题】《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3-1 条:“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 1/2 以上。”问:此时走道内的挡烟垂壁的下沿是否处于室内净高的 1/2 高度?还是按第 4.6.2 条的要求设置即可?【答复】挡烟垂壁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4.1.3条的要求设置。
12【问题】对于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所需自然排烟窗截面积的计算,是否采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公式 4.6.15 和表 4.6.3 两种方式均可?【答复】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5.2.13 条中的公式计算。
13【问题】《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8-4 条:“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0h”,是否指整个排烟管道均要求耐火极限不小于 1h?【答复】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4.3.9 条执行。
14【问题】所有风机房、排烟机房等原防火规范中为“室内机房”,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中只笼统地为“机房”,是否仍然为室内?当设置在屋面时是否可以不完全在室内?【答复】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3.3.5-4 条执行。
15【问题】《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3-2 条、第 3.2.1 条是否适用地下防烟楼梯间?【答复】前者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3.1.5-2条执行;后者地下防烟楼梯间贴邻下沉式广场采用自然通风时也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2.1 条。
16【问题】超 50m 的建筑,前室做了正压送风系统,但一层的前室有门直通室外是否还必须设置正压送风口?【答复】须设。【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2 条。
17【问题】《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4-1 条:厂房“自然排烟窗要求应沿建筑物两条对边均匀设置”。问:此要求是否可以有个前提范围,如对于建筑防烟分区面积不大(如 500m 2以下,进深较小)且层高较小的厂房是否必须还要按此要求?是否有具体量化参数?【答复】应按规范执行。
18【问题】《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1.2 条,其中高度指建筑高度,如有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如在 1~3 层(低区层数不多)具有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只负责相应 1~3 层疏散,那此楼梯间(及前室)是否可以考虑自然通风?若可以,是否有具体量化参数?【答复】如果不在主楼投影范围内,且不属于同一防火分区,可以采用自然通风。
19【问题】对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7 条的 “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m/s”,这一条是针对排烟总管而言的还是排烟支管内的排烟风速也要满足“不超过 20m/s”的要求,目前关于这一条的理解设计和审图人员当中就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答复】总管支管都按 20m/s 控制,支管按末端防烟分区所需排烟量计算风速,总管按系统计算排烟量计算风速。
20【问题】可燃物少、面积小于 100m2的办公建筑的中庭,排烟量是否可以小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5 条的要求?【答复】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2.1.1 条执行。
21【问题】对于地下楼梯间的固定窗设置、地下防烟楼梯间的自然通风要求、消防补风系统的做法,能否参照《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规定执行?【答复】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执行。
22【问题】地下二层的楼梯间,埋深不超过 10m,可否采用在首层设 2m2的可开启外窗自然通风?【答复】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3.1.8 条执行。
23【问题】地下一层、二层等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通过通风竖井或采光井比照地面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措施时,通风竖井或采光井尺度要求是否应明确?还是仅仅横截面满足地面自然通风面积要求?【答复】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3.2.6 条执行。
24【问题】设备夹层、转换层是否需要考虑排烟?何时需要考虑?需要疏散设计、排烟、喷淋、报警之类的?【答复】规范未作要求。
25【问题】不同防火分区的排烟与补风系统,出地面的井百叶距离是否也要满足平面距离 20m 要求?如地库排烟系统与单体加压送风系统,是否仅考虑一个防火分区着火?【答复】地下室仅考虑同一防火分区,地上按楼栋考虑。
26【问题】关于风井合用时的风量计算方式。如地库两台不同防火分区的排风兼排烟风机机房竖井合用,在根据风井尺寸的计算中,排风叠加根据风速要求推出井道尺寸 A;排烟风量不叠加,只考虑一个防火分区着火,根据风速要求推出井道尺寸 B;二者取大值,是否合理?【答复】可以。
27【问题】清晰高度以上部分是否可以包含在自然排烟窗面积之内?【答复】大于 3m 按清晰高度以上,不大于 3m 按一半净高以上。【依据】《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4.2.3-1、5.2.1条。
28【问题】首层疏散楼梯间的扩大首层前室的外门(非防火门)是否可认作自然通风方式时的外窗或开口?【答复】扩大前室通向室外的疏散门面积是作为自然补风使用,不应计入开窗面积中。【依据】《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3.2.3 条文说明。
29【问题】地库一台风机负责两个防烟分区时,风机排烟量是否需要按各分区叠加?【答复】不需要叠加。
30【问题】地库风机排烟量是否必须在查表值基础上再乘以 1.2 系数?【答复】需要乘以系数。【依据】《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5.2.5 条文说明。
31【问题】加压送风、消防补风与机械排烟室外百叶若不在同一朝向,例如一个朝东,一个朝南,需按多少米距离控制?【答复】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 第 3.3.5 条文说明执行。
32【问题】对于地下房间,房间设置机械排烟,消防补风是否可以仅在该防火分区走道内设置补风口?房间内是否要设置补风风口(房间面积小于 500m2)?【答复】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4.4.1 条及条文说明执行。
33【问题】采用虹桥区域供冷(热)的中央空调系统,是否必须设置新风?【答复】应设新风,否则不能满足卫生要求。【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GB50736-2012 第 3.0.6 条关于最小新风量的设计规定。
34【问题】塔楼高 48.8m,防烟楼梯间可否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如果可以,是否需要两点式送风,还是直接顶灌一处送风就可以?【答复】按《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DGTJ08-88-2021 第 3.3.4 条,需要两点送风。
35【问题】公共场所内走道长度大于 20m,但最远处的门距离疏散出口小于 20m,是否仍需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答复】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应设置。【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3 条。
36【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4 条: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问:此处的“总建筑面积”具体含义是什么,是指每一层中所有无窗房间(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面积总和吗?对于一个大于 50m2但小于 200m2的无窗房间被分割成若干个小于 50m2的房间,是否仍需考虑排烟设施。【答复】是指无窗房间总面积。若干个小于 50m2的房间总面积小于 200m2无需考虑排烟。
37【问题】通风管道连续穿越两个设备间时,两个设备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处是否应设置防火阀?【答复】应设置。【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9.3.11 条。
38【问题】上海市《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TJ08-88-2006 中有关于采光带的规定,但《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GB51251-2017 中已取消。当前设计中是否还能采用采光带?【答复】可设置可熔性采光带(窗)。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可熔性采光带(窗)采用在 120°C?150°C 能自行熔化且不产生熔滴的材料制作,设置在建筑空间上部,用于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符合此定性的可熔性采光带(窗)可按相关规定作为固定窗使用。设置可熔性采光带(窗)的场所及部位,应在建筑专业平面图中标注该场所及部位的地面面积、可熔性采光带(窗)的面积及设置高度。建筑内设置吊顶,不得影响可熔性采光带的有效性。【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2.1.18 条、4.1.4条、4.3.7 条、4.4.17 条。
1【问题】某特殊类装修项目,共 27 层的综合楼,原设计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没有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现要对第一层、九层、十层进行装修(为办公场所)。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要按现行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要求,在装修改造范围内增加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最后审查意见:要求 3 个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箱增加了消防电源监控,消防电源监控器设置在大楼消控室。)疑问:在装修范围内,只有 3 个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箱需要设置消防电源监控,3 个楼层配电箱因只改动个别配出之路,不便要求增加电气火灾监控,所以需要设置消防电源监控和电气火灾监控的点位很少,设置后对整个单体的消防安全性提升很有限,但不设置又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是否可以不设置?【答复】1) 对于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装修工程,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现状消防安全水平。2) 如涉及整个建筑物的装修、改建,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3) 电气专业“涉及消防设施变动”是指:“改动消防电气”是指改变消防 用电负荷(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外)、供电方式,改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方式的。【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 知》(沪建质安[2023]97 号)。
2【问题】配变电所或低压总配电间采用放射式供电至消防设备,其配电回路断路器采用何种脱扣器比较合适?【答复】应采用电磁(或单磁)脱扣器。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7.6.3 条。
3【问题】110 千伏变电站内 110kVGIS 室、10kV 配电装置室、二次设备室、站用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除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外,是否要设置消防备用照明?【答复】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不适用于 110 千伏变电站;应按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19、《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 设计。2)110kVGIS 室、10kV 配电装置室、二次设备室、站用变压器室、电容器室除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外,应设置备用照明。3)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4) 考虑到 110 千伏变电站内的工作照明电源来自于站内配电屏,配电屏已采用双电源供电,因此符合消防备用照明的规定。【依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19 第 11.7.2 条。《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8.2-1 条。
4【问题】大楼只进行几个楼层整体装修,原大楼无集中控制应急照明系统,装修的楼层是否要执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规范,增加集中控制应急照明系统。【答复】同问题 1。
5【问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11.2.3 条线路敷设要求中未提及明敷线路要涂防火涂料,请问明敷线路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管或金属封闭线槽保护时,是否要涂防火涂料?【答复】不需要。但消防配电线路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管、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1.10-1条。
6【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4.1-13 条,未写明“喷淋系统”,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不设置火灾报警系统?【答复】不需要设置消防报警系统。按该条规定,只有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才需设置消防自动报警系统。【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4.1-13条。
7【问题】应急照明箱能否为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防火卷帘门供电?能否为消防阀门供电?是否除了应急照明、疏散照明其他负荷均不可以接入?【答复】可以。应急照明双电源切换箱可以。
8【问题】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3.1-5条“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此条文中的“人员密集的厂房”应该如何界定?【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在同一时间容纳 30 人以上的,应认为是人员密集的厂房。
9【问题】什么情况下需要做防火门监控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要求常闭防火门监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要求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此处的各防火门是否包括常闭防火门?【答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未要求常闭防火门监控。
10【问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8.1条:“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此条文中的“配电室”是指变电站还是所有的配电间均属于该范畴,如住宅底部配电间;防排烟机房在此条文中未列出,是否也需要设置疏散照明;【答复】配电室是指变电站、配电间;防排烟机房应设置备用照明,但无需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3.3 条。
11【问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1.6条:“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做日常照明”,如果住宅应急疏散照明采用集中电源系统时,是否允许消防应急照明兼做日常照明?【答复】在满足正常照明照度情况下,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做日常照明。但需注意,住宅建筑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的疏散照明照度分别为不低于 1Lx、5Lx,而住宅建筑的走道、楼梯间正常(日常)照明照度为不低于 50Lx,二者差距较大。
12【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1.8 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问:在一部分设计图纸中,消防水泵房设置了双电源切换箱,由双切箱再放射式供电给消火栓泵配电箱和喷淋泵配电箱,这样的的供电方式是否符合此条规范要求的末端切换?【答复】符合。
13【问题】防排烟风机的双重电源或两路电源,在防火分区内的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切换?防排烟风机是否适应在双切电源后采用树干式供电?【答复】可以。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等可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建议,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在双切电源后采用放射式供电。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可采用树干式供电。【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7.4-6 条。
14【问题】为后端带有消防负荷且敷设垂直井道内时的 10kV~35kV 电缆,未采用矿物绝缘,是否算违规?【答复】不违规。可以采用耐火电缆。【依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第 7.0.7 条。《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 2 部分:耐火电缆》GA306.2-2007。《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2010 第 6.1.6 条。
15【问题】室外采用直埋的 10kV~35kV 电缆(直接直埋至贴近建筑外墙的变电所内),仅采用耐火电缆,未采用矿物绝缘,是否判定违规?【答复】不违规。室外直埋敷设也可采用普通铠装电缆。【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8.7.2 条。《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2010 第 6.1.6 条。
16【问题】应急照明设计采用平时节电点亮,断电转应急点亮模式时,非火灾状态下断电,应急照明点亮时间应持续多久合适?是否在 0.5h 范围内均可?【答复】不超过 0.5h 均可。【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2.4 条
17【问题】备用照明是否需要另外独立设置一套灯具?【答复】可采用同一套灯具布置。【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3.2 条、10.3.3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0.4.4 条。
18【问题】建筑物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为非集中报警和非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时,是否可以不设置应急广播?【答复】可不设置。【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4.8.7 条。
19【问题】当穿管敷设的电线是两根或单根时,其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与导管内截面积的占比有没有最低限制?【答复】占比应考虑散热、施工不损坏电线及绝缘条件,其余不受限制。【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8.3.3 条。
20【问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关于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联动控制、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补风机的联动控制,《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5.1.2-4、5.2.2-4、5.2.2-5 条等有相关规定。在实际设计中,可否执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4.5.1-1、4.5.2-2条等相关规定?【答复】可以。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5.1.1条,应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的相关规定为准执行。【依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5.1.1 条。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关于咨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复函(2018 年 11 月 7 日)。
21【问题】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在当前设计中如何落实?【答复】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按照《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技术标准》DGTJ08-2251-2018 要求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并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市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包括:1) 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2) 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公共建筑;3) 其他建筑:其他应当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纳入项目建设,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第二十四条。《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22)第十一条。沪消规[2021]2 号《关于本市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工作的通知》。
22【问题】如楼层消防负荷仅有应急疏散照明和电动排烟窗,是否可以采用消防双电源切换箱为应急疏散照明和电动排烟窗控制器供电?【答复】电动排烟窗负荷较小,可与应急照明共用同楼层的消防双电源切换箱。
23【问题】除应急照明配电箱规范规定必须安装于配电间/强电井内,其他消防设备配电箱:如楼层防火卷帘、消防电梯配电箱等,是否必须设置于强电井内,消防设备控制箱是否一定设置于强电井内?【答复】消防用电设备末端配电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内的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除防火卷帘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与火灾现场隔离。应急照明配电箱、防火卷帘配电箱等其它消防设备配电箱应设置在强电井、配电小间内。消防电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内。如消防电梯为无机房消防电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井道附近,配电箱应采取耐火措施。同理,防火卷帘的控制箱也应设置在防火卷帘附近,配电箱应采取耐火措施。【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7.11-1、13.7.14条。
24【问题】《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中第 13.8.4 条规定消防 配电线路的燃烧性能,实际工程中同时存在消防配电线路和非消防配电线路,若要按燃烧性能分类,对于实际采购、运营都带来不便。【答复】按《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规程》DGJ08-2048-2016 第 8.3.3 条执行。
25【问题】对于工业项目,可能有或无民用建筑单体,泵房可能设置在民用建筑内也可能不在民用建筑内,消防水泵控制柜是否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答复】应设置。【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11.0.12 条。
26【问题】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11.0.18 条“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自动巡检可调、显示巡检状态和信号等功能”,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7.7 条“民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不宜设置自动巡检装置”。不同专业规范矛盾时,应如何把握?【答复】在加强人员管理的前提下,民用建筑可不设置自动巡检装置;特殊工程(如电业项目)有其行业规定,需要设置自动巡检装置时,可从其行业规定。【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7.7 条及其条文说明、13.7.6 条及其条文说明。
27【问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第 3.2.9.1-3 条“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对于工业厂房,其柱距经常大于 10m,不方便按不大于 10m 的原则设置方向标志灯,考虑到此类灯具尽量安装在低处有利于烟雾时的疏散指引,是否可结合工业厂房特点,按柱距设置方向标志灯?【答复】当其柱距>10m,在确定工业厂房的工艺要求后,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除柱上低位安装方向标志灯外,还应增加吊装方向标志灯。【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28【问题】为地下室消防风机配电双切箱按按防火分区设置,还是在消防风机房末端设置?【答复】GB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第 13.7.4-6 条:消防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和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等可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7.4-6 条。
29【问题】某项目安全出口直接对外,外墙及附近区域是否要按《消防应急照 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2.5 条设置应急照明灯?【答复】安全出口不直接对外的(例如存在走道、灰空间、架空层等非室外 区域),应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2.5条设置应急照明灯。
30【问题】《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提到的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什么区别?【答复】安全出口是绝对安全的出口,例如直接可以出室外,疏散出口例如楼梯门,按目前国情和实际管理水平不能确保绝对安全【依据】应急照明新规宣贯广州答疑整理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给排水工程施工
返回版块8.66 万条内容 · 341 人订阅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