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 总承包企业 , 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
一是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标准、对结构和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二是要求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第一等次,近3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信用信息;
三是 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证书,项目班子满足要求 。
2、支持 互跨专业 承接同等级业务
对具有 市政公用 和 公路工程 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 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
对具有 水利水电 和 港口与航道 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 , 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3、 允许 总承包企业承接 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 所有专业承包工程
一是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 不得另行发包,也不得强制要求总承包企业分包 。
二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资质范围的专业工程, 不需要具备 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三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 不得承接其他 单位依法发包、分包的专业工程。
4、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的 主体劳务工程 可以在参与同类项目投标时 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使用
(一)施工企业 具备劳务资质 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企业承揽的主体劳务工程 至少包括钢筋、模板、混凝土、砌筑四类工种的全部工程 。
(三)施工企业承揽的主体劳务工程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 平台可查 。
(四)施工企业承揽的主体劳务工程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5、 放宽建筑业业绩使用范围
建筑业企业的 全资子公司 , 自取得相应资质起3年内可以使用母公司业绩和信用进行投标 ,由母公司对其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要求 母公司具有 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上一年度在本行业类别内市级以上信用评价等级为第一等次,近3年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也无建筑市场“黑名单”行为;
子公司能够配备 合格的项目管理班子, 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应执业或从业证书 。
6、 支持联合体投标
允许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 按照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计取 ,联合体各方在投标时,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分工内容使用联合体业绩。
要求一是联合体各方 均应具备 承担联合体协议确定的分工内容的能力。
二是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 等级。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各自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三是按照联合体中 最小规模 成员确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
四是 禁止联合体各方单独再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
五是施工总承包与专业分包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优惠政策按照施工总承包确定。
本通知自2025年1月 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2019年,我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印发《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前,该《通知》已到期,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支持作用,结合全省实际,我厅对《通知》进行了修改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11月30日前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修改意见及建议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便于我们及时沟通对接。
联系人:郭玉军,电话:0531-51765156,邮箱:jgc@shandong.cn。
附件:1.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28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鲁建发﹝2024﹞7号),切实发挥政策支持作用,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作如下通知:
一、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总承包企业, 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
(一)信用要求
1.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在本资质(专业)类别内市级以上信用评价等级为第一等次,各级信用评级在本区域内有效。
2.近3年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3.近3年无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二)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要求
1.企业能够根据拟承接工程项目规模,配备人员资格、数量满足要求且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
2.项目负责人具备与拟承接工程等级、类别、规模相对应的执业或从业证书。
(三)其他要求
1.本项规定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标准、对结构和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
2.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业务时,对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对具有 市政公用 和 公路工程 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 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 对具有 水利水电 和 港口与航道 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 , 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一)对施工企业的要求
1.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或者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具备与拟承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力量。
2.能够根据拟承包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等,配备专业配套、人员数量满足要求的项目管理班子,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在本资质(专业)类别内市级以上信用评价等级为第一等次。
(二)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1.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且注册在拟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并与该企业建立正式劳动关系。
2.近5年具有担任与拟承包工程项目同类别、同等级(或以上)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有效业绩。
3.近5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信息,担任施工项目经理的工程未发生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4.非受建设单位要求或不可抗力影响不得中途更换。
(三)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1.建设单位在发包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时,不得排斥符合本条(一)(二)款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参与竞争。
2.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招标文书中,应给予上述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的企业与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同等待遇,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不得区别对待。
3.在选择施工企业时,不得将企业跨专业承接同等级(或以上)业务业绩作为准入门槛。
三、 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
(一)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自行施工,不再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资质。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未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不得承接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
(三)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内且不高于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不得另行发包,也不得强制要求总承包企业分包。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的 主体劳务工程 可以在参与同类项目投标时 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使用
(一)施工企业具备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企业承揽的主体劳务工程至少包括钢筋、模板、混凝土、砌筑四类工种的全部工程。
(三)施工企业承揽的主体劳务工程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
(四)施工企业承揽的主体劳务工程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 放宽建筑业业绩使用范围
建筑业企业的全资子公司,自取得相应资质起3年内可以使用母公司业绩和信用进行投标,由母公司对其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母公司的要求
1.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母公司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在本行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类别内市级以上信用评价等级为第一等次,各级信用评级在本区域内有效。
3.近3年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4.近3年无建筑市场“黑名单”行为。
(二)对子公司的要求
1.企业能够根据拟承接工程项目规模,配备人员资格、数量满足要求且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
2.项目负责人具备与拟承接工程等级、类别、规模相对应的执业或从业证书。
六、 支持联合体投标
允许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计取,联合体各方在投标时,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分工内容使用联合体业绩。
(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联合体协议确定的分工内容的能力。
(二)同一专业(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不同专业(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各自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三)联合体参与的投标实行价格扣除优惠时,按照联合体中最小规模成员确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
(四)联合体各方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各方不得单独再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五)施工总承包与专业分包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信用等级与投标价格扣除优惠按照施工总承包确定。
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服务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调整优化招标投标、开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有关政策规定落实落地。
(二)在招投标等承发包监管环节,要加强对发包(招标)公告、报名条件、招标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及时责令整改。对符合本通知要求承发包的工程项目,要及时予以办理施工许可。
(三)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建筑业企业跨资质类别、等级以及初次承接的工程项目,强化监管和服务,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力度,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四)对跨资质类别、等级承接工程项目,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价控制不能满足承发包合同约定的,要及时责令整改、撤换,取消相关建筑业企业跨资质等级、类别承揽业务资格,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本通知自2025年1月 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 日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2019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该《通知》已到期,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支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通知》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2019年,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对放宽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2024年6月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4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鲁建发〔2024〕7号),明确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为落实以上政策,对《通知》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起草过程
2024年下半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充分调研了解原《通知》实施效果,结合近期国家、省里新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等政策措施,对《通知》内容进行全面梳理研究,对有关条款表述进行规范,先后借鉴江苏、山西等省份的经验做法,对《通知》内容修行了丰富和完善,与厅政策法规处进行了初步沟通,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七部分内容。
(一)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 一是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标准、对结构和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二是要求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第一等次,近3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信用信息;三是 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证书,项目班子满足要求 。
(二)允许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或水利水电和港口航道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分别对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提出了相应要求,主要有: 承包企业具备一级及以上资质,信用评价为第一等次 ,项目经理具备相应资格和业绩经验,建设单位发包时 应给予跨专业承接业务的企业同等待遇且不得设置企业业绩门槛 等。
(三)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 一是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 不得另行发包,也不得强制要求总承包企业分包 。二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资质范围的专业工程,不需要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三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不得承接其他单位依法发包、分包的专业工程。
(四)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的主体劳务工程可以在参与同类项目投标时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使用。 一是施工企业要 具备劳务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施工企业承揽的主体劳务工程 至少包括钢筋、模板、混凝土、砌筑四类工种的全部工程 。三是施工企业承揽的主体劳务工程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 平台可查 。四是施工企业承揽的主体劳务工程 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 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放宽建筑业业绩使用范围。 建筑业企业的 全资子公司 , 自取得相应资质起3年内可以使用母公司业绩和信用进行投标 ,由母公司对其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母公司具有 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上一年度在本行业类别内市级以上信用评价等级为第一等次,近3年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也无建筑市场“黑名单”行为;子公司能够配备合格的项目管理班子, 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应执业或从业证书 。
(六)支持联合体投标。 允许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计取,联合体各方在投标时,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分工内容使用联合体业绩。要求一是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联合体协议确定的分工内容的能力。二是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 等级。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各自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三是按照联合体中最小规模成员确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四是 禁止联合体各方单独再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五是施工总承包与专业分包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优惠政策按照施工总承包确定。
(七)强化事中事后监 管服务。 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调整优化招标投标、开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信用评价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承发包环节和施工期间的监管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查处,既要确保有关政策规定落实落地,又要确保不能因为政策放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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