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工程中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条文说明】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4.5.1 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放。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屋面应具备排除雨水的性能及其排水型式。为使屋面雨水得以排放,且有序排放,屋面应设置雨水排水系统。高层建筑的雨水排水系统应含有雨水管道和雨水斗或承雨斗。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实施指南》,4.5.1条,144~145页
【编制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筑屋面应具备排除雨水的性能及其排水形式。使屋面雨水得以排放,且有序排放,屋面应设置雨水排水系统。高层建筑的雨水排水系统应含有雨水管道和雨水斗或承雨斗。
【现行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
(1)国家标准《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42-2014 ,3.1.1条
(2)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5.1.1条
(3)《澳大利亚建筑技术法规》(2015年版)
DP1.2 在建筑中应包括屋面雨水排水系统。
DP1.4 (a)应保证屋面雨水能被输送至雨水井;
(e)应避免屋面雨水出现无序排放。
【《规范》编制时的修改】本条系由行业标准《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42-2014第3.1.1条(非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第5.1.1条(非强制性条文)、国外标准《澳大利亚建筑技术法规》(2015年版)DP1.2及DP1.4条改编而成。
把澳洲标准中“避免屋面雨水出现无序排放”用“屋面雨水有组织排放”等同表示,实现与澳洲标准对接。
澳洲标准中的“输送至雨水井”不采纳。传统的屋面雨水系统排至室外地面或雨水检查井,近年又倡导排至雨水控制利用设。因此,不采纳澳洲标准中的输送至雨水井,并且对雨水去向不作规定。
【实施与检查控制】为使屋面雨水得以有组织排放,屋面需要设置雨水排水系统。有组织的排水可以有多种形式。高层公共建筑的雨水排水系统含有雨水管道和雨水斗或承雨斗。面积不大的低矮建筑,有组织排水可以不设置排水管道,结合建筑外立面的形式或装饰造型等来实现。
检查给水排水专业或者建筑专业雨水系统的设计说明和图纸。室内没有雨水管道的外排水系统应在建筑专业图纸上绘制。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42-2014
3.1.1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将屋面雨水排至室外非下沉地面或雨水管渠,当设有雨水利用系统的蓄存池(箱)时,可排到蓄存池(箱)内。
【条文说明】有些建筑在侧边设置下沉地面,低于室外小区地面,下沉面的雨水需要提升排除。屋面雨水应避免向这种下沉地面或该地面下的雨水管道排水,以便为雨水自流排到市政雨水管道创造条件。当向雨水利用的蓄存池排水时,不论水池是否设在下沉地面,都可向池内排水。
3.1.3 建筑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水,可采用管道系统加溢流设施或管道系统无溢流设施排放。采用承雨斗排水或檐沟外排水方式的建筑宜采用管道系统无溢流设施方式排放。
【条文说明】对有组织排水的,两种方式做选用规定。在目前运行的工程中有许多这样的情况,在无法设置溢流口的情况下,屋面雨水全部由雨水斗排水系统排除,应优先采用雨水排水管道系统加溢流管道系统的排水方式,采用加大雨水排水系统的重现期,雨水全部由雨水排水管道系统排除,在低重现期时,虹吸雨水系统会发生不能正常工作时的情况。这里需要注意不设溢流的建筑应满足本规程3.1.6条排水能力的校核计算和3.1.7条自净流速的要求。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2.1.1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工程 :建筑屋面、雨棚、阳台、窗井、与建筑相通的下沉庭院和广场、地下室坡道等雨水排水工程的统称。
4.2.2 屋面排水方式可分为有组织排水和无组织排水。有组织排水时,宜采用雨水收集系统。
【条文说明】屋面排水方式可分为有组织排水和无组织排水。有组织排水就是屋面雨水有组织的流经天沟、檐沟、水落口、水落管等,系统地将屋面上的雨水排出。在有组织排水中又可分为内排水和外排水或内外排水相结合的方式,内排水是指屋面雨水通过天沟由设置于建筑物内部的水落管排入地下雨水管网,如高层建筑、多跨及汇水面积较大的屋面等。外排水是指屋面雨水通过檐沟、水落口由设置于建筑物外部的水落管直接排到室外地面上,如一般的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等采用。无组织排水就是屋面雨水通过檐口直接排到室外地面,如一般的低层住宅建筑等。一般中、小型的低层建筑物或檐高不大于10m的屋面可采用无组织排水,其他情况下都应采取有组织排水。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倡收集雨水再利用或直接对雨水进行利用。特别对于水资源缺乏的地区,充分利用雨水进行灌溉等,有利于节能减排,变废为宝,节约资源。
4.2.3 高层建筑屋面宜采用内排水;多层建筑屋面宜采用有组织外排水;低层建筑及檐高小于10m的屋面,可采用无组织排水。多跨及汇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宜采用天沟排水,天沟找坡较长时,宜采用中间内排水和两端外排水。
【条文说明】由于高层建筑外排水系统的安装维护比较困难,因此设计内排水系统为宜。多跨厂房因相邻两坡屋面相交,故只能用天沟内排水的方式排出屋面雨水。在进行天沟设计时,尽可能采用天沟外排水的方式,将屋面雨水由天沟两端排出室外。如果天沟的长度较长,为满足沟底纵向坡度及沟底水落差的要求,一般沟底分水线距水落口的距离超过20m时,可采用除两端外排水口外,在天沟中间增设水落口和内排水管。排水口的设置同时也确定了找坡分区的划分,当屋面找坡较长时,可以增设排水口,以减小找坡长度。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规划.建筑.景观》09JSCS-J
7.3.1 屋面排水可分为有组织排水和无组织排水。一般宜采用有组织排水。三层及三层以下,或檐高不大于10m的中、小型建筑物的屋面以及干热、少雨地区的屋面可采用无组织批排水。无组织排水的挑檐尺寸不宜小于600mm。其散水宽度宜宽出挑檐300mm左右,并不宜作暗散水。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5.1.1 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迅速、及时地将屋面雨水排至室外地面或雨水控制利用设施和管道系统。
【条文说明】本标准从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角度出发,要求屋面雨水排水迅速、及时地排至室外管渠或室外地面。当设计种植屋面和蓄水屋面的雨水排水时,设计人员应配合建筑或景观专业,将屋面荷载提供给结构专业,避免超载,影响屋面结构的安全,应按相关规范执行。
当小区地面有雨水控制和资源化利用生态设施时,屋面雨水排水管可采用断接方式,散水排入地面或绿地、坑塘,雨水口溢流排入雨水检查井。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2022-12》(图审管理中心)二、生活给排水
17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2021 第 第 4.5.1 条: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放。问:该条款是否指所有建筑屋面?一层的斜屋面自由落水,或则室外连廊的平屋面,建筑仅设置水舌短管,是否满足该条要求?
答:根据《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第 4.2.4 条规定,除低层建筑及檐高小于 10m 的屋面,可采用无组织排水外,其他建筑屋面雨水均应有组织排放。水舌短管最终为自由落水不完全属有组织排放。外排水的屋面雨水是否有组织排放,建筑专业确定,屋面雨水室内排水系统如何做由水专业确定。
《中国建筑学会青年工程师疑难问题答复2023-10》
32.《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第 4.5.1 条 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放。
疑问:对于坡屋面、仿古建筑(无檐沟)、异形屋面无法采用雨水管道和雨水斗如何解决?多层建筑自由落实是否允许?有些出入口门斗屋面,面积小,高度低,自由排放是否违反规范?坡屋面,飘板,出入口雨棚等要设沟做有组织排水吗?
答复: 现在的大型坡屋面、仿古建筑的斜屋面都采用檐沟设计,除非小型的单层房子无檐沟设计。这就要求我们一般的斜屋面及仿古建筑的坡屋面建筑在开始设计前就要求配合建筑按照有檐沟设计。有组织排水不一定指管道,下图中的“雨链”也属于有组织排水的一种形式。飘板等不属于建筑专业的“屋面”定义的没有要求。
1. 分歧与差异:
(1)高层建筑的雨水“有组织”排水,如何设置?
(2)单、多层建筑的雨水“有组织”排水,如何设置?
(3)《水通规》GB55020-4.5.1条中的“有组织”排水,与CJJ142-2014-3.1.3条、 GB50345-2012-4.2.2~4.2.3条、09JSCS-J-7.3.1条中的“有组织”排水是否存在差异?
2. 相关观点:
(1)高层建筑的雨水排水系统应含有雨水管道和雨水斗或承雨斗。
(类似“雷峰塔”等特殊高层建筑,不设置雨水管道和雨水斗时,可通过专家论证)
(2)面积不大的低矮的单多层建筑,有组织排水可以不设置排水管道,结合建筑外立面的形式或装饰造型等来实现。
(3)《水通规》GB55020-4.5.1条中的“有组织”排水强调“有序排放”;CJJ142-2014-3.1.3条、 GB50345-2012-4.2.2~4.2.3条、09JSCS-J-7.3.1条中的“有组织”排水强调“管道排水”。
3. 地方有规定时,应执行地方规定
宋有龙,正高级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建筑给排水专委会 委员兼秘书
中国土木学会 防火技术分会 理事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机电智控专委会 委员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2人已点赞
分享
建筑给排水
返回版块47.27 万条内容 · 1335 人订阅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1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谢谢楼主分享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