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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专家非法获取试题后出售该当几罪?
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如东检察院从事实、法律、价值和刑事政策方面综合论证,提出数罪并罚的观点,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的观点与随后出台的“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谋而合,该案也同时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军系某大学教授,自2004年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
2017年7月,翁某能提出、授意王某军利用参加命题便利,获取非其出题的市政专业的试题、答案,由其在培训机构中讲课使用,并约定四六分成。
同月8日至16日,王某军利用参加命题的便利,在命题现场通过浏览打字员电脑中市政等专业考卷的方式,记忆其中关键词、知识点等,于休息时间通过回忆,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出题经验,将所获取的市政等专业的考卷内容整理在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上,后在教材上对照电脑中整理的内容进行勾划、标注。
翁某能在王某军住处,在自带教材上进行对照勾划、标注和补充。事后王某军从翁某能处获取120万元报酬。
翁某能非法获取信息后,先后联系被告人许某勇、杨某全、刘某,商定采用以封闭式小班培训的手段,通过麦克风传话不见面的授课方式,对市政等专业的考生学员进行培训,并收取每名学员数万元以上高额费用。
被告人翁某荣参与培训活动,并替翁某能收取报酬。2017年9月,参加培训的被告人王某意识到该培训班上讲课的内容可能系考题、答案,以照片形式,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洪某轩。
洪某轩将该资料发给被告人洪某并收取0.6万元,洪某以1万元出售给被告人刘某阳,刘某阳为分摊购买费用,向被告人江某等人提供、出售,获利1450元。
在上述流程中,上下线均要求保密、不得外泄。江某等人将该加工过的资料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宣称“考前绝密”“不过退款”。经有关部门认定,上述内容与考试真题高度重合。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8)苏0623刑初400号刑事判决。
认定被告人王某军、翁某能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对王某军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对翁某能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认定被告人翁某荣、许某勇等八人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到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王某、洪某轩、洪某、刘某阳、江某依法宣告缓刑。
同时,对被告人王某军、翁某能、许某勇、杨某全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对被告人刘某、刘某阳、江某依法宣告禁止令。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被告人王某军作为命题组成员,受被告人翁某能的授意,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并提供给翁某能在对外培训中使用获利。
被告人王某军、翁某能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翁某荣、许某勇等八人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相关人员有必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 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并罚。
2.对于实施考试作弊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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