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进城乡建设领域碳减排,规范 城乡建设领域 碳计量核算 ,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或项目群)新建、扩建、改建、改造,以及既有项目(或项目群)运行的 碳排放计量与核算 。
1.0.3 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核算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 术语和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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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核算应遵循 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透明性 和 避免重复核算 的原则。
3.0.2 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核算应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或组成的项目 群 为对象,项目分类应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3.0.3 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核算应包含二氧化碳以及甲烷等 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 。
3.0.4 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应按下列步骤进行核算:
1 确定核算边界;
2 识别排放源;
3 选择核算方法;
4 收集数据;
5 核算排放量;
6 报告与核证。
3.0.5 碳排放核算的数据记录应采用 规范的数据格式 ,应说明 计量的数据与排放量 之间的转换方法或关系,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
3.0.6 碳排放核算应考虑以下方面的 不确定性 ,并应对不确定性的识别和降低不确定性的措施进行说明:
1 数据获取的不确定性,包括数据不完整、数据缺乏、数据偏差;
2 误差导致的不确定性,包括模型误差、统计样品随机误差、测量误差;
3 报告偏差导致的不确定性,包括错误报告、数据丢失。
4 核算边界
4.1 一般规定
4.1.1 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核算对象可为 单体项目或项目群 。
4.1.2 城乡建设领域的碳排放核算应具有 清晰的边界设定 ,边界设定应综合分析并明确时间边界、空间边界、系统边界、排放源范围边界和温室气体类型。
4.1.3 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宜以 自然年为核算周期 进行核算,当有需要时可按季度或月度进行核算。
4.1.4 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的排放源范围应包括 直接排放、能源间接排放 ,宜包括其他间接排放。
4.2 项目群核算边界
4.2.1 项目群碳排放核算的时间边界应根据设定的 核算周期 确定。
4.2.2 项目群碳排放核算的空间边界应按选定项目群的 地理边界和管辖范围 确定。
4.2.3 项目群碳排放的系统边界应根据 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的核算类型 确定,应包括项目群边界内各类项目的物料碳排放、施工碳排放和运行碳排放。
4.3 项目核算边界
4.3.1 项目碳排放的时间边界应根据项目 核算类型 、 所属阶段 和设 定的核算周期 确定。
4.3.2 项目碳排放核算的空间边界应根据项目本身的 完整功能 及 核算主体的管理范围 进行划定。
4.3.3 项目碳排放核算的系统边界应根据建筑与市政项目的 施工过程 、项目的 使用功能 和 生产流程 确定。
5 核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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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核算方法与计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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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数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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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报告与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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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城乡建设领域的核算对象
附录B
碳排放核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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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施工碳排放核算内容
附录D
运行碳排放核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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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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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多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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