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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发布:苏住建规〔2024〕1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于:2024-11-28 11:30:28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复制转发]


     

         

   
来源:苏州市住建局    

       
关于加强我市经营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苏住建规〔2024〕1号

各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4〕2号)。为落实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我市经营性农村住房(转变用途用作经营的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安全管理,结合《苏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经营性农村住房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克服麻痹思想、松懈思想、侥幸思想,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坚守防范安全风险的底线和红线,持续提升我市经营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水平,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以实际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落实主体安全责任

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义务。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 房屋使用人先行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 严禁违法违规改扩建、装修、改变房屋用途 ;应当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协助、配合政府组织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活动,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一旦房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迅速组织房屋内人员撤离避险。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或在被告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后仍用作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的,以及房屋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强化房屋安全管理

1.加强日常巡查和排查。 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已开展的排查整治成果,建立经营性农村住房清单并做好日常检查记录。按照排查结论、经营类别和重要性( 聚焦3层及以上 、用作民宿和餐饮等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农村住房),确定针对性的巡查频次,落实专职网格化监管体系和人员配置,压实各层级网格人员安全职责,规范工作流程, 实现巡查和排查全覆盖、无死角 ,及时将巡查情况录入“苏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参与巡查。

2.分类实施管控和整治。 对巡查中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经营性农村住房,要及时向产权人(使用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要求产权人限时整改,并列入隐患房屋清单,安排专人跟踪监管,直至完成消险闭环。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告知产权人(使用人)并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划定警戒区、张贴警示标识等管控措施,相关人员拒绝撤出的,依法责令撤出,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后续督促产权人根据鉴定结果合理选择维修加固、拆除、翻建等方式解危。

四、加强建设行为监管

1.落实事前告知。 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省、市文件规定,建立当地经营性农村住房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村委会告知产权人(使用人)当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转作经营或因经营需要进行改造装修,应事前履行报告义务,书面承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不违规加层加盖、不拆改房屋的基础、墙、柱、主梁及屋架等承重构件或抗震措施、不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不开挖建筑地下空间及其他事项

2.依法申请许可。 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转作经营 ,其 房屋的结构改造涉及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 ,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施工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县级市(区)承接该职能的审批部门申请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在实施改造前,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

3.开展安全鉴定 农村宅基地上的住房转作经营并且涉及公共安全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协议,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工作程序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文书。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向委托人出具危险房屋鉴定文书的同时报告属地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4.加强信息互通。 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接收到市场登记机关发来的转作经营用途的农村住房信息后, 应当组织开展核查 。经核查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立警示标识,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将信息告知县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由其依法处理。通过巡查、收到村民委员会报告等方式发现有经营性农村住房存在未委托鉴定情形的,应当在督促产权人(使用人)委托鉴定的同时,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5.强化过程监管。 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经营性农村住房改造装修工程告知承诺制度、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等执行情况的检查,及时发现、劝阻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对劝阻无效或者安全危害已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经营性农村住房改造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停止营业 。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抽查或飞行检查,了解掌握镇村开展经营性农村住房监管工作情况。

五、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1.加强组织保障力度。 各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指导、检查等职责。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属地经营性农村住房管理部门及职责,加强人员配置、充实专业力量,指导村委会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定期对一线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和网格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和水平。各地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对隐患排查、安全鉴定、技术服务、隐患整治等方面给予支持。

2.健全监管制度体系。 各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房屋安全定期排查、复核和抽查制度,确保动态掌握经营性农村住房安全情况。各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经营性农村住房隐患房屋清单管理制度,确保隐患房屋从排查发现、鉴定、整治全流程闭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经营性农村住房日常使用安全的网格化巡查制度,确保隐患早发现、早整治;应当指导村委会建立经营性农村住房装修改造登记制度,确保改造装修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3.推进数字化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苏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系统”经营性农村住房监管模块功能,加强属地农村住房转变用途、经营性农村住房改造装修建设的信息归集及监管工作,动态调整农村房屋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互联互动、数据共建共享。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六化”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落实专职网格化监管体系和人员配置,将巡查点位、巡查轨迹和巡查成果 全部上图入库 确保经营性农村住房巡查不漏一户、不漏一栋

4.完善举报奖励机制。 各地要畅通经营性农村住房安全使用、改造装修等的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举报电话、邮箱,明确受理时间、受理方式并予以公布,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提供违法线索。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对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所需经费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六、强化安全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经营性农村住房安全的重要性,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产权人(使用人)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通过典型自建房安全事故警醒群众,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9年2月5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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