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的有关规定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水利部令第 30号 , 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三次修改 )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 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2.《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 ( SL223—2008)
8.1.1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 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 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 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 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来源:公众号“柠檬知无不言”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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