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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负责制!评标专家要洗牌了?勾结中标跑不了喽!

发布于:2024-11-18 09:40:18 来自:施工技术/新政新规 [复制转发]

10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6号),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29号)同时废止。


对比2003(原29号令)版本,2024(26号令)版本增加了专家库人数、招标人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情形、评标专家终身负责制等内容。其中,2024(26号令)版本对评标专家的处罚力度明显更强。


10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6号),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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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对评标专家的处罚力度更强      

     

对比2003(原29号令)版本,2024(26号令)版本增加了专家库人数、招标人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情形、评标专家终身负责制等内容。 其中,2024(26号令)版本对评标专家的处罚力度明显更强。 同时也重点调整了入选专家库和组建专家库的具体条件,很多人认为,评标专家库也许面临洗牌。


评标专家实行终身负责制!退休、解聘无法免责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 ,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版本对比:(加粗文字为新增内容或不同之处)


评标专家处罚方面, 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 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 扰乱评标现场秩序 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五) 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 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 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 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一) 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原条款: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专家库专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 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 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 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


(七) 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条款: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家库应具备条件: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且 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


(四) 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五)有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原条款: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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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专家违规评标现象          
新规 明确四类主体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多起评标违法违规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其中评标专家参与其中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如,因社会影响巨大,而广受关注的“云南玉溪杞麓湖污染治理治标不治本水质长期得不到改善” 型案例中就存在 专家违法或违规现象。


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5月17日公布“云南玉溪杞麓湖污染治理治标不治本水质长期得不到改善”典型案例后,云南省纪委监委对杞麓湖污染治理弄虚作假等有关问题以事立案,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


经查,玉溪市副市长贺彬因在玉溪市通海县杞麓湖污染治理有关问题中涉嫌严重违法接受监察调查,除贺彬外,还有6个相关责任单位、28个相关责任人被追责。


     

据当时报道,其中个别专家学者披着神圣的专家外衣,打着科学研究的旗号,出卖知识和人品,在杞麓湖“问题项目”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高工田军应某公司所邀,帮其做柔性围隔项目评审。随后田军找了其所认识的四位专家来参加项目评审,评审时,除了一位专家临时有事未参加外,其他专家都参加了评审(详情点击: 几亿投资治污,竟还斥巨资造假,有哪些企业参与其中? )。


据云南省纪委监委通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处长侯鼎、一级主任科员王秋红,云南省环境科学院原高级工程师田军(已退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也接受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文明建设处处长邓加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主动投案。      

     
继“杞麓湖事件”后,今年出现了“ 因评审专家存在收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致使项目废标 的案例。      

     
2024年8月,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城市基础设施一体化养护项目 在开标两年后 宣布废标。       经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调查查明,       该项目存在评审专家收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其评审意见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责令废标(详情点击: 违规!运行两年后废标!浙江一3亿环卫项目被叫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杭州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58“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Ⅲ档次违法情节的规定,对两位评审专家倪某某和高某某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无论是“杞麓湖事件”还是“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一体化养护项目废标”,都存在专家违法违规的共同现象。


针对实践中专家违规评标、专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习近平经济思想研究中心研究二部副主任 徐致远表示,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6号) 进一步明确四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划出红线、加强约束。


一是评标专家责任。 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列明评标专家的十二类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条规定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明确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根据人事管理等需要,可以查询专家参加评标情况。


二是专家库组建单位责任。 第三十二条列明专家库组建单位的六类违法违规情形,包括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开展专家管理、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非法干预影响评标活动、利用评标专家库开展其他业务谋取利益,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责任。 第三十三条新增了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法律责任。


四是招标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6号)新规的补充与更新,加大了对评标专家的处罚力度,加强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了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希望能对项目评标活动带来更加公平、公正的结果。


0 3          
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26号令 全文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26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制定入选评标专家库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选聘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建单位依法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且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

(四)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五)有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专业人员入选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聘任入库。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组织测试或者评估,确认拟入库专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根据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材料和测试、评估情况,确定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结合实际确定聘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专家库共享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一个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承担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责任,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可以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标准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

(三)评标客观公正情况;

(四)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

(六)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能够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二十四条 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申请复核,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不再符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制定的入库具体标准,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评标专家工作价值,制定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前款所列情形作出处理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评标专家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作进一步核实,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整出库,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入库推荐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根据专家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工作需要,可以查询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情况并作为参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不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评标专家管理的;

(三)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

(四)以管理为名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五)利用评标专家库开展其他业务谋取利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依法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29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4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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