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事实阐述
在疫情期间的一个房建项目中,建设方指定分包单位,将防水、保温、门窗、桩基、涂料等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甲方定价偏高,分包单位与总承包签订的是内部指定价格合同。总合同额为10亿元,其中分包合同额占3亿多元。合同约定总承包服务费为0.8%,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事项特别详细。在此情况下,是否应向建设方提出索赔?
# 02
争议焦点
( 一)施工方 立场
高利润项目均由分包方承接,且总承包服务费偏低,此系建设方指定分包所致,应向建设方索取利润补偿。主体工程已竣工,我方承包工程呈亏损状态,需按分包合同总价扣除3%方可维持正常工程利润。
(二)建设 方立场
总承包与分包签订的合同中,施工方的盈亏与我方无关,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从合同角度而言,在指定分包单价时,施工方有权选择接受与否;既然接受了单价并签订了分包合同,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执行 。
# 03
专家观点
这是当前房地产行业的普遍现象,施工方成功索赔的案例较为罕见。从合同角度看,建设方与分包人无直接关系;从实际操作角度看,建设方与分包人共同受益,而施工方利润减少且风险增加。由于工程质量和进度不由施工方控制,仅通过其财务账目结算,施工方处于被动地位。
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内容、相关事项及工期,可据此索赔超出约定工期的服务费用。疫情期间,实际施工工期大幅超出合同工期,可要求分包方承担超出工期的总承包服务费。分包合同中约定事项越明确,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就越便捷。
# 04
规范依据
可依据以下条件确定:
(1)当前建筑市场中的房地产项目交易惯例;
(2)疫情期间实际施工条件及工期情况;
(3)总承包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以及分包合同中的施工工期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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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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