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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方指定分包人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于:2024-10-22 09:38:22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来源:看工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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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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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事实阐述


   

在疫情期间的一个房建项目中,建设方指定分包单位,将防水、保温、门窗、桩基、涂料等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甲方定价偏高,分包单位与总承包签订的是内部指定价格合同。总合同额为10亿元,其中分包合同额占3亿多元。合同约定总承包服务费为0.8%,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事项特别详细。在此情况下,是否应向建设方提出索赔?

# 02

争议焦点


   

一)施工方 立场

高利润项目均由分包方承接,且总承包服务费偏低,此系建设方指定分包所致,应向建设方索取利润补偿。主体工程已竣工,我方承包工程呈亏损状态,需按分包合同总价扣除3%方可维持正常工程利润。

(二)建设 方立场

总承包与分包签订的合同中,施工方的盈亏与我方无关,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从合同角度而言,在指定分包单价时,施工方有权选择接受与否;既然接受了单价并签订了分包合同,就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执行

# 03

专家观点


   

这是当前房地产行业的普遍现象,施工方成功索赔的案例较为罕见。从合同角度看,建设方与分包人无直接关系;从实际操作角度看,建设方与分包人共同受益,而施工方利润减少且风险增加。由于工程质量和进度不由施工方控制,仅通过其财务账目结算,施工方处于被动地位。

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内容、相关事项及工期,可据此索赔超出约定工期的服务费用。疫情期间,实际施工工期大幅超出合同工期,可要求分包方承担超出工期的总承包服务费。分包合同中约定事项越明确,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就越便捷。

# 04

规范依据


   

可依据以下条件确定:

(1)当前建筑市场中的房地产项目交易惯例;

(2)疫情期间实际施工条件及工期情况;

(3)总承包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以及分包合同中的施工工期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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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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