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普通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见表1
表1普通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
表2 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销厅内的人员密度(人/㎡)
表3 汽车展销厅、二手车交易市场内的人员密度(人/㎡)
除博物馆外,其他建筑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按展厅建筑面积计算,且不宜小于0.75人/㎡。
博物馆陈列展览区每个防火分区的疏散人数应按区内全部展厅的高峰限值之和计算确定,高峰时段最大容纳观众人数应为其全部展厅高峰限值之和。
展厅观众合理密度e1与展厅观众高峰密度 e2
2 计算综合大厅高峰限值M2时,展厅净面积S应按综合大厅中的展示区域面积计算。
除录像厅、放映厅之外的其他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包括歌舞厅、夜总会、卡拉 OK、含有卡拉OK的餐厅、游艺厅、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厅(除洗浴部分外)、网吧、足浴足疗店等的人员密度为0.5人/㎡。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录像厅、放映厅场所内的人员密度为 1人/㎡。
1 附建式电影院疏散人数可按影厅内座位数及候场人数之和计算,各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最大一个影厅座位数的 1.1 倍,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的20%计算。
4 滑冰、轮滑项目人均运动面积,应不小于 5㎡/人;
5 室内滑雪场、滑板场地内的人员密度为 20㎡/人;
7 当无法额定总人数时,可按其建筑面积 9㎡/人计算。
2 饮食建筑用餐区计算疏散人数时,每座使用面积取值见下表;
3 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商业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旅馆建筑中配套设置的餐饮空间计算疏散人数时,每座使用面积取值见表
档案馆普通阅览室内的人数计算按3.5㎡/座;专用阅览室的人员密度为按 4㎡/座。
2 排演厅的观众厅:省、直辖市级文化馆不应小于0.80m2/座;市、县级文化馆不应小于 0.70m2/座;
4 计算机与网络教室:50 座的教室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46㎡;25座的教室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16㎡;
宿舍疏散人数可按最大床位数与工作管理人员之和计算。
附建式电影院疏散人数可按影厅内座位数及候场人数之和计算,各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最大一个影厅座位数的 1.1 倍,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的20%计算。
2 出纳区:工作人员不小于 6m2/人;读者按出纳工作人员所占使用面积的1.2倍计算,且不应小于 18m2;
注:
1 表中使用面积不含阅览室的藏书区及独立设置的工作间;
2 当集体视听室含控制室时,可按(2.00~2.50)㎡/座计算;
4 图书馆专题咨询和业务辅导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专题咨询和业务辅导工作人员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6㎡;
2)业务资料编辑工作人员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8㎡;
3)业务资料阅览室可按 8 座~10 座位设置,每座所占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 50㎡。
5 图书馆信息处理等业务用房的工作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
1) 步行街、商店、会议、展览建筑中庭首层及回廊内人数可按4㎡/人计算。
2) 剧场、影院、体育场馆等的观众厅疏散人数按固定座席数的1倍计算。
3) 报告厅、会议室、礼堂、阶梯教室等疏散人数按固定座席数的 1.1 倍计算。
4) 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应以此为基数计算配套设施、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及安全出口的宽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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