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中第四章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做出以下规定: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1、严格控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初步设计与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比,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由市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是否重新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联审决策程序稳定建设方案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联合评审或联审决策,市发展改革委方可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严格控制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前,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原则上不应受理相关审批申请 。确需受理的,超出部分控制在10%(不含10%)以内的,项目主管部门应说明超出的原因并落实资金来源,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按规定审核报批初步设计概算;超出部分超过10%(含10%)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是否重新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严格按经批准的建设条件实施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后,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 ;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4、严格控制概算调整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如有不明确事宜,由审批或者核定部门上报市政府审定。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所属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概算调整的具体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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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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