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总价合同、单价合同、还是费率下浮合同,在工程结算过程中,都会遇到因甲方签证的价格是否参与总价下浮而产生争议的现象。 甲方签 证 的价格包括材料、设备的价格,还包括专业工程的价格,这些签证的价格 到底该不该下浮呢?
一、价格签证的原因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甲方签证价格 的 原因主要如下:合同中的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在施工中要重新定价 ;因工程变更出现原合同内和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 需要询价定价 ;甲方为了控制材料、设备的质量、性能、规格、品牌等 而进行询价定价 ;甲方为了控制工程投资而参与询价 定价 。
二 、相关 法律法规
1、《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条文是一个 合同漏洞填补 的 规则 ,即 原来签订的合同中 未 明确约定 的 ,双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5.6.4规定 : 当事人因材料价格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未及时决定可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 1)材料价格在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 2)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
《规范》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按发包人签批的价格进行计算。
三 、 结论
根据以上法规,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价格签证实际上就是一个补充协议,是双方为避免不必要的扯皮而形成的一致意见。 根据补充约定优于在先约定的原则,如价格签证未明确要下浮时,甲方签证的价格不应该再参与总价下浮。
四、 建议
1、 在合同中要对可能出现的价格签证进行明确约定,约定询价、认质认价的具体流程和结算方法,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处理。
2、如合同无明确约定,在材料、设备采购和专业工程分包 前 ,乙方要加强与甲方的沟通与协调,明确询价的流程和定价的原则和方法,形成 书面 协议或签证。同时乙方应保留完整的询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函、询价单、各单位报价单、材料和设备样品、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资料, 不要等工程完工后再找甲方办理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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