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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

发布于:2024-09-19 10:57:19 来自:给排水工程/给排水资料库

来源:消防技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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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山西省内存在大量老旧建筑,为推进此类既有建筑改造建设,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的生产和生活使改造项目 在保证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结合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面临的新老标准适用问题 ,研究制定了本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 58 号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建办科(2021]31 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 (建办科函 [2021] 164 号),本指南以鼓励既有建筑改善、提升,确保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为原则,对既有建筑不同改造形式下如何适用新老消防技术标准提出了指导意见,旨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提供指导意见,同时鼓励、指导既有建筑改造建设方在项目实施前开展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分析项目改造中可能面临的消防问题。根据建筑年代、建筑消防现状、结构安全改造功能等主要指标,优先解决既有建筑改造的主要矛盾和核心问题。
本指南共分7个部分,主要内包括: 总则、基本规定、建筑防火、消防给水设施、防烟排烟设施、电气消防、验收。


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政策,推进建筑可持续发展确保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安全,规范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制订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设计、审查和验收。包括:
1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民用建筑改造;
2已投入使用或具备使用条件,符合国家相关审批管理制度,由工业厂房和仓库改变为民用功能的建筑改造;
1.0.3 本指南不适用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临时性建筑、除经营性用房外的村民自住自建用房等建筑的改造。
1.0.4 因原建筑技术资料缺失、无法确定其建造时执行标准的,或因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本指南及现行标准的,应进行专题研究论证。
1.0.5 本指南未规定的,应满足国家、行业及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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