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合格标准
5.1.1 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有:
1、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2、《单元工程评定标准》;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4、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标准;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试验和观测分析成果。
5.1.2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应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3、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5.1.3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
2、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5.1.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工程外观得分率达到70%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5.1.5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5.2 优良标准
5.2.1 优良等级是为工程项目质量创优而设置。
5.2.2 单元工程施工质量优良标准应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优良标准执行。全部返工重做的单元工程,经检验达到优良标准时,可评为优良等级。
5.2.3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水利优良率达90%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2、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达到优良等级(当试件组数小于30时,试件质量合格),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5.2.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3、外现质量得分率达到 85%以上;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
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5.2.5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
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
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5.3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5.3.1 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应报监理单位复核,由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5.3.2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见附录F。
5.3.3 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G表G—1。
5.3.4 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G表G—2,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见附录G表G—3。
5.3.5 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G表G—4。
5.3.6 阶段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
5.3.7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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