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9月12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意见适用于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
1.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在全省范围内 实施信用评价 。
2.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 , 由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40分)、不良信息扣分(7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50分 。
3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 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 等挂钩 ,实行差异化管理。
附件:
1. 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docx
2.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docx
浙江:今年起,全省注册建造师实行信用评价打分制!
此前,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 《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在本省和未注册在本省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造师 , 重点评价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等 岗位人员参与项目建设 的情况 。
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 ,由基本信息分(25分)、良好信息加分(15分)和不良信息扣分(6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 具体分值评价方法可下滑查看全文 )
2024年1月1日前开工的项目 , 仅采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 。
2024年1月1日起开工的项目 ,采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的业绩 , 且须满足在“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中担任该项目岗位的 出勤天数大于项目工期的 60% 。
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 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 等挂钩, 实行差异化管理 。
原文如下: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16号)废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2日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本意见适用于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 实施信用评价 。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 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
(四)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 , 由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40分)、不良信息扣分(7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50分 。
(五)企业基本信息分 由基础能力分、项目基本信息分、工程业绩分三部分组成,满分40分。
基础能力分,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得初始分15分,缺一项即不得分。
项目基本信息分,按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录入的在建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得分,企业所有在建项目信息(平台要求的必填字段)完整的得初始分15分,存在若干项目信息不完整则按项目个数平均计算扣分。
工程业绩分,按企业有效工程项目数量及规模评分,满分10分。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中具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之日起24个月内为有效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数量评分,每个项目得0.5分,最高得5分。工程规模评分,按合同确定的工程造价以下列规则计算:建筑工程,累计3000万元得0.5分(不足3000万元按3000万元计算、超过3000万元不足6000万元按60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满分5分;市政公用工程,累计1000万元得0.5分(不足1000万元按1000万元计算、超过1000万元不足2000万元按2000万元计算,以此类推),满分5分。
(六)良好信息加分 ,对照《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息加分标准》(附件1)评分,满分40分。
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具有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按照加分最高标准执行,不作累计加分。
(七)不良信息扣分 ,根据企业被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照《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附件2)扣分,初始分70分。
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涉及多个扣分标准的,按照扣分最高标准执行,不作累计扣分。
(八)根据信用管理应用中的数据,自动生成企业日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对应评价分值将企业信用分A、B、C、D、E五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十)信用信息统一采集至信用管理应用,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
企业基本信息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的数据为准 。
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涉及项目的,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他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 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 ,外省企业信息由首次入浙所在地或驻浙办公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有效期起始日期以文件发布时间为准。
(十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修正。
(十二)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与 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 等挂钩 ,实行差异化管理。
(十三)建立守信激励机制, 对信用评级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鼓励降低工程各类保证金比例或者免缴保证金。
(十四)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对信用评级较低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在日常管理中列为监管重点对象、加强检查频次 ,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等。
五、其他
(十五)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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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技术|10月1日起,不得垫资施工,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结算或拖欠工程款!该地发文山西省近日完成了对《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该修订案已获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修订旨在适应国家建筑市场法律政策的最新变化,促进建筑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并特别加强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 随着《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上位法的修改和国家建筑市场政策的密集调整,原有的《条例》部分条款已显得滞后,无法有效应对当前建筑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修订工作势在必行,以确保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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