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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模式和DB模式的区分和适用范围的区别

发布于:2024-09-11 13:28:11 来自:施工技术/工程项目管理 [复制转发]

      (1)EPC 和 DB 的区分: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即设计Engineering、采购Procurement、施工Construction的组合。 

      设计建造( DesignandBuild ),在我国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1)EPC 的设计( Engineering )与 DB 的设计( Design )的区别,DB 模式起源于机电工程,业主往往已经完成了 方案设计,有明确的设计方向和总体规划,总承包商承担的设计工作主要是为了 实现最终输出而具体落实设计某个机电装置及其配套的建筑,比如成套设备或生产线+厂房建筑。 而EPC中的设计( Engineering )是工程设计的概念,包括从项目策划、投资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详细设计等工程全过程全方位的总体策划 。它最大的问题是工程造价会很高,而总承包商利用 Engineering 来控制整个工程的造价,是非常关键的一步。

      2 ) DB 模式和 EPC 模式的风险承担程度不同 ,DB 模式一般承担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之间协调以及工程量变化的风险,但对于一个承包商所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一般不予承担。而在 EPC模式下,承包商除了承担 DB 模式下的风险外,还要承担许多一般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

      (2)EPC 与 DB 的适用范围。

      1)“新基建”项目是我国下一步建设的重点。新型城镇化项目建议采用 DB 模式,而那些以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以人工智能AI、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设施,以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为代表的算力基础设施,以深度应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来支撑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的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以及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的具有公益属性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产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等新基建项目,建议使用 EPC 模式。

      2)在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中,DB 模式可以较好发挥优势:

      ① 能够比较清晰地定义发包人的功能需求和有关技术标准,使承包人能准确地理解;

      ② 发包人的功能需求基本可由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程来定义,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项目,都有较为详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

      ③ 若项目中较多的工程内容存在可 施工性的问题,DB 模式更能发挥优势。由于承包人自己负责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从而避免传统模式下对设计的“可施工性”研究不够的问题。因此,本条建议发包人根据建设项目的专业特点、风险控制能力,选择恰当的工程总承包模式。

      3.1.2不同的工程发承包模式,对于工程实施的管理导向是不同的。例如,FIDIC 施工合同条件下是过程控制导向, 而设计采购施工( EPC )模式下是功能或结果导向的,FIDIC2017 版银皮书以 反向排除的方式提出以下三点不适用EPC :
      (1) EPC 不适用于“投标人没有足够时间或资料,以仔细研究和核查雇主要求,或进行他们的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的项目 。但在工程实践中,不少业主提供给承包商的资料十分有限,或者给予承包商的投标时间很短,承包商来不及详细消化业主提供的资料,或者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资料来进行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在此情况下,却要求承包商报出 固定总价,是严重不合理的。

      (2) EPC不适用于“建设内容涉及实质性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未能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的项目 。地下工程,特别是不利地质条件是工程项目 中 最大的风险之一,在 EPC 模式下,业主对工程进行发包时,通常只是对工程现场做过初勘,远未达到承包商可以借此进行全面深入的地下条件风险评估的程度。在此情况下,要求承包商报出 固定总价并签署合同,显然不合理,这种报价已不是合理估算基础上的报价,而变成了风险转嫁和风险对赌,加大了承包商的风险。对于这种风险,并不是承包商在报价中考虑一定风险费或不可预见费就可以避免。

      (3) EPC 不适用于“雇主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要审核大部分施工图纸”的项目 。EPC 模式的工程管理是功能或结果导向的,原则上说,承包商有权对工程进行优化设计和设备选型,以 及自由选用合理的施工方案,而业主不能对承包商进行不合理的干预。 只要承包商完 成的工程符合EPC合同规定的性能要求和质量标准,工程就应通 过验收,业主就应接受工程,这也是结果导向的真谛。 如果业主需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对工程的实施,审核大 部分施工图纸,则意味着业主对承包商的工程实施进行严格的过 程控制,这将导致承包商无法有效地控制和降低成本,造成严重的 误期风险。因此,该类项目不宜采用 EPC。

      此外,由于EPC合同是总价合同,而不是单价合同,所以EPC合同下的结算和支付是以里程碑(milestone)为节点进行,而不是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价。在实际操作中,每个里程碑都对应占合同总价相应比例的工程款,只要承包商实现了该里程碑,业主就应支付相应的里程碑工程款。如果业主对承包商的每次结算与付款都需要按工程量计价确定,甚至在某些项目上对承包商的最终结算还规定以施工图预算评审结果为准,这实际上是“穿着工程总承包的新鞋,走的施工总承包的老路”,因此,本条同时规定,发包人以施工图项目进行工程计量计价,应采用施工总承包。

      3.1.3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 2019 〕12 号)第七条和《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 年第 10 号)第二条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后,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发包;在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的情况下,采用EPC 已无多大意义,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对于政府投资的控制比较恰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审批后,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EPC)发包。

说明:以上内容选自《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 CCEAS001-2022。

  • wx_1676427117774

    多多多多多多多多多分享

    2024-09-11 18: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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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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