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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施工损坏地下管线谁担责?

发布于:2024-08-29 09:59:29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来源:建筑工程鲁班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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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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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损坏地下管线谁担责?   查阅相关案宗,这个锅基本都由施工单位来背,这里面的确不乏野蛮施工导致,但是,能说全部都是施工单位责任吗?


中国裁判网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7民初4142号》, 根据建设部136号令,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施工单位不一定担责!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8日, 南宁市科园大道污水管网 工程项目上,施工单位南宁市某建工集团在进行开挖施工时,挖断管线单位南宁市 某燃气公司两条线缆, 管线单位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施工单位 赔偿燃气泄漏及抢修损伤近30万元。

最终判决


 

施工单位在 本案中不承担侵权责任。 理由如下:

一、施工单位

本案中,施工单位: 开挖施工前 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并申请调取了地下管线图纸, 基础资料办理收集方面不存在过错; 开挖施工中 ,事故现场经查, 地下管线图纸中显示的管线未造成损坏, 施工过程尽到了防范责任,不存在过错。

二、管线单位

本案中,管线单位:未向主管部门办理 管线 备案手续, 没有履行定期巡线、签订保护协议、旁站监护义务, 导致 地下管线图纸无法显示两条线缆位置, 存在过错。

综上,施工单位   不承担侵权责任, 管线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典型意义


当前城市地下管网错综复杂,给排水管道、强弱电缆、燃气管道、热力管道……涉及不同专业主管部门,由于历史遗留原因, 许多管线位置不明或没有载入建设主管部门的地下管网图纸, 造成了施工损坏地下管线事故层出不穷。

一般情况下,事故发生后都由施工方承担责任,除了施工单位的确存在野蛮施工等违规问题外,很多情况下, 实际上是由于未履行申报手续或不了解法律法规,为相关单位背了锅。

建设部第136号令《城市地下管线   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责任单位除了 施工单位, 还可能是 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工程测量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 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 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单位和 施工单位 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测量单位 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中,施工单位知法、守法、用法,尽到了自己的法定责任,   就能在施工损坏地下管线事故中,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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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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