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住建部针对一起事故发布4份《建督罚字》。
2022年6月16日,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阿格达拉镇易地扶贫搬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在集水井内作业时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窒息事故, 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443.3万元。
1、 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 施工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等 人员均未进场 ,该项目施工现场由新疆山水鲁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排人员负责管理, 以包代管 。
处罚: 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 ,停业整顿期间, 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
2、 顾利珍 作为该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项目开工以来未到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
处罚:给予 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的行政处罚。
3、 王艳 作为该工程 施工项目经理 , 项目开展以来未到施工现场履行施工项目经理职责 。
处罚: 给予 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的行政处罚。
4、 李涛 作为该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对总承包单位相关人员进场的问题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未进行履职 ,向项目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未督促整改,形成闭环管理,未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处罚: 给予 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的行政处罚。
江苏: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江苏省住建厅 《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 明确:
坚决杜绝 “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等行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 必须在岗履职 。
其他明确:
(二) 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 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 。
(三) 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 ,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 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 。
(四) 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 , 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
(五) 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六)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 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 ;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 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 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
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对施工企业 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 , 发生较大事故的 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 2年。
突出整治建设单位 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
江苏省住建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建质安〔2020〕75号文的补充通知》( 苏建质安〔2022〕198号 ) 明确:
苏建质安〔2022〕198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2020年,我厅出台了 《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 ,强化对事故企业的联合惩戒,形成高压威慑态势,有力地保障了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指导各地做好在我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企业联合惩戒工作, 现就75号文 第三点“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企业联合惩戒措施”中(一)至(五)条措施 作进一步明确 。
1. 凡发生一般事故的 ,事故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住建部门官网通报事故情况,通报中要对发生事故的 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 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 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新的工程项目不少于3个月 。
2. 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 省内施工企业和省内外监理企业 自厅官网通报事故信息之时起 在全省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 省内施工企业 限制期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结束 ,我厅官网事故通报中 将标注限制解除时间 ; 监理企业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其作出相应处罚后 , 厅官网发布解除限制通知 。
3. 省外施工企业发生事故的 , 自厅官网通报事故信息之时起 , 施工企业 在全省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通报, 暂停其进苏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资格 ,收回其《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省外施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结束并回函我厅后 ,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 撤除通报,限制期解除 。
4. 在我省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对有责任的 本省施工企业 继续实施顶格处罚 , 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5. 上述“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是指 除已发布中标公告或签订合同的项目外,停止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 “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新的工程项目”是指 除已发布中标公告的项目外,停止通过招投标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1日
江苏省住建厅 《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明确:
苏建规字〔2023〕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生产安全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风险,压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我厅制定了《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经2023年4月13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7日
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等生产安全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风险,压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现对加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暂扣、吊销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 安管人员 ,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 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 ;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 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并纳入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明确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外省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移送事故责任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查处 。
二、关于安管人员行政处罚后的市场监管联动措施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安全管理人员,行政处罚期限内 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开,并共享推送至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本省安管人员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证书管理平台”相应调整电子证书状态信息。企业在配置安全管理人员时,应当查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状态。证书状态信息可通过两种途径查询,一是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证照查询验证—人员资格证书查询;二是扫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电子证书二维码自动获取。
三、关于更换负有事故责任的安管人员
受到行政处罚的安管人员,其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前做好安排, 及时调整发生事故项目的安管人员 ,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安管人员的处罚决定后, 应当核查项目安管人员配备和变更情况 。未办理变更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处理。事故调查期间,事故涉及的安管人员离职或者调动的,安管人员有义务主动告知新用人单位前期事故情况。
四、关于做好事故发生项目的整改工作
事故发生后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规定 责令项目停工 ,并限期整改。安管人员应当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约谈、配合事故调查,并做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积极做好问题整改工作,项目经整改后报请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项目整改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应当按照规定检查事故项目整改情况,并将有关影像和文书等资料留档。
限期整改的期限根据整改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停工整改在10天左右 ,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停工整改在15天左右 ,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停工整改30天左右 。事故调查期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尚未依法被暂扣或者吊销的,项目整改合格后应予以正常复工。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住建部原文如下:
江苏华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6日,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阿格达拉镇易地扶贫搬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在集水井内作业时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窒息事故, 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443.3万元。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青河县阿格达拉镇易地扶贫搬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6·1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阿行署函〔2023〕9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 施工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等 人员均未进场 ,该项目施工现场由新疆山水鲁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排人员负责管理, 以包代管 。项目部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审表 项目经理顾利珍签字 、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周海波签字 均为代签 ,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编制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未配备救援器材、设备。施工企业擅自拆除、改动污水处理设施。在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的情况下,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员工到集水井作业,发生事故后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负有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58号),你公司在2024年7月1日签收后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 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 ,停业整顿自2024年8月26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 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顾利珍:
2022年6月16日,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阿格达拉镇易地扶贫搬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在集水井内作业时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3.3万元。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青河县阿格达拉镇易地扶贫搬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6·1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阿行署函〔2023〕9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项目开工以来未到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对此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53号),你于2024年7月4日签收,并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部决定给予你 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王艳:
2022年6月16日,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阿格达拉镇易地扶贫搬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在集水井内作业时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3.3万元。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青河县阿格达拉镇易地扶贫搬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6·1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阿行署函〔2023〕9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 施工项目经理 , 项目开展以来未到施工现场履行施工项目经理职责 ,对此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51号),你于2024年7月4日签收,并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部决定给予你 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李涛:
2022年6月16日,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阿格达拉镇易地扶贫搬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在集水井内作业时发生一起硫化氢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3.3万元。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青河县阿格达拉镇易地扶贫搬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6·16”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阿行署函〔2023〕9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对总承包单位相关人员进场的问题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未进行履职 ,向项目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未督促整改,形成闭环管理,未认真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52号),你于2024年7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部决定给予你 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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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安全第一!压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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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责任重大,不可儿戏,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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