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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大气污染典型案例

发布于:2024-08-26 13:46:26 来自:环保工程/大气治理 [复制转发]

1.峨眉山市四川某矿业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砂石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4日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人员对 四川某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矿山 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堆高约5米呈锥体状、约2000吨的细砂,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应当密闭; 不能密闭的,应当 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12万元的处罚决定。

2.雨城区某加油站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4日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人员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场检查时,发现 雨城区某加油站 油汽挥发味异常, 对企业在用加油机逐个检查发现:该加油站1号加油机2、3号汽油加油枪和5号加油机17号汽油 加油枪的集气罩破损,未及时维护更换。
执法人员使用PID(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现场对正在进行加油作业的5号加油机17号汽油加油枪开展检测, TVOC (总挥发性有机物)显示值 超过了1000毫克每立方米, 存在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情况。
查处情况
该加油站的上述行为涉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的规定,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正在依法进行调查。

3.四川省洪雅某光学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3月26日,   眉山市洪雅生态环境局   执法人员对 四川省洪雅某光学有限公司 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 车间内工人正在进行胶水粘接玻璃、保护漆涂抹玻璃作业 配套的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运行,生产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无法密闭的,应当 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成都邛崃市某建筑材料公司贮存物料未密闭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7日,   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局   执法人员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巡查到成都某建筑材料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料场门口空地上露天堆放了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仅未密闭存放,也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处罚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第1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1项   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5.绵阳市北川某矿业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北川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破碎生产线未采取封闭等集中收集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处罚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第1款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5项   的规定,2024年2月,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6.宜宾市翠屏区某商贸公司砂石原料堆场未采取覆盖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4日,   宜宾市翠屏生态环境局   执法人员在对宜宾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 该公司砂石原料堆场有黄砂露天堆放,堆场周边未设置防尘围挡,黄砂料堆未采用防尘网覆盖,检查时场地上有扬尘。
处罚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第1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7条第2项   的规定,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7.河北平泉市莱蒂建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4日、15日 执法人员 平泉市莱蒂建材有限公司 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隧道窑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

排污许可证规定企业隧道窑烟气编号为DA002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限值分别为:颗粒物10mg/m3、氮氧化物100mg/m3、二氧化硫50mg/m3。

该排放口安装有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检查时正在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测量数据传输至河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

承德市环境监控中心采样人员于2024年6月14日23时12分至23时27分对企业DA002号排口的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监测。

监测结果显示测量期间废气实测浓度为:含氧量19.08%、SO?浓度30.3mg/m3、NOX 浓度16.1mg/m3。

其间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测量实测浓度数据为:含氧量9.531%至9.627%、SO?浓度0.403mg/m3至0.781mg/m3、NOX 浓度1.845mg/m3至2.738mg/m3, 手工监测数据与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测量数据误差较大。

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运维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全量程通标气, 浓度为20.5%氧气通标结果200秒为16%,浓度55.2mg/m3二氧化硫通标结果200秒为34mg/m3。

上述通标结果不满足 《固定污染源烟气(SO?、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 系统响应时间误差小于10%的要求。

执法人员对周边设施进行了检查,发现自动监测设备站房西侧储物间内有钢制储气瓶1个,瓶身标有CO?字样,储气瓶减压阀显示有压力。

气瓶出气口通过三通阀分别引至屋内空气压缩机和西侧墙外,西侧墙外气体管路通至储物间顶部的自动监测设备气体管路中。

执法人员通过调整气瓶输出阀门发现,当气瓶输出阀门打开时,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显示的测量数据氧含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有明显降低,关闭气瓶输出阀门后,自动监测设备显示的测量数据氧含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有明显上升。

通过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调阅自动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发现在企业生产期间,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厂长均 通过人为调整、控制连接至采样管路的气瓶输出阀门,将气瓶内的二氧化碳气体通入采样管路,稀释自动监测设备样气, 从而降低自动监测设备氧含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测量浓度。

查处情况

平泉市莱蒂建材有限公司 重点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类别为重点管理, 上述行为属于通过干扰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已将 该案件移交至承德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本案反映了该重点排污单位环保法律意识淡薄,治污主体责任缺失, 在发现废气排放口所排放的污染物不能达标的情况下,未通过采取有效治污措施及时改正,而是逃避监管。

“线上+线下”的执法方式 ,既实现了对企业的“无事不扰”,又突出了“执法+指导+监督”的强强联合,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

8.河北华信特种钢铁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1日, 河北省数智环保执法服务系统 推送“河北华信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烧结机机头脱硫脱硝排气筒排口烟尘小时浓度超标”。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执法人员 立即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该公司烧结机机头脱硫脱硝排气筒排口在线监测历史数据显示:6月20日11时烟尘折算数据为10.176mg/m3, 超过了该企业许可浓度10mg/m3,小时均值超标倍数0.0176倍。

经进一步核实, 该公司因230㎡烧结机湿电3区高频电源风机突发故障跳停,导致烧结机机头脱硫脱硝排气筒排放口 于2024年6月20日11时43分至11时54分 烟尘折算数据出现11分钟短暂升高 ,造成6月20日11时烟尘小时浓度折算数据超标。

该公司出现故障后立即向峰峰矿区分局报告并积极采取停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6月20日15时故障修复后在线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达标。

查处情况

该行为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7条 规定,但故障发生后该公司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立即对故障设备进行抢修并采取停、限产措施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并于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

鉴于该公司此次行为属于突发故障,为非主观故意导致的轻微超标,且为 三个月内初次违法。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4条第1项 ,参照原《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中《河北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8的规定, 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排污单位必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主动帮扶,认真指导,既保持了执法力度,也体现了执法温度,践行了“首违不罚”“轻微不罚”“非主观故意不罚”的原则,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督促企业守法经营,以“宽严并济”的举措做到在监管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管。

9.张家口市颐兴建材公司桥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2日,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桥东区分局 接到上级交办的“张家口市颐兴建材有限公司桥东分公司隧道窑排口涉嫌虚假标记”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查阅“张家口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企业分表计电相关数据。

发现该企业在2024年1月28日至4月8日期间, 烟尘小时数据多次超标, 但企业在“张家口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生产设施工况长期标记为“启炉”状态,导致超标数据不能推送报警信息。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 该企业在上述时间段内一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采用虚假标记方式超标排污,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监测(2023)5号〕的规定:“排污单位虚假标记或谎报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应认定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 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3项 及原《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 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叁17万元整。

同时, 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启示意义

排污单位负有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法定义务,应坚守数据真实准确的底线,做好规范管理与运维。

部分企业采取虚假标记的方式隐瞒超标数据,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排放状况,应当受到法律严惩。

10.滕州市某塑料制品公司未按规定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4日,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   执法人员对滕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发现 该公司两台注塑机正常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建设了污染物治理设施,检查时治污设施风机正常运行,UV光氧催化氧化系统未开启。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对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该公司行为 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 的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1项   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之规定,滕州分局对 该公司处以罚款2.5625万元,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启示意义
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臭氧污染的主要手段,   正常使用应有的污处设施,不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大局要求,更是企业自身健康长远发展的保障。
个别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在日常管理中环保意识淡薄,为节省成本开支,擅自关闭污染防治设施,没有按照环评及自主验收要求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既是不作为,更是藐视了法律的权威。
希望广大企业朋友们引以为戒,守法经营,确保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11.枣庄市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日,   薛城区生态环境分局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公司生产正常,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但除臭装置(用于污水处理设施除臭)的 除臭风机未运行
污水处理站北调节池地面积存大面积污水泡沫, 由于北调节池内的提升泵出现故障,导致厌氧回流调节池污水泡沫溢出,溢出的污水泡沫有恶臭产生,并以 无组织形式向厂界周边排放。
该企业涉嫌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2年8月7日 ,薛城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 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案进行立案调查。

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并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处罚结果
该公司 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3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之规定,同时企业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符合从轻情形,经研究决定, 处以罚款22.75万元。
同时,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 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7条第4项之规定, 依法将该公司案件移送至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进一步办理。
启示意义
该案件环境违法情节比较突出,违法问题比较典型。
区生态环境分局多次对该公司进行巡查,要求该公司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但是, 该公司在运行期间,未按照要求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不仅受到行政处罚,还面临行政拘留。

12.枣庄市山亭区某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7日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联合山亭分局到枣庄市山亭某加油站   开展监督性检测。
经核查: 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集液罐连接法兰存在泄漏, 泄漏数值现场检测为:42064.3 umol/mol(泄限值: <500umol/mol),属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现场勘察拍照取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3年7月19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山亭分局对该加油站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山亭分局对该 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 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罚结果
该加油站的行为 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7条 的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4项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规定, 对该加油站处以罚款2万元。
启示意义

油气挥发是挥发性有机物的重要来源,是PM2.5形成的前体物,油气挥发不但对环境空气造成不良影响,也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

通过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可以提高加油站的安全性,并减少环境污染。

本案是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典型案例。

企业要切实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污染防治的专业能力。

在加油站的污染防治设施较为齐备的情况下,做好日常的运营维护工作,及时发现问题,使设施发挥出正常的作用。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案例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2024-08-27 08: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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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大气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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