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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汇总

发布于:2024-08-12 14:09:12 来自:环保工程/固废处理 [复制转发]

案例目录

湖南:


一、湖南省醴陵市黎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二、永州市郑某奇、邓某岚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三、长沙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浙江:


杭州市临平区某印刷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

案例二、杭州市余杭区某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不予处罚案

案例三、宁波市慈溪市某电器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不予处罚案

案例四、宁波市余姚市某喷雾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不予处罚案

案例五、温州市苍南县某标牌工艺厂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不予处罚案

案例六、温州市瓯海区某阀门机械铸件有限公司未依法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不予处罚案

案例七、湖州市德清市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依照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不予处罚案

案例八、湖州市长兴县某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不予处罚案

案例九、嘉兴市平湖市某电缆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不予处罚案

案例十、金华市武义县某厨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

案例十一、台州市仙居县某药业公司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不予处罚案

案例十二、丽水市莲都区某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未依法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不予处罚案


重庆:


典型案例 | 重庆唯美陶瓷有限公司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湖南








一、湖南省醴陵市黎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8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全市生产型企业开展全面环境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专项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醴陵市某制造厂堆存着大量非法转运的桶装不明液体,堆放处有明显刺鼻气味,疑似危险废物,重量共计约76.45吨。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委托湖南索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检测,不明液体分别为pH值≥12.5呈强碱性,pH值≤2.0呈强酸性,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该不明液体为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经调查,该批危险废物系醴陵人黎某某从邻省某药厂跨省转运至醴陵市某制造厂进行非法加工生产,并将部分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在堆存地的周边,经公安部门核实非法处置和倾倒的危险废物达20余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黎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公安部门已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截至目前,涉案危险废物已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及时排除环境风险隐患








二、永州市郑某奇、邓某岚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3日上午,湖南省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不明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在位于宁远县鲤溪镇已经废旧的某砖厂内空地上。宁远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发现倾倒的固体废物呈泥膏状物,颜色大部分为黑褐色,内掺杂有编织袋、黑色塑料膜,有刺鼻气味。

经调查,2023年12月26日郴州市某金属有限公司法人黄某波联系邓某岚商讨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事宜,而后邓某岚联系郑某奇,由郑某奇通过物流公司将重量约226.31吨固体废物运输至宁远县某砖厂原料棚进行倾倒处置,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宁远分局执法人员委托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该批倾倒的固体废物进行采样检测与鉴定,结果显示该固体废物浸出液中镉含量为946mg/L,根据《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5085.3-2007),该批倾倒的固体废物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郑某奇、邓某岚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3月29日,宁远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当日,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对郑某奇、邓某岚、何某忠等3名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长沙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2日,根据公安机关线索,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前往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物化污泥倾倒在污水处理站与焚烧锅炉房之间的空地,表面覆盖黄色泥土。

经调查,该公司将生产氨甲环酸产生的废水转运至污水处理站的酸碱综合池(pH调节池)内,再投入氧化钙进行中和调节,并擅自将中和调节产生的物化污泥倾倒至污水处理站与焚烧锅炉房之间坑洼处空地上,该块空地未采取任何防渗漏、防雨水、防流失措施。经调阅该公司生产台账和调查询问该公司员工,认定该公司将购买的5吨氧化钙全部投入酸碱综合池,该公司倾倒物化污泥重量超过5吨。

根据该公司环评报告、排污许可证及相关台账资料等证据认定,该物化污泥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废物代码900-409-06。

【查处情况


该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涉嫌污染环境罪。2024年6月19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


我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保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坚决守护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一)坚持“零容忍”的态度,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切实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让企业自觉守法,同时对危险废物行业从业者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二)加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对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同向发力,强化行刑衔接联动,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联合调查取证,有效发挥各自专业优势,提升了办案质效,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处置违法犯罪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高压震慑态势。

(三)发挥基层力量,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处置点多为偏僻区域,位置比较隐蔽,只有通过积极宣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力量,才能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实施精准打击








重点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七项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来源:湖南生态环境


浙江



0 1

案例一、杭州市临平区某印刷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


   


2024年5月6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对临平区某印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危废仓库内无分区标志,废包装袋、废抹布袋上贴有标签,但标签上未标明数量和产生日期,且标签不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该公司积极整改,在危废仓库内设立分区标志,按照要求更换标签并如实记录信息。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鉴于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0 2

案例二、杭州市余杭区某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不予处罚案


   


2024年1月3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对杭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废仓库内贮存有废乳化液、废柴油桶等危险废物,但该公司未制定2023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通过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系统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也未在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上传。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限期整改,2024年1月12日,该公司已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系统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符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处罚实施办法(试行)》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0 3

案例三、宁波市慈溪市某电器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不予处罚案


   


2023年11月13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对宁波某电器公司开展检查,查阅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报告后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2022年仅对有组织喷涂废气非甲烷总烃等部分污染因子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对涂装废气排放口全部污染因子、厂界无组织废气、废水和雨水进行自行监测。11月24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次日,该公司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并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11月28日该公司完成自行监测并提供检测报告3份。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初次违法,且在期限内及时改正,符合《宁波市生态环境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中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26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0 4

案例四、宁波市余姚市某喷雾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不予处罚案


   


2024年4月22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对宁波某喷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在运行。进一步核实发现,该公司年产1亿只喷雾头建设项目于2021年12月9日通过环评审批,并于2022年10月投入生产,但未完成“三同时”验收。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6月29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三同时”验收。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完成建设并正常使用,初次违法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三同时”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0 5

案例五、温州市苍南县某标牌工艺厂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不予处罚案


   


 2023年11月2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对温州市某标牌工艺厂开展双随机检查。该厂主要从事塑料标牌生产,生产设备有喷漆台2个、烘箱2个、烘干机1台,已配套安装废气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1个喷漆台正在生产作业,喷漆使用的油漆为油性漆,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但喷漆车间门口敞开,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鉴于该厂初次违法,且经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改正后立即关闭喷漆车间的房门,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0 6

案例六、温州市瓯海区某阀门机械铸件有限公司未依法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不予处罚案


   


2024年5月1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瓯海分局对温州某阀门机械铸件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熔化废渣、废砂、布袋除尘灰、抛丸废钢、机加工金属碎屑等固体废物,贮存在公司厂区内的固废堆放点,查阅公司资料确认这些固体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公司负责人现场提供了固废废品回收处理协议、收付款明细清单、付款凭证等材料,但未能提供固体废物管理台账。6月5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初次违法,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且通过固废废品回收处理协议、收付款明细清单、付款凭证等材料可以实现工业固体废物追溯、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0 7

案例七、湖州市德清市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依照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不予处罚案


   


2024年3月7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来到德清市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主要从事厨房设备加工,无需环评审批。经核实,该项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类,需填报排污登记表,但该公司未填报排污登记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主动承认错误,于2024年3月15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了排污登记表。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0 8

案例八、湖州市长兴县某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不予处罚案


   


2024年5月25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对长兴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有冰雪世界的旅游项目,目前已投入运营。经核实,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的登记表类项目。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限期完成整改。7月15日,该公司已完成冰雪世界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初次发生,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并在责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0 9

案例九、嘉兴市平湖市某电缆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不予处罚案


   


2024年3月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对平湖市某电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电线电缆、光纤光缆高分子材料及相关制品和配件制造,配套建有2套光氧处理设施和1套布袋除尘设备,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但现场未能提供验收相关文件。经核实,该公司于2018年取得环评审批,由于公司人员变动等原因,未及时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同步指导企业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4月15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初次违法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10

案例十、金华市武义县某厨具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


   


2024年4月,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对某厨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从事压铸不粘锅、锅柄生产,生产过程中主要有漆渣、处理污泥、废油漆桶及包装物、废活性炭、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产生,已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检查时危险仓库内贮存的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024年4月26日,该公司向武义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发现,该公司已对危险废物仓库内贮存的危险废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11

案例十一、台州市仙居县某药业公司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不予处罚案


   


2024年5月1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抽查发现浙江省某药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2024年第一季度季报以及2月、3月月报未提交。通过查阅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现该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15日前提交第一季度季报,每月15日前提交上一月月报。经现场核查,该公司确实未按时提交上述3份执行报告。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5月15日,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复查发现该公司已提交3份执行报告。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未超3个月,期间没有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12

案例十二、丽水市莲都区某矿产资源有限公司未依法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不予处罚案


   


2024年5月18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对莲都区某矿产资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公司负责人现场提供了污泥转运清单记录、运输费用交易发票以及固体废物处置合同,但无法提供投入生产以来具体的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经核实,该公司产生的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5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发现该公司已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且通过固体废物处置合同、污泥转运清单、交易记录发票等凭证可以实现工业固体废物追溯、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规定,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重庆


       

案情简介


           

           

           

           

重庆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脱硫塔及喷雾塔在线监测设备二氧化硫3次全流路校准示值误差不符合规范要求,脱硫塔抽取式粉尘仪显示烟尘数据长期持续为0,该企业涉嫌构成未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调查处理


           

           

           

           

2024年7日3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川渝联合检查组交办问题线索对重庆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脱硫塔、喷雾塔在线监测设备(两套NSA-3090设备)进行了二氧化硫的全流路校准,其中:脱硫塔在线监测设备二氧化硫量程为0-150mg/m3,使用125mg/m3的混合标准气体进行校验的结果分别为105.8mg/m3、111.1mg/m3、109.0 mg/m3;喷雾塔在线设备二氧化硫量程为0-150,使用137mg/m3的混合标准气体进行校验的结果分别为105.1mg/m3、111.9mg/m3、115mg/m3。脱硫塔、喷雾塔全流路校准示值误差平均值超过±2.5%,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当满量程<100μmol/mol(286mg/m3)时,示值误差不超过±2.5%”的规定。同时发现重庆唯美陶瓷有限公司脱硫塔烟尘在线监测数据从2024年5月29日至检查当天一直稳定显示0.3至0.4之间,现场检查发现脱硫塔抽取式粉尘仪数据已经为0,运维记录显示2024年6月22日运维人员记录了脱硫塔抽取式粉尘仪故障的情况,但截止到检查当日,该公司并未对脱硫塔抽取式粉尘仪进行维修或更换,也未向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下步拟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企业应自觉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不能因为委托第三方公司运维而放松对在线监测设施的管理,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应当肩负的社会责任。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案例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关注学习了 ,谢谢楼主分享

    2024-08-13 0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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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固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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