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分工精细化、专业化程度不断加强,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运维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日益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方公司运维造成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排污单位还是第三方公司,是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下面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排污单位系“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法定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第二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排污单位系“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任主体,对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根据国家文件精神,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运维时,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为规范监管要求,明确责任划分,加强政策引导,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原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下发《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两份文件中,均明确提出“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这一原则与上文中“排污单位为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相一致。
环境违法案件中负责运维的第三方公司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排污单位为责任主体,但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后,第三方公司并非不承担任何责任。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两份文件均明确“第三方治理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因此,在第三方公司原因导致环境违法的情况下,虽然行政责任不能通过民事委托合同进行转移,但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排污单位在受行政处罚后,可向第三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如果第三方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需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2.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十二条规定,环境监测设备运维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将被采取信用惩戒等处理措施。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如果第三方公司实施修改系统参数、修改监测数据、干扰系统采样或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行为,后果严重的,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运维环境监测设备,如果因第三方公司原因造成环境违法行为,建议以排污单位作为处罚对象。但第三方运维公司切勿麻痹大意,仍需依法依约妥善做好运维工作,否则可能承担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
四、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六、《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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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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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资料不错,学习啦,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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