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水流量大于进水,被刑事起诉!
近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出水流量大于进水,被刑事起诉!
2023年12月2日,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分析,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河南后羿制药有限公司废水出口水量明显大于进口水量,数据明显异常。
执法部门立即启动联动机制,联合监控中心技术人员、质控专家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调查。
经调查,2023年10月中旬起,该公司污水处理车间副主任吕某某为阻止废水自动监测数据超标, 指使工人李某、孔某某等4人操作与污水处理设施连接的一条清水管道阀门,通过将清水与废水混合的方式稀释污染物浓度,降低自动监测数据。
经现场采样检测,该公司清水稀释状态下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294mg/L、氨氮浓度7.70mg/L、总磷浓度0.24mg/L、总氮浓度13.4mg/L。
关闭清水阀门后,化学需氧量浓度628mg/L、氨氮浓度150mg/L、总磷浓度2.42mg/L、总氮浓度292mg/L,相关数据均超出标准限值。
河南后羿制药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等5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稀释排放污水行为屡见不鲜
无独有偶,近期,上海和江西也发生过稀释排放污水的事件。
1、 上海市奉贤区 某公司通过稀释排放干扰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7月15日,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查获一起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经查,奉贤某公司通过稀释排放干扰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以下简称COD)超标,存在违法事实。
2024年1月,一份在线监测报告显示奉贤一污水厂进水异常,奉贤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迅速启动紧急响应,对该问题进行了专项排查。
2024年1月31日,执法人员对奉贤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并由区环境监测站同步开展废水监测。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公司废水处理站顶部加药区有一根软管(联通自来水龙头)通入二级净化池(废水处理末端工艺),软管阀门为开启状态,有自来水流入二级净化槽,执法人员测得流量约为0.11L/s,水流量较大。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其行为涉嫌通过稀释排放干扰监测数据。
对此,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并组织奉贤区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对废水站旁的总排口和软管内液体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软管内液体的COD为6mg/L; 打开接入二级净化池的软管阀门时,废水总排口的COD为1070mg/L;关闭软管阀门待废水站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后的总排口COD为2690mg/L。 其总排口COD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规定的COD(三级标准)500mg/L的排放限制。
结果证明,软管内液体会造成总排口COD浓度显著降低。由此,可以判定该公司存在稀释排放干扰监测数据的嫌疑。
2、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一企业通过稀释排放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
今年4月,江西省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成功查处一起企业通过稀释排放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件。
2024年2月17日,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反映“铅山县某企业有稀释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接报后,上饶市铅山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站旁边的消防水池西北角架了一个临时梯,临时梯下面的消防池内放了个水泵,为了查明该水泵用处,执法人员对江西亮华科技有限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周边进行了进一步排查,排查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站对面的危险废物间安装了视频监控,通过调取该视频监控历史数据, 发现该企业技术副总张某分别在2024年2月12月和2月14日利用消防水带将污水处理站旁消防水池的水抽至污水总排口前端的排水池,存在涉嫌稀释排放污水行为。
稀释排放污水涉嫌违法
稀释排放在之前属于很常用的应急手段之一,不过这种行为,生态环境部和相关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有时候我们认为比较合理的应急方式,可能也涉嫌违法。
1、生态环境部门的复函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308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的紧急请示》(沪环保法〔2008〕4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种情形,我部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笔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原第七十五条现为第八十三条。
2、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
(四)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
第六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2人已点赞
分享
水处理
返回版块42.33 万条内容 · 1444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含盐废水预处理工艺的选择含盐废水预处理工艺的选择 随着我国水资源紧缺态势的日益严峻,尤其是国家大力提倡的绿色GDP建设以及循环经济的提出,企业节水减排与废水资源化利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企业如何进行最大限度的废水回用并达到“零排放”要求,是企业满足国家、当地政府环保要求,树立企业负责任形象的重要工作。 含盐废水零排放技术目前国内外整体思路为前端预处理、中间减量化处理以及后续的蒸发结晶浓缩处理。其中含盐废水预处理是其中的关键单元,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1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案例具有很强的警示作用,如果水资源费高的话,谁去话大价钱去排污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