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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电梯设备噪声扰民监测

发布于:2024-07-18 15:43:18 来自:电气工程/电气资料库 [复制转发]

本案例中居民楼室内受低频噪声影响且声源为混合声源。原环境保护部环函(2011〕88号,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两项标准都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对于该类投诉无据可依,本节案例依据《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作为本次监测的依据。

1、事件描述

某小区业主投诉小区物业电梯噪声污染,并伴有间断性的嗡嗡声,不能确定其来源。监测人员根据法院委托到投诉人家中进行实地勘察,该楼为小区门面楼,共6层,其1~3层租赁给某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办公用房。投诉人住宅位于4层。经现场调查,除电梯噪声以外,居民所述间断性的嗡嗡声来源于该楼地下室内水泵房水泵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具体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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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现场位置关系示意图

2、监测依据

原环境保护部环函〔2011)88号文对该类问题的复函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也未规定这类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按照该复函的要求,原则上无法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开展监测评价。

但是,2013年3月1日上海市实施的《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中第十条(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对该类问题有专门规定:既有住宅小区内公用设施排放的噪声不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公用设施所有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因此,本次监测根据《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中第十条(住宅小区公用设施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作为本次监测的依据。


3、监测方案

3.1.主要声源分析

现场监测人员勘察后发现,该户居民不仅受到电梯运行时的噪声影响,还受到小区地下室水泵房水泵运行产生的噪声影响。因此确定主要噪声源为电梯运行时的噪声和水泵噪声引起的结构传播噪声。

3.2.执行标准分析

依据《关于颁布上海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的通知》的规定,该小区所属声环境功能区类型为2类区。监测标准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2类区室内A类房间等效A声级昼间45 dB (A)、夜间35 dB(A)的标准。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见表1

表1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单位: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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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等)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 (A)。

3.3.监测内容

由于是混合声源,在现场监测时,采取逐一控制声源排放的措施分别进行监测。

1)监测电梯运行时的噪声排放值,此时关闭水泵。

2)监测水泵运行时的噪声排放值,此时关闭电梯。

3)监测水泵和电梯同时运行时的噪声排放值。

4)背景噪声:监测水泵和电梯同时关闭时的噪声排放值。

3.4、监测时段

分昼间监测和夜间监测两个时段。昼间时段选择10:00~11:00,夜间时段选择22:00~23:00。

3.5.监测仪器

AWA6228+型噪声统计分析仪(1级),在检定有效期内。

AWA6221A型声级校准器(1级),在检定有效期内。

FT-SQ5型手持式气象站

3.6.监测点位

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5.3.3.4测点布设要求“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的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监测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m以上、距地面1.2m、距外窗1m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监测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经投诉方确认后,选择主卧的卧室中央(A类房间)布设1#测点(图2)。

主要声源1电梯与主卧和次卧相邻,主要声源2水泵房位于靠近主卧一侧的下方地下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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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测点示意图

代表敏感点处噪声测点

3.7.监测条件

1)背景值测量:根据监测需要,联系物业,在水泵和电梯未开启时进行背景值测量。

2)控制电梯每层停靠,从底层至顶层连续运行。电梯运行时为非稳态声源,因此,选择电梯自上而下两种运行方式作为监测工况。

3)水泵运行时为非稳态声源,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将蓄水池放空20%水量后,使其持续进水运作,选择10min为一周期进行测量。

4)在现场监测时,关闭室内其他噪声源,如冰箱、空调、日光灯等

以及防止人为产生噪声和振动,如要求居民停止做家务、停止走动等。

5)测量前仪器校准值为93.8dB,测量后校验值为93.8dB。

6)其他测试条件依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对测试条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4、监测结果

现场监测结果见表3、表4。

表3 等效A声级监测结果表[单位: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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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倍频带声压级测量结果表(单位: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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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果评价

仅电梯运行时:

①测点等效A声级:昼间、夜间测量值均超标

②最大A声级:昼间、间测量值均超标;

③倍频带声压级:昼间在倍频带中心频率为500Hz处的倍频带声压级超标夜间在倍频带中心频率为250Hz和 500Hz处的倍频带声压级超标

仅地下室水泵房的水泵运行时:

①最大A声级:测点夜间超标

电梯﹑水泵同时运行时:

①等效A声级:昼间和夜间扣除背景值后的测量值均超标;

②最大A声级:昼间和夜间扣除背景值后的测量值均超标;

③倍频带声压级:昼间在倍频带中心频率为500Hz 处的倍频带声压级超标,夜间在倍频带中心频率为250Hz和500Hz处的倍频带声压级超标。

6、思考

由结构传播引起的室内低频噪声污染一直是困扰居民的环境问题。由于居民社区内大多噪声源,如水泵、电梯、喷淋房、楼顶中央空调机组等,其所有权均属于社区居民,而我国目前并无相关的国家标准可依。因此在进行相关监测时,首先要确认其物权归属。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填补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空白,但并未扩大其适用范围,而是在协调各部门参与环境噪声管理方面给出了依据,虽然监测结果显示“超标”,但监测结果并不作为处罚依据,而是作为督促物业整改的依据。

最终法院督促物业对电梯和水泵进行改造,协调当事人与物业达成了和解。

7、案例点评

1)本节案例依据《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居民住宅小区内某住宅受到的电梯、水泵运行产生的结构传播噪声影响开展了现场调查和监测工作,依据充分,突破了现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适用的局限。

2)案例提出混合声源的测试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其他声源的干扰,使监测数据更加客观准确,同时有利于判别声源的影响程度,准确施策。

3)监测期间噪声源的运行工况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意义重大,建议补充监测期间水泵房内水泵的数量及监测运行状况。

4)建议补充被测声源运行特性判定,以及背景噪声测量时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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