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308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种情形,我部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笔者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 原第七十五条现为第八十三条。
2、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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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塞PVC管口干扰监测设施偷排园区废水,环保公司负责人被判刑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环保公司干扰自动检测设施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2023年2月1日, 杭州A环保公司受舟山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开始运营相关产业园区污水处理站。 2023年2月以来, 为减少公司运营成本,A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与污水处理站相关负责人吴某商定,指使及伙同污水处理站操作人员,多次使用水泵,抽取二沉池内未完成处置的含泥废水,通过排放口偷排,并以堵塞PVC管口的方式,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监测,直至2023年11月24日被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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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案例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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