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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机固定牵拉装置不足,导致施工人员高坠死亡,专职安全员,履行职责不到位,被吊销其安全资格证

发布于:2024-07-15 10:15:15 来自:施工技术/工程项目管理 [复制转发]
    2023年5月17日9 时许,施工人员在吉安市某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86万元。

Part 1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5月17日7时左右,江西省吉安市某工程泥工负责人邹 到达施工现场后,安排施工人员在房屋背面粉刷砂浆,安排刘 在二楼卸、运料给二楼泥工粉刷;安排小工曾 在房屋正面搅拌机旁搅拌砂浆。泥工负责人邹 负责操作施工现场的升降机(无操作证),上午约8时30分, 邹 因上厕所,暂时离岗。随后曾 将搅拌好的砂浆装在斗车中拉进升降机的吊笼里,操作升降机将吊笼升至二楼卸料平台, 之后便回到搅拌机旁继续搅拌砂浆。刘 见砂浆升到二楼卸料平台就前往升降机的吊笼里将斗车拉出来, 在拖拉斗车时吊笼晃动,刘 自身失去平衡,身体往后倾倒,后脑碰撞到吊笼靠卸料平台的边后,头部朝下掉落至升降机底部死亡。



Part 2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刘 ,安全意识淡薄,未正确佩戴安全帽,且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导致从二楼坠落。

2、施工升降机防护不足,未进行检测检验、未经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调试,升降机安装时固定牵拉装置不足,经现场勘查, 整个升降机导轨架每边只有一根牵拉装置,升降机吊笼晃动厉害。

(二)间接原因 

施工单位 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没有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重效益,轻安全,未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未能有效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设备设施操作规程;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管理人员长期未在施工现场,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开展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管理体系缺失。未对该在建工程进行安全检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 位;未组织进场施工作业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 要求对项目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监理单位 对项目的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检查监督不够,未对项目施工设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允许项目无开工令的情况下长期施工,缺失施工现场日 常监督管理的相关记录,监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对项目总监和监理人员不到位履职的问题失察失管,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形同虚设流于形式,隐患整改督促不力,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 防护措施。

建设单位 现场未履行建设单位首要责任,项目未批先建,给安全事故发生埋下重大隐患; 对监理单位履责情况缺乏有效监督,以致总监长期未在 岗履职,现场监理流于形式; 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缺乏监督举措,造成安全管理力量缺乏,安全管理不到位。

行业监管部门 对项目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监管不力; 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也仅对现场发现的隐患下发整改通知单,以致隐患没有整改到位,形成闭环管理就默许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未对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行为进行复核, 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施工工地的物料升降机作业无证操作等重大安全隐患监督检查执法不到位。

Part 3

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单位
施工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未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保证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致使施工人员安全意识 淡薄;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五大员从工程开工至事故发生长期未到岗履职,项目管理体系严重缺失;
(3)施工项目部经理吴某,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长期未到施工现场履职;
(4)将承包工程全权交由非公司人员且无资质的个人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事务管理缺位,施工升降机租赁使用未履行相关手续,施工人员无证操作施工升降机;
(5)与施工升降机租赁单位未签订合同,未对升降设备进场进行严格 把关,且该设备未经过相关专业机构检测检验,设备进场后也未向住建部门登记报备。
监理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安全生产管理监理责任不落实,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施工升降机安装 不规范、未报备、操作人员无操作证)虽下达整改指令,但问题未整改就默许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2)对项 目总监不到位履职的问题失察失管,项目总监直到事故发生后才 知道自己是此项目的项目总监,长期未到施工现场履职;
(3)对 监理人员不到位履职的问题失察失管,4 月 26 日至事故发生未见监理有关资料,而且事故发生时,没有监理人员在位;
(4)对项目监理人员教育管理督促不到位,工程建设监督流于形式,隐患整 改督促不力,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
(2)对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以及检查督促整改不力;
(3)对监理单位 履责情况缺少有效监督,总监长期未到场履职,现场监理流于形 式;
(4)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缺少有效监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及五大员从工程开工至事故发生均未到岗履职,造成安全管理力 量缺乏,安全管理缺失。
(二)行业监管部门 
对古城道班新建工程项目监督管理不到位。一是对建筑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力;二是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较混乱,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物料升降机等特种设备安装不规范、未报备,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等事故隐患,未予及时制止和查处;三是对施工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现场监理人 员等到岗履职监督管理不严。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刘     ,安全意识淡薄,未正确佩戴安全帽,且疏忽大意、 不当操作,最终造成坠落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 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建议
郑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将承包工程全权交给不具备管理条件的个人管理,未对高空作业人员 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失察失管。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杨     ,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 作为监理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在授权甘     担任项目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后,未有效督促总监到岗履职,对项目的运行失察失管。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 条第三款3 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 其进行处罚。
(三)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吴     ,施工单位在古城道班工程项目经理, 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位,未认真检查公司承建工程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冒险作业和 违规操作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 项、第五项、第六项 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93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93 号)有关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郑     ,     施工单位项目专职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 未认真监督作业人员安全 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未认真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 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未能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及时 纠正或查处。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第五项、第六项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93 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令第 17 号)第二十条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 条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并商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与安全生产 有关的资格。
甘     ,监理公司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履行总监岗位职责,未按规定要求到岗到位履职,对该项目工地存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施工员随意更改、安全员不在位等情 况,巡视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第 3.2.1 条第 6、8 目 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 任六项规定(试行)》(建市〔2015〕35 号)第一款第二、三项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其处以罚款,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商请发证机关依法 停止其执业资格1年。
刘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甲方委托代理人,作为建设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及时督促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建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肖     ,建设单位工程科科长,工程建设方现场负责人,在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示意施工单位开工建设,建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古     ,     住建     管理股负责人,专门负责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对工程未批先建行为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住建局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贺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服务中心主任,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失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住建局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93 号)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 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由井冈山市住建局按相关规定对其 进行处理。
监理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 法》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393 号) 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安 全生产管理监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由住建局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建设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默许项目未批先建,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住建局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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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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