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管子》论曰“凡立国都,非於大山之下,必於广川之上”,河流为人类文明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水源与物质基础。被梁启超称为“四大文明古国”的中国、古代埃及、古代巴比伦以及古代印度,分别成长发展于黄河流域、尼罗河流域、两河流域和印度河流域,无一不是大河文明,故葛剑雄先生认为“河流伦理的基础是河流文明”。在传统农业时代,由于生产力的限制,人类对河流的利用、索取尚属有限;但进入工业时代以来,生产活动排放的大量污染物及其对水资源的大量需求使河流遭受严重污染与破坏,河流的生命健康权被肆意侵夺,这不仅破坏了自然环境,也对人类的生存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基于河流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加之河流危机演变成为人类存续危机,成为全球人类命运共同体面临的重大挑战, 当下构建河流伦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河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可持续发展。
河流伦理是中国水利工作者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逐渐摸索、提炼出的重要成果。 2003年2月,时任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李国英提出“河流生命”的概念。2004年9月,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提出《河流伦理体系研究框架》,将河流生命作为该框架的核心伦理概念,并由此对河流自然生命、河流文化生命以及河流的权利进行了初步的探索。2009年10月,第四届黄河国际论坛召开,主题为“生态文明与河流伦理”,对河流伦理进行了多学科的深入探讨。2024年1月,水利部部长李国英在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再次指出建构河流伦理要“把自然界河流视作生命体,尊重河流生存与健康的基本权利”,“形成维护河流健康生命的文化认同、观念自觉,实现人与河流和谐共生”。2024年5月,《河流伦理建构与中国实践》报告在第十届世界水论坛上得到各国与会嘉宾的高度认可与赞誉。 从其发展历程来看,河流伦理得到水利界的极大重视,并从中国逐渐走向世界;从河流生命健康到文化认同、观念自觉,其理念内涵也在不断深化。
河流伦理的人文社会科学色彩极为浓厚,维持河流健康生命的治河行动不仅是自然科学的重大实践,也是人文科学的全新命题。笔者认为, 河流伦理虽是针对当下的河流、环境问题提出的,但应把其放置在历史的脉络、逻辑中加以理解及建构。 具体来说,应从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传统文化中人水和谐共生的文化积淀、中国古代的历史实践等三个方面,挖掘河流伦理的理论遵循、中国特色和历史底蕴,这也是在接下来的研究实践中进一步构建、完善河流伦理的三个重要维度。如此,才能把河流伦理做实、做厚、做通,更好地做成体现中国智慧的中国方案。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河流关系的深刻认识
马克思主义认为河流在农业时代、工业时代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具有军事、灌溉、航运等多种功能,并着重指出河流及其开发在近代工业革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755年兰开夏郡开凿了从桑基布鲁克到圣海伦斯的运河,此后英国的运河建设繁荣展开,“仅仅在英格兰就有2200英里运河和1800英里可以通航的河流”,1836年在英国各港口运营的轮船就达500余艘,航运为英国工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在讨论美国的迅速发展时,恩格斯认为“美国有取之不尽的资源,巨量的煤铁蕴藏,有无比丰富的水力和通航的河流”,而马克思提到荷兰“由于国内河流缺乏大的水力坡降,迫使荷兰人利用风力”。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工业革命时代,生产力获得极大进步,同时也造成前所未有的包括河流枯竭、污染在内的环境破坏, 马克思、恩格斯以超前的洞察力考察了人类社会与包括河流在内的自然之间的关系,并留下诸多经典论述。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学习马克思,就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并非自然界的主宰者。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民族一样,决不像站在自然界以外的人一样”。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明确写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不外是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先于人类社会存在,人类社会依靠自然界生存,并且无论在何种生产力条件下,自然界始终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础,“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故唯物史观认为“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恩格斯同样认为人类是相互联系的自然界中的一分子,“我们所接触到的整个自然界构成一个体系,即各种物体相联系的总体,而我们在这里所理解的物体,是指所有的物质存在”。在“相互联系的总体”中,人类社会与其他各种物质相互影响、共同生存,带有“命运共同体”的色彩。 人类是自然的一分子,而非高高在上的存在,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认识,也应是构建河流伦理的理论基础。
在马克思主义的生态观念中,人类能够通过劳动影响、作用于自然,“人也反作用于自然界,改变自然界,为自己创造新的生存条件”,但自然界也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若超出自然的承受限度,违背客观规律,往往会祸及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恩格斯考察历史上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意大利、西班牙等地的环境开发史后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即使是最初获得的收益也会在自然的报复之下不复存在,故 要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思考人与河流以及自然之间的关系。 “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生产方式,都仅仅以取得劳动的最近的、最直接的效益为目的。那些只是在晚些时候才显现出来的、通过逐渐的重复和积累才产生效应的较远的结果,则完全被忽视了”,这就要求人类应该学会思考短期的收益与长期的后果之间的联动作用,“学会认识我们对自然界习常过程的干预所造成的较近或较远的后果”。再者,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离不开对自然规律的深刻认识、把握和践行。 马克思主义十分强调认识自然规律的重要性,“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并且人之所以为人,较之其他动物的长处就在于“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这也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前提。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考十分深刻,认为人类在与自然的相处过程中“决不允许单单把片面的‘斗争’写在旗帜上”,如此才能更好地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中“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尊重并践行自然客观规律”“以长远的眼光看待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等观点,对当下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无论现在的生态环境与马克思当时所处的情况多么不同,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理解、认识方法、解决社会和自然相互作用问题的观点,在今天仍然是非常现实而有效的。
河流伦理基于长远发展的眼光提出要尊重河流生存与健康的权利、尊重自然从而促进人与河流的和谐共生,其基本内涵与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理论十分契合。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不断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之上前进的,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为河流伦理的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而河流伦理就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结合中国河流保护的实践与认知对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进一步阐释与发展。
中国古代关于人与河流和谐共生的文化积淀
中国古人“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吕氏春秋》 中说“天有九野,地有九州,土有九山,山有九塞,泽有九薮,风有八等,水有六川”,是自然的基本组成,并认为“天地万物,一人之身也,此之谓大同”,即天地万物相互联系、和谐共生,如一人之身体。其所谓“大同”,并非大同社会之意,而是指天地万物融合为一,即是古人对于“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的朴素表达。在充分认识、感悟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和中国古代天人合一、万物一体的重要理念基础上,才能更加深入地理解河流伦理中所说的“作为自然的一员和河流的儿女,人类没有任何理由和权力终结河流”的深刻内涵。
在“天人合一”观念的影响下,早在先秦时期便已产生“尊重自然规律,不可对自然过度索取”的行为意识。 《史记》 载黄帝曾教民“节用水火材物”,以求“收采禁捕以时,用之有节,令得其利也”(《史记正义》)。在 周礼 的职官设置中,大司徒的属官川衡“掌巡川泽之禁令而平其守。以时舍其守,犯禁者,执而诛罚之”,可见其最重要的职能便是要进行合理安排以守护川泽。 《国语》 所记“里革断罟匡君”的故事可谓非常典型,其载鲁宣公夏天在泗水用渔网捕鱼,里革割破渔网并劝诫道:“且夫山不槎蘖,泽不伐夭,鱼禁鲲鲕,兽长麑?,鸟翼鷇卵,虫舍蚳蝝,蕃庶物也,古之训也。今鱼方别孕,不教鱼长,又行网罟,贪无蓺也。” 中国古代此类事例不胜枚举,其中蕴含的生态思想便是 遵从自然规律,有限度地利用自然资源以求可持续发展。
所谓“天地万物,一人之身也”,把自然万物比喻成人体的拟人手法是古人论述自然关系时的常用手法之一,而水在其中的作用尤为关键。“水是生命之源”这一口号早已家喻户晓, 春秋时期的管子 就曾论道:“水者何也?万物之本原也,诸生之宗室也。”江河在提供生存用水之外,江河的流动、滋润之功用对于维持自然平衡十分重要,所谓“水者,地之血气,如筋脉之通流者也”。 明代徐光启 亦认为“水利之在天下,犹人之血气然,一息之不通,则四体非复为有矣”。古人把江河视为自然之血气筋脉,其“泽以润生万物,所以万物皆说”( 《周易注疏》 ),对于自然及人类生存都十分重要,故而 老子 云“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在“拟自然为人”的传统影响下,中国喜好把黄河誉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各地也多有自己的区域性“母亲河”,如山西之汾河、天津之海河等。在河流伦理的研究中,不少研究从哲学的角度探讨基于人伦道德属性的“伦理”一词如何应用于自然的河流之上。为扎实构建河流伦理,进行概念辨析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基础工作。但是在社会大众中推广、宣传该理论,哲学式的话语则未必适合,也未必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 而传统历史文化的积淀为当今河流伦理的建构、推广以及宣传提供了重要的文化背景,在“有鉴别的对待、有扬弃的继承”基础之上进行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也会更加容易使人理解。
在漫长的与河流相处的历史过程中,古人逐渐形成了尊重河流的朴素认知。在 大禹治水 的传说中,大禹对河流进行疏通而非堵塞,在保障河流“完整性”的基础上实现了江河安流,已隐含尊重河性、尊重自然规律的价值取向。 汉代贾让 的“治河三策”是古代关于黄河治理的经典文献,在上策中,贾让认为人、河应当各安其位,和谐共生,人类不应争抢河流的“生存”空间,即所谓“遵古圣之法,定山川之位,使神人各处其所而不相奸;且以大汉方制万里,岂其与水争咫尺之地哉!此功一立,河定民安,千载无患,故谓之上策”。 北宋任伯雨 认为朝廷花费大量物力、人力、财力治河而效果却并不如人意,对此反思道:“而徇众人偏见,欲屈大河之势以从人者,莫甚於近世”,认为不顾地势、不顺河性的治理是自困之道,“此非堤防之不固,亦理势之必至也”。任伯雨深刻指出人力不可能完全战胜自然,也不会完全驯服河流,“臣窃以黄河为中国患二千岁矣,若使人力可胜,有利无害,则昔人固已为之,不应留以遗后世也”。 徐光启 在总结历代经验的基础上论道治水之法应“先度地形之高下,次审水势之往来,并追源溯流,各顺其性”。 元代史伯璇 关于河之利害的认识也非常深刻,“天下之水利有可兴者,有不可兴者。可兴者而不兴,则失其利;不可兴者而兴之,非惟无益而且有害”,强调在对河流全面、深刻认知的基础之上遵从自然规律,兴利避害。 清代宋荦 与史伯璇的理念颇为相似,其提出“若但见其利不知其害,而利之未见,害即隐受焉者”,为避免人水冲突则必须要“贵于识势而审时也”。
以水为师,遵从自然规律,顺水之性势,以达到“百川流行,水道自利,无溢决之害矣”的理想境界,是中国古代先贤治水智慧的结晶。反之,一味欲使自然、河流屈从于人力,并不能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古人对此已有深刻认知。 传统时代的这些理念,与河流伦理所讲的“尊重河流生存与健康权利”等有一定的契合之处。中华民族悠久、深厚的文化传统和富有思辨性的思想体系是我国的宝贵资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绵延几千年的中华文化,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成长发展的深厚基础。”在合理扬弃的基础上吸取传统文化中关于人与自然、人与河流和谐共生的智慧,也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河流伦理的客观需要。
中国古代的历史实践:冲突两败亦或和谐共生
作为从黄河、长江流域发展起来的文明,中国既受河流之利,亦受河流之害。以黄河为例,据统计,自周定王五年(公元前602年)至1938年的2540年中,黄河下游共决溢1590次,较大的决口和改道26次,以致有“三年两决口、百年一改道”之说。大禹治水传说的流行即与早期“洪水横流,泛滥於天下”的状况有关;《史记》中也讲“河灾衍溢,害中国也尤甚”。正是由于河流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古人把江河安流视为社会发展、国泰民安的重要象征,“夫国必依山川,山崩川竭,亡之征也”,历朝历代莫不重视河政,正如宋人所说“自古竭天下之力以事河”。 中国历史上各地建设的水利工程难以计数,其中既有经验教训,亦有成功使人河两安者。 所谓“读史可以明智,知古方能鉴今”,通晓历史实践,有助于为今天的河流伦理建构提供镜鉴。
汉代贾让在“治河三策”中讲到,战国时期由于各国“雍防百川,各以自利”,从而导致“齐与赵、魏,以河为竟。赵、魏濒山,齐地卑下,作堤去河二十五里。河水东抵齐堤,则西泛赵、魏”,各方以邻为壑,不符规律地建设堤坝以转嫁危机,对社会秩序与发展造成极大破坏。平原、东郡之地,“闻禹治河时,本空此地,以为水猥,盛则放溢,少稍自索”,即黄河的泄洪区,至西汉时期随着人口增加,沿河居民不断与河争地,侵占黄河的生存空间,造成“濒河十郡治堤岁费且万万,及其大决,所残无数”。对此,贾让提出正确的措施应为“可空此地”。贾让提出的放宽河槽、给河流以去路等建议,在当时来说难能可贵。该状况在今日亦有之,如侵占河道修建民居、游乐设施等,致使河道不畅,若遇雨季,往往会造成严重的洪灾。故而河流伦理十分强调连续贯通的有机体、物理形态的完整性,要给予河流基本的生存空间。
大江大河周围往往有湖泊伴生,两者相通联动,有利于维持河流流量的动态平衡,这使沿线湖泊成为河流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讲,湖泊可以发挥调蓄作用,雨季江河水位高于湖泊时,江河补给湖泊,从而削减洪峰,保障安全行洪。这也是我们今天大力保护江河(尤其是长江等河流)沿线湖泊的重要原因。以山西为例,历史时期汾河附近湖泊众多,但在利益等因素的驱动下,人们往往“废湖”来满足一时之利而罔顾千秋之害。如北魏郦道元《水经注》中提到的文湖,历史悠久,“文湖所汇汾阳西山之水,自泄于汾”,对汾河具有重要的调蓄功能。但宋金以来,文湖历经三次泄湖,“近者滨湖居民利其耕垦之饶”,至万历四年(公元1576年)泄湖得腴田二万二千四百余亩,文湖彻底消亡。虽得一时耕田之利,但文湖的湮废,却给当地社会造成了深远的危害:灾害频仍,河道频繁迁徙、决溢,汾河中游水系紊乱,湖域村落纷争不断、水案迭增。至清代,在饱受水患赔累之后,“复湖”之议付诸行动,光绪时期文水、平遥、汾阳三县联合行动,“复文湖之潴蓄,凿渠建闸,经营岁余,水始畅行”,但也仅得原湖面积之三四成而已。这是不充分考量河流特性,不尊重自然规律、仅顾一时之利而造成环境破坏、社会损失的典型案例,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在经验教训之外,中国历史上也有诸多充分考察河流特性、尊重河流规律而实现人河和谐共生的案例。 例如造就天府之国的 都江堰 ,被誉为人水互动的历史典范。秦昭王任命李冰为蜀郡太守,李冰到任后领导蜀郡人民修建都江堰。都江堰主体工程包括宝瓶口、鱼嘴和飞沙堰三部分,其中鱼嘴用来分水,将岷江分为内、外江,内江灌溉,外江泄洪;宝瓶口用来保持内江的流量,控制水流;飞沙堰则是在内江水量过大时,溢流内江水至外江,从而起到保护作用。据《华阳国志》记载,都江堰建成后“蜀沃野千里,号为陆海……水旱从人,不知饥馑,时无荒年,天下谓之天府也”。都江堰因势利导,充分利用自然地理环境,采用无坝引水方式,既减少了修建成本,又减少了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使人、地、水三者高度协和统一”,至今仍然发挥着巨大的效益,是人与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经典水利工程案例。山西省地处黄土高原,气候干旱,引泉、引河水利工程众多,其中颇具特性与地域特色的当属 汾河八大冬堰 。明万历时期,在平遥、汾阳、介休、孝义四县已出现拦河堰,经过清代的建设,至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备案拦河堰已发展为十道。虽名十道,但有时连年不筑一堰,有时一年仅筑三堰或五堰,最多时亦仅准筑八道拦河堰,故名八大冬堰。修堰数量一方面受工程成本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考量汾河水量和夏秋雨量。八大冬堰在小雪后修筑,清明后拆除,既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滨河区域农业生产的春浇需求,又保障了河道贯通,不妨碍雨季到来后的泄洪,是古人合理利用河水资源的智慧体现。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其中既有和谐共生的成功经验,亦有冲突两败的教训。河流伦理致力于调整人与河流的关系,强调“承认并尊重河流的道德权利,是要把人类对河流的实践活动限制在客观规律所要求的河流伦理的道德范围之内”。而如何遵从自然规律、符合河流伦理精神,以更好地“善待、善用、善治、善享”地开发利用河流? 充分、系统地总结、汲取历史上水利工程的经验、教训可能是一条重要路径。这既是构建河流伦理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有助于为具体的实践提供抓手和参考,尤为重要。
结语
河流伦理作为一种崭新的理论,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又富有浓厚的学术创新色彩,其建构与完善需要多学科的研究者共同推进。从史学专业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河流伦理需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遵循、传统文化的积淀以及历史实践等三个维度加强理论建构。 其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我们要深入挖掘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与河流伦理的逻辑关联,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河流伦理的理论渊源,把河流伦理做“实”。 其二, 发展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要融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分宝贵、不可多得的资源,河流伦理作为人文学科的新命题,也必须要深入汲取传统文化的智慧结晶,而这将有助于进一步丰富河流伦理的文化蕴含,把河流伦理做“厚”。 其三, 在形而上的思想层面之外,亦需总结历史上众多水利工程成败得失的具体经验,以史为鉴,鉴往知来,把河流伦理做“通”。如此,有助于真正把河流伦理做成体现中国立场、中国智慧、中国价值的理念、主张、方案,为促进人类认知观念的转变、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地球家园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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