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环保工程 \ 环保法规 \ 8个第三方造假典型案例

8个第三方造假典型案例

发布于:2024-07-08 09:08:08 来自:环保工程/环保法规 [复制转发]

1. 广东某环保科技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 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 执法人员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日常排查中发现, 粤珠环保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为泉州市鲤城区一企业出具的验收检测报告中,存在多批次检测数据高度接近、现场检测照片重复等异常情况。

经查,该环境检测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31日对委托企业开展验收监测采样, 为节约成本, 采样人员缩短采样时间、减少采样频次 ,不符合《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标准》(DB35/1784-201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等技术规范关于环境检测采样的要求, 并通过伪造采样原始记录单记录内容 (采样时间、采样数据、采样频次、采样人员及审核人员签名)、 伪造样品交接单、通过电脑软件编造检测数据。

该公司伪造的原始采样记录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 违反了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58条第3款 关于“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泉州市鲤城生态环境局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70条规定 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已出具的篡改、伪造的检测报告做回收作废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人民币5.125万元, 同时 禁止 该公司 三年内不 得参与 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禁止 相关责任人员 三年内不得 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2.福建某机动车服务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 介】

2024年2月,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后台发现, 罗源顺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部分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异常,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过程中各项排气污染物过程数据基本不变,与正常检测时各项过程数据变化波动明显不同。

执法人员进一步调取检测视频发现,该公司检测人员在2024年2月2日检测车辆闽A736**、2024年2月29日检测车辆闽J4J3**时,有在排气分析仪后面拔取样管及打开标准气体瓶等违规动作, 疑似在排气分析仪中充入标准气体来代替车辆实际排放。

2024年3月6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现场检查,并调阅车辆闽A736**、闽J4J3**的检测过程数据和视频,核实检测人员为了让车辆顺利通过尾气检测,在检测时拔掉探针与排气分析仪的连接管后,将低浓度标准气体充入到排气分析仪中代替车辆尾气检测。

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将车辆闽A736**、闽J4J3**召回复检。3月18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复查,该公司已将该2部车辆召回复检,复检结果合格,复检过程数据随检测工况变化有明显变化。

检测公司将标气接入检测仪器代替车辆实际排放进行检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 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对该公司在机动车检测中弄虚作假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人民币11.0667万元。

3.泉州市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近期, 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 执法人员调阅泉州市龙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相关时段上传的视频及截图,发现:

①车牌号码为闽C63L**的蓝牌小型轿车(宝马),调取双怠速详细信息的过程数据曲线转速为700左右,曲线呈直线状态,OBD过程曲线发动机转速均为700左右,曲线呈直线状态,检测过程转速未达到高怠速状态;

②车牌号码为闽C5HV**的蓝牌轻型栏板货车(江淮牌),调取双怠速详细信息的过程数据曲线转速为900左右,曲线呈直线状态,OBD过程曲线发动机转速均为900左右,曲线呈直线状态,检测过程转速未达到高怠速状态;

③车牌号码为闽C767**的蓝牌小型轿车(宝马),调取双怠速详细信息的过程数据曲线转速为880左右,曲线呈直线状态,OBD过程曲线发动机转速均为880左右,曲线呈直线状态,检测过程转速未达到高怠速状态。

以上3部车辆尾气检测过程均违反《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的有关要求,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车牌号码为闽C5HV**的蓝牌轻型栏板货车(江淮牌), 双怠速详细信息的过程数据曲线转速为900左右,曲线呈直线状态,OBD过程曲线发动机转速均为900左右,曲线呈直线状态,检测过程转速未达到高怠速状态


车牌号码为闽C767**的蓝牌小型轿车(宝马),双怠速详细信息的过程数据曲线转速为880左右,曲线呈直线状态,OBD过程曲线发动机转速均为880左右,曲线呈直线状态,检测过程转速未达到高怠速状态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 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 泉州市洛江生态环境局根据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 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 罚款人民币10.8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4.石狮市某体育用品公司竣工环保验收造假案

【案情简介】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开展企业验收材料的数据比对和信息分析时,发现石狮市恒昌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竣工验收材料中存在照片内容与文字描述不相符的情况,经综合研判后,怀疑该公司涉嫌验收造假。

执法人员拨打该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签到表上的第三方检测公司的手机号码回访验证时,该号码所有人否认其为第三方检测公司的人员,并承认其并未参与过该公司的竣工验收工作。根据该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针对验收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现场检查。

调查发现,该公司所安装使用的烘箱中,仅在厂区内五层建筑的四楼东侧的2台烘箱安装有集气罩和集气管,其余烘箱均未安装配套的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同时4#排气口对应的废气治理设施为“气旋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以上情况与验收报告表中烘烤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4#排气口对应的废气处理工序为“水喷淋系统+活性炭吸附”装置的情况不符。

且该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签到表上, 第三方检测公司的签字为伪造。

该公司部分烘箱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与验收结果不符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为9.8491万元。

鉴于当事人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及时停产整改,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 《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行政处罚法》第32条第1项等相关规定, 于2024年1月12日 对该公司处罚款11.0027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处罚款5.5357万元。

5.福建某家居用品公司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 对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进行巡查时,发现 贝加美(宁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编制的《年产80000套木制家具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中存在部分内容真实性存疑的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2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实, 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环评及验收要求安装“活性炭+UV光氧催化”处理设施 ,仅安装了“UV光氧催化”处理设施,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该公司活性炭购买记录和使用情况、危废台账、危废转移联单等材料,进一步锁定该公司自生产至今未安装活性炭处理设施的事实, 同时该公司还伪造了在验收监测报告表中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存在验收不合格情形、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该公司伪造的危废处置合同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的 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宁德市寿宁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处罚款23.05万元,并对相关主管人员处罚款5.57万元。

6.河南某环境监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日,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执法人员对安阳县某冶金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 河南天佑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 于2023年4月6日对该冶金公司进行废气、噪声检测,出具了检测报告。

经查阅冶金公司生产记录、治污设施运行台账、生产用电明细并询问相关负责人,查明2023年4月6日被检测当日该冶金公司全天未生产,这一线索立即引起执法人员注意,随即要求检测人员出示检测当天与冶金公司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检测人员在采样原始记录记载的取样开始时间尚未到达检测现场,仍在询问冶金公司所在位置,证实河南天佑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4月6日对该冶金公司检测行为并未如实开展,而直接出具了与实际生产工况不符的虚假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河南天佑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 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8条第1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2024年1月18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69条第2款之规 定,对该公司罚款61600元。

案件启示

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检测业务市场需求旺盛,个别第三方检测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不惜低价中标,再通过缩短检测过程、检测人员一人多岗、不赴现场采样直接编造多份检测数据等方式压缩成本,扰乱环境检测市场,严重破坏环境管理秩序。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仔细比对企业生产记录、治污设施运行台账及生产用电明细等资料,发现检测当日企业未生产、检测报告造假端倪,巧妙利用微信聊天记录与原始采样记录的时间矛盾锁定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事实,有效破解当事人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的辩解,坚决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持续净化第三方检测市场环境。

7.河南某环境监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6日,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线索,对某制药公司开展执法检查。

经查, 河南环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于2024年3月9日对该制药公司DA001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浓度进行了三次采样检测,检测值分别为1.7mg/m3、2.2mg/m3、2.4mg/m3,并出具了检测报告。

执法人员结合报告记载的采样时间,调取检测当日现场监控视频,发现检测人员10时03分将采样管插入DA001废气排放口,于10时17分拔出采样管并封闭采样口,随后离开采样平台进入车内休息,至11时47分驾车驶离制药公司。

河南环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未按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836-201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进行采样检测,采样时间、频次和耗材更换均不符合规定要求, 出具的报告为虚假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河南环宜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8条第1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2024年4月24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69条第2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62400元。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环境数据造假问题线索,对推动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意义重大。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对监督帮扶交办问题线索建立清单,紧盯不放,及时跟进开展现场调查,通过逐帧查看分析检测现场视频,全面推翻涉案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依法打击第三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切实推动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查处和整改。

8.河南某应用监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日, 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第二分局 执法人员对某冶炼公司现场检查,发现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2023年9月12日至15日冶炼公司制砂除尘器出口、制粉除尘器出口、白刚玉熔炼炉排放口、无组织废气、厂界噪声数据检测报告。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检测时段的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9月12日至15日期间,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派检测人员实地到场开展检测。同时发现,为掩盖编造检测数据的事实,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于9月20日派员趁夜进入被冶炼公司补拍检测照片。

查处情况

河南中碳应用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检测服务中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 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8条第1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2024年1月22日,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69条第2款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71733元。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时,除应核实检测报告中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是否符合国家规范之外,还应当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实,严厉打击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检测、伪造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同时,还要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好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是否符合基本要求进行监督,而不能“一托了之”,放任第三方检测机构凭空伪造检测报告,通过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双向监督,切实封堵检测数据弄虚作假漏洞。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关注一下,期待后续报道,谢谢楼主分享

    2024-07-09 08:19:09

    回复 举报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环保法规

返回版块

1336 条内容 · 78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萍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萍乡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和源头减量 第三章 施工现场、运输、投放 第四章 利用和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