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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违章!江苏较大事故7人死亡!董事长、安全员等6人被采取强制措施!14名政府相关人员被移送纪委!

发布于:2024-07-04 09:14:04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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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0日18时25分许,位于无锡市惠山区前洲 街道龙潭路5号的无锡天天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 造成7人死亡 ,过火面积约51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2392.97万元。

2023年12月,江苏省安委会对惠山区“11·20”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 挂牌督办 。 

近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了《无锡惠山区无锡天天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11·20”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天天润公司崔建刚( 董事长兼总经理 )、邬某( 安全员 )等 6人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4名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 已被移交无 锡市纪委监委事故责任 追究审查调查组处置。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20日06时52分,大车间花捻车间挡车工人徐见敏、 代小明到达车间,进入5号花捻机工位开始工作。18时25分40秒,5号花捻机北侧区域可见火光,随后该区域的火光增强,火势由低位向高位迅速发展扩张,烟气蔓延。此后,工作人员电话报警。21时30分,救援人员进入库房第四层, 发现7名遇难人员

(此前报道图)

         
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火灾事故原因为:天天润公司在生产期间,大车间花捻车间5号花捻机西面北部牵伸机构运转中组件摩擦产生高温,引燃棉纤维、毛絮及腈纶纤维等可燃物;火势通过北侧相连的 二层违章建筑 迅速蔓延至库房, 大火产生的高温有毒有害烟气充塞了建筑及疏散楼梯间 ;天天润公司未及时组织库房内四层车间员工疏散撤离,加之室外疏散楼梯安全出 口被锁闭,导致 7名员工遇难。

调查认定,无锡天天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11·20”较大火 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企业        

天天润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未建立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花捻车间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 未按设计审核意见建设厂区消防设施 , 搭建多处违章建 筑占用防火间距 , 锁闭库房四层室外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二)有关部门        

1.原无锡市规划局惠山分局

2005年7月,原无锡市规划局惠山分局在办理厂房(绒线 车间)、库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将绒线车间设计宽度30米 批准为40米,将库房设计4层结构批准为3层, 规划许可内容 与设计图纸不符,未开展规划核实

2.原惠山区建设局

2005年7月,原无锡市惠山区建设局发放无锡市鸿运纺织 厂厂房(绒线车间)、库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 的库房层数3层、建筑面积2304平方米。 发放施工许可证后, 质量监督人员未开展施工过程监管

3.惠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2008年1月,原无锡市惠山区公安消防大队对库房消防验收,现场已建成5层,与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层数不符, 未按消 防设计审核通过的图纸进行施工, 违规予以验收合格

2015年4月,原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惠山区大队对天天润 公司进行检查,2022年12月,惠山区应急局与消防救援大队对天天润公司进行联合检查,均发现该公司搭建违章建筑占用防 火间距的问题,虽2015年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但都未有效督促该公司落实整改措施,隐患未彻底消除

惠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前洲街道履行消防安全检查职责监督指导不力,指导前洲街道落实单位消防监管主体时, 对分级 标准培训不到位、对备案名单把关不严

4.惠山区应急管理局

未有效督促前洲街道应急局落实专项整治要求,对前洲街 道应急局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

(三)地方党委政府        

1.惠山区政府

消防监管职责不明晰,对有关部门、 单位和前洲街道党委政府履行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问题失察, 对前洲街道履行属地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 职责的指导和监督不力

2. 前洲街道

(1)未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专业能力建设重视程度不够, 街道配备的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岗位人员未按要求到岗履职 ,对天天润公司生产安 全、消防安全失管漏管。

(2)开展专项整治不扎实,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工作中, 未对天天润公司自查及隐患整改情况核查和组织抽查等

(3)未有效开展工业企业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以及违规建设建(构)筑物的摸排查处工作, 未及时发现天天润公司 违法建设行为与违章建筑情况

(4)在落实惠山区消防年度工作任务清单时,对“双备案” 工作精神不掌握、对消防分级监管标准不熟悉、对单位性质规 模核查不仔细,天天润公司消防监管主体备案错误。

         
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天天润公司崔建刚(董事长兼总经理)、邬光前(安全员)、 崔甫良(后勤管理人员)、崔建峰(生产负责人);前洲澳丰纱线厂负责人顾慧峰、余秋英( 共6人 ),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有关责任人员

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 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14名相关责任人员 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等线索及相关材料, 已移交无 锡市纪委监委事故责任 追究审查调查组处置。

(三)行政处罚

天天润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惠山区委、区政府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 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等工作。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其他规定:

 《江苏省消防条例》正式施行!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查验情况  

           

江苏省住建厅:全省工地施工严格执行《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的通知                  
                 

苏建函质安〔2024〕6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法律规范,结合我省实际, 现制定《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用于指导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规范操作 请各地督促施工、监理等企业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联系人:张立轩,025—51868649。

附件(点击可下载):  附件:《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docx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6日


                 
《江苏省建筑施工动火作业安全操作指南》                  

                 

             

0 1                  
目的

指导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规范操作,有效控制和降低动火作业安全风险,从而保护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0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江苏省消防条例》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0 3                  
适用范围

全省 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道路、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中需动火作业的 应严格 参照此安全操作指南 实施

0 4                  
动火作业定义及分级

4.1动火作业定义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作业现场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4.2动火作业分级

4.2.1一级动火 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项目;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地下室等场所;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场所的动火作业属一级动火。

4.2.2二级动火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属二级动火。

4.2.3三级动火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等均属三级动火。

4.3动火升级管理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 应升级管理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 ,原则上 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0 5                  
常见动火作业

5.1房屋建筑常见的动火作业 :桩基搅拌桩钢筋笼制作焊接作业;基坑围护支撑结构钢筋骨架焊割作业;悬挑脚手架斜撑焊割作业;脚手架连墙件焊割作业;框架柱或剪力墙支模限位筋焊接作业;剪力墙支模预留螺杆切割作业;防水卷材热熔法动火作业;屋面避雷针焊接作业;钢结构构件组装焊接作业;网架结构组装焊接作业;钢结构构件砂轮打磨作业;钢结构埋板、钢柱梁板等金属件尺寸修改及安装预留套管固定焊割作业;钢材类物料切割作业等。

5.2轨道交通常见的动火作业 :基坑围护支撑结构钢筋骨架焊割作业;主体与附属结构钢筋绑扎的焊割作业;盾构施工洞门刷焊接作业等。

5.3市政道路常见的动火作业 :路面及桥梁钢筋制作的焊割作业;桥梁工程中高处施焊作业等。

5.4装饰装修常见的动火作业 :幕墙立杆与埋件、立杆与横杆、铁膨胀管与埋板焊接作业;室内干挂石材龙骨焊割作业;吊顶角钢焊接作业;型材上钻孔、切割易产生火星溅射作业等。

0 6                  
动火作业操作规程

6.1基本要求

6.1.1各类动火作业的设备设施入场后, 施工班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做好检查验收 ,符合要求后 方可投入使用

6.1.2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许可证,针对动火作业级别填写动火许可证,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完成上报审批手续。如进入危化厂区、有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 还须执行 危化厂区、有限空间作业和登高作业相应的管理规定。

6.1.3动火许可证的审核人收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动火点垂直方向上下及水平方向15m内区域有无可燃物和危化品,且查验现场保留视频或3张以上作业区无可燃物照片与动火许可证一并存档,同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6.1.4 严格落实“一点两证一监护”措施,动火现场 必须设置 警戒作业区,操作人员 必须随身携带 “两证” ,即: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动火许可证 (在动火作业区挂牌公示)。未经许可 严禁 私自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6.1.5 监护人通用职责要求

(1) 作业前检査动火许可证 。动火许可证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査动火许可证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2)确认相关作业人员 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3)核査动火点消防器材配备、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4)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査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5)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立即中止作业,收回动火许可证;

(6)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火灾应急救援基本知识。

6.1.6 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 ,动火许可证注明的动火人和监护人 不得随意更换 ,且监护人监护过程中 严禁脱岗 ,更换动火地点(指楼栋及楼层位置的移动)或动火环境变化后,应重新开具动火许可证。

6.2审批管理

6.2.1 动火许可期限规定

6.2.1.1 一级动火提前7天报审批 ,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1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6.2.1.2 二级动火提前4天报审批 ,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3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6.2.1.3 三级动火提前1天报审批 ,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7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6.2.2 动火许可审批制度:

6.2.2.1 一级动火作业 由项目生产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6.2.2.2 二级动火作业 由动火人所在班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项目生产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

6.2.2.3 三级动火作业 由动火人所在班组负责人填写,经项目生产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6.2.3 审核人、审批人职责要求:

(1)项目生产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 应到动火作业点完成现场审核工作

(2)应核査 动火许可证级别 与实际动火作业 一致 情况;

(3)应核查动火人 上岗资质 及监护人的 配备情况

(4)应核査编制的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是否可行。

6.3 动火作业防火要求

6.3.1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在动火部位附近应配备灭火器材,消防器材的配备及保护距离应符合下列标准:

灭火器的配备标准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

6.3.2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严禁使用明火作业

6.3.3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 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 。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6.3.4焊接、切割、热熔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裸露的可燃材料上 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3.5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且满足可燃材料与动火作业的安全距离。

6.3.6电焊机动火作业时,应检查电源开关、用电线路是否良好,金属外壳应有安全可靠接地或接零,进出线应有完整的防护罩,进出线端应用铜接头焊牢,电焊机应有专用电源控制开关, 严禁借用金属管道、脚手架、结构钢筋等金属物代替导线

6.3.7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块瓶 应直立放置 ,并进行固定做好防倾倒措施,气瓶压力表数值应合格有效,氧气瓶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 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6.3.8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易燃易爆物时,应将易燃易爆物进行移除,并采取遮挡措施,同时作业点下方设置接火斗,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事故。

6.3.9在盛有或盛过油类、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

6.3.10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3.11 严禁在动火点15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油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3.12有限空间内动火作业前,应先检测识别是否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作业过程中做好个人防护、循环通风、专人监护等安全措施。

6.3.13涉及防水作业加热棒、喷枪加热等作业 应该纳入 动火作业审批流程管理。

6.3.14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 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项目安全负责人

6.3.15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监护人需要留观30分钟,并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监护人方可离开。

6.4 下列情况禁止动火

(1)动火作业未经审批;

(2)动火人无特种作业操作证;

(3)动火作业现场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

(4)动火作业现场附近有易燃易爆物质或设施设备,未清理或采取隔离措施的;

(5)动火监护人脱岗;

(6)存在其他火灾隐患风险时。

6.5应急管理

6.5.1结合动火作业存在的火灾风险因素,编制专项消防应急救援预案,并完成上报审批手续。

6.5.2对动火操作人、监护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题培训和消防应急演练活动,切实提升消防安全专业知识和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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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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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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