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中,不难看出已慢慢弱化监理,而监理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仅有的权利也在慢慢地在流失。监理何去何从已成为悬在从业者头上的一把利刃。
云南省住建厅发布相关通知明确提出: 自2024年1月1日起,这类项目不强制工程监理!由建设单位自管!
住建厅:自2024年1月1日起,这类项目不强制工程监理!由建设单位自管!
云南省住建厅印发《 云南省优化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 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其中提出: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 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鼓励有条件的 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并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投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 , 是指 未直接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进行建设,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高于24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厂房或仓库。包括:跨度小于24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2018年,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将《办法》中唯一涉及“监理”的内容-- 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 删去 。
随后,重庆、北京、广东、海南、山西等多个省份、地市针对部分项目建设,明确 可以 不实行监理 。
通知明确提出:
经判定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为 低风险的项目 , 不再强制要求委托监理 ,法定监理职责 由建设单位承担 。
2023年2月7日,荆州市住建局公布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工程监理豁免清单(试行), 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2、 建设单位选择自主管理模式的 ,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监理职责。
2021年11月,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 《关于深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
建设单位 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 可以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实行自行管理 ,并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广州市在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以下项目试点 不再实行监理。
1、房建项目: 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800万元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 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试点不再实行监理 , 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2、普通仓库和厂房工程 : 建筑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 社会投资新建普通仓库和厂房工程项目。 试点不再实行监理 ,实施工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3、南沙新区、黄埔开发区、增城开发区 宗地内 建筑面积 10000平方米以下、建筑跨度不大于30米的 社会投资工业房屋建筑项目以及带方案出让用地的产业区块范围内工业房屋建筑项目,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是否实施监理 。
文件还提出: 无需实施监理的工程, 建设单位可安排委托的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 实施内部监理 。
2021年12月27日 ,东莞市住建局印发了《东莞市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建设单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 可不聘用工程监理 , 通过聘请 具有工程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担任内部监理 ,并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2021年9月,佛山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实施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监理要求的通知》:
简易低风险项目, 不强制委托外部监理单位 。 除《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外, 取消强制监理要求 。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内部管理的方式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可通过聘请 具有工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或注册建造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担任内部监理 。
2021年3月 ,海南省住建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1.0版)》。
2020年4月2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除了以下工程, 其他项目可 不实行工程建设监理 ,实行自我管理 ,由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监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等。
2021年3月 ,泰州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不实行监理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明确4类项目可以不实行监理 。
2020年2月20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优化本市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3月1日起执行。
1、建设单位具备管理能力的,可不聘用工程监理:
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
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内部装修项目(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和特殊建设工程除外);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公用事业工程(不含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
无国有投资成分且不使用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020年9月18日,河南省住建厅下发通知,就“优化工程监理”公开征求意见,提出: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监理。 鼓励建设单位选择业主方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支持非必须监理项目实行自我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中明确 必须(含应当)实行监理范围之外的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可实行自我管理 。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 实行自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书面任命项目负责人,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实行建设单位自管模式的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 可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鼓励有条件的小型项目 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安全进行指导监督 。
天津市住建委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将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其中针对 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 :
取消 在线备案,合并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
无需 进行设计方案审核, 无需 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评估评价, 无需 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监理 ;
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 无需 建设防空地下室和缴纳易地建设费;
联合验收合格的 不再办理 竣工验收备案。
据方案要求,“ 社会投资低风险项目 ”为: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 。
2019年1月,成都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1、部分社会投资项目 , 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地基基础简单的 建设项目。
园区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 等生产配套设施项目。
2、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 ,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3、建设单位实施自管模式的社会投资项目 ,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2020年9月 ,成都市住建局再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1、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或实行自管:
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以投资项目备案为准) 不大于5000平方米 、 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室工程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的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 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项目除外)
2、 实行自管模式的 , 建设单位应 书面任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配置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3、 建设单位 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 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
2018年3月,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
2018年3月20日起, 社会投资的“小型项目”和“工业项目”中 , 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
鼓励有条件的 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
2018年8月,厦门市建设局发布《关于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的通知》,提出:
1、“ 小型社会投资项目 (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 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
2、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
3、鼓励有条件的 建设单位实行自管 。
上述这么多省市发布了相关文件,监理改革势在必行。
2017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指出,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 监理 、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 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
2018年 ,河北省住建厅下发《 推动工程监理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监理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 。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在立足施工阶段监理的基础上,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 提供项目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现场监督 等多元化的“菜单式”咨询服务。
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
徐州打响监理费支付的第一枪,要求建设单位将监理单位的费用提前打入专用账户,经有关部门对监理单位工作进行核验。也就是说,等监理单位各方面工作都做到位了,才有可能获得应有的费用,等于给监理单位无形中又增加了一个紧箍咒。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马可以停止费用发放,并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理。这样的处理方式是皆大欢喜,不完全受制于建设单位。这样监理才能良性发展。下面是原文:
取消监理,由建设单位自管真的是大势所趋吗?
看看网友的评论:
监理在工地上的地位尴尬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来解决。只有通过共同努力, 让监理的权利和责任相匹配,才能改变监理在工地上的地位,实现更好的工程质量和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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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监理还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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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走回头路,为什么好东西到大陆就变坏了?为什么?劣根性腐败,腐败的根源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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