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公布 了一起基坑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6月4日 17时左右,位于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学海路路南、 大数据产业园 北门西侧绿化带内,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 PPP项目 Ⅱ标段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基坑坍塌事故 ,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234.7万元。
2021年6月4日 上午,程某安排商某春、许某洋等人到学海路(西环路-东干渠)W67井-W68井管道施工现场,对开挖段管道上方的绿化带进行了清理。 下午15时左右 ,程某租用一台新源牌75型挖掘机开始 进行土方开挖施工 。
约15时45分 ,施工员杨某飞在巡查其他点位过程中,路过学海路时发现J-10班组正在使用挖掘机开挖土方沟槽, 随即要求其停止施工 ,同时, 在手机微信群中发了一张挖掘机施工图片 , 并提醒分包公司 邵某和吴某进 “学海路挖机开挖绿化,挖到管线自己承担后果” 。 见未回消息,杨某飞 便电话通知吴某进到现场 ,并制作了《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巡查表》,让其签字后离开现场。吴某进 要求程某停止施工 , 见工人停止施工 ,收拾劳动工具,也离开了现场。
吴某进离开现场后不久, 现场又继续开始施工 。 基坑(长约4米,宽约2.5米,深约3米)开挖到位后 。商某春、许某洋两人进入基坑内实施换管作业,在更换完第一段管子后,两人回到地面上休息,挖掘机对基坑进行清理。 约16时50分左右 ,商某春和许某洋两人 继续进入基坑进行第二段管子的更换施工 。 17时左右 , 基坑南侧突然发生土方坍塌 。商某春完全被土掩埋,许某洋被土埋到腰部。
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 施工作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作业人员盲目施工、冒险作业,施工作业人员在未采取边坡防护等有效防止坍塌安全措施的基坑(深约3米)中作业 ,基坑南侧土方坍塌,导致事故发生。
1.程某,女,55岁, 立为劳务公司J-10班组负责人 ,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组织实施基坑开挖换管作业, 对总承包单位下发的停工指令未执行到位 ,对这起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 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侦查 。
2.吴某进,男,24岁, 分包单位 现场协管员 ,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安排人员实施基坑开挖换管作业, 对总承包单位下发的停工指令未执行到位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 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侦查 。
3.邵某,男,34岁, 分包 单位安全员 ,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参与组织实施基坑开挖换管作业,未将学海路(西环路-东干渠)W67井-W68井管道施工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施工情况上报中*上航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 建议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侦查 。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及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陈某为,男,59岁, 立为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公司在无专项施工方案,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组织基坑开挖等问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 行政处罚 。
2.蔡某军,男,46岁, 分包 单位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负责人 ,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公司基坑开挖未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进行现场监护等问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 行政处罚 。
3.王某芝,男,49岁, 分包 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部管理不到位,对公司安全生产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 行政处罚 。
4.孙某,男,40岁, 监理 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能针对项目“点多面广”的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理工作方案,对施工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 由市住建局依法进行处理 。
5.杨某飞,男,26岁, 总包单位 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施工员 ,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制止施工单位津业晨公司违规违章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中*上航公司 依照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
6.李某,男,38岁, 总包单位 盐城项目经理 ,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 行政处罚 。
7.于某,男,47岁, 盐城水环境公司总经理 ,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 行政处罚 。
这起事故让小编想起了上海的一起事故, 同样的基坑坍塌,同样的事发前在微信群提醒,仍然没能制止悲剧 。
上海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基坑内局部土方 坍塌事故 ,造成 3人死亡 。
12月25日15时24分 , 监理单位 18–03地块项目部 安全监理 冯某洋 在名称为“18–03地块安全、质量”的微信群中发布5号楼北边边坡的照片和 “上下边坡落差那么大,有人安排怎么处理吗” 的信息。
12月27日9时4分 , 总包单位 18–03地块项目部 安全员 陈某骏在名称为“七宝万*项目组群”的微信群中发布照片和 “钢筋棚南侧需放坡降低高度,材料堆放有坍塌风险” 的信息。 9时10分 ,又发布照片和 “基坑底部还有施工人员,需立即撤离人员采取措施” 的信息。
12月27日9时5分 , 安全监理 冯某洋 在“18–03地块安全、质量”微信群内发布照片和文字信息 “这个边坡上下7、8米高,下面的人在施工,有什么保证措施吗,一直在说,没人回答吗” 。12时41分,又发出 “5号楼暂时不挖土,先把临边做一下” 的信息。
12月27日上午 , 总包单位 18–03地块项目部 工程师 童某龙 向项目经理 顾某祥 指出存在坍塌风险 ,并同聚联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某堂3人 到现场查看 情况。顾某祥安排人员 移走部分堆放的钢筋、木方等材料。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没有封闭作业现场 。
12月28日13时18分 , 建设单位人员顾某 在名称为“18–03万*施工群”的微信群中,对 总包单位 18–03地块项目部 土建监理 汤某锋讲 “结合早上几张照片,现场几处底板工作面临坡处,控制好边土高度、放坡、警戒线等,保障好基坑施工的工友安全” 。13时27分,汤某锋回复“ 收到 ”。
项目部经理、现场负责人和监理均 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1:总包单位
顾某祥,18–03地块 项目部经理 , 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对 工程师、安全员等 17人 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专业分包单位
张某堂,18–03地块 项目部现场负责人 , 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对 技术员、安全员等 5人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3: 劳务分包 单位
对项目部砖瓦工 班组长等 4人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监理单位
冯某洋,18–03地块项目部 安全 监理 , 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对 监理工程师 等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措施。
2021年3月 ,住建部再追责《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12·29”坍塌较大事故》:
项目总监 戴某东。 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监理单位。 当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时,未按相关规定落实监理职责, 仅在口头上和微信群要求整改 。责令 停业整顿60日 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1年3月5日开始执行。
2020年4月 , 住建部已对此事故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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