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市建委发布《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杭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执法检查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4)44号)。
注册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 ,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
企业现有资质情况 是否符合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 〔2014〕159号) 和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 要求。
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执法检查市、区两级同步开展。
市级检 查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 相关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抽取一定数量建筑业企业开展检查。
区、县(市)检查采用企业 随机抽取 (企业 名单由市建委统一抽取),区、县(市) 交叉互查 的方式 。
1.准备阶段(6月底前)
2.检查阶段(6月至9月)
确定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后,由检查人员通过现场检查结合 信息系统(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对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和业绩是否满足相关检查标准进行比对 ,同时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2)。
检查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及时下发 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 企业整改期间 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 应 及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整改 ,在整以期限到期后立即开展整改情况复核, 对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 撤回相应资质 。
补充阅读
浙江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核发的资质 )和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 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 , 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
资质有效期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 自动延期 ,企业无需申请 ,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 电子证书 。
上述资质(工程勘察设计 丙级、丁级 ,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 ,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丙级 等资质除外) 在2024年12月31日届满前 , 企业应在浙江政务服务网 提交延续申请 , 经核查合格,准予延续 。 企业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等资质的延续、换证要求 另行通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 ,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
持有我厅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证书企业 , 申请上述建设部办理事项前, 需提交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申请 (见附件1)。
我厅依据“省级监管平台” 备案数据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 并根据动态核查结果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见附件2)。
企业直接申请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 , 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 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
自2024年1月1日起 , 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省级监管平台”
企业业绩 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级工程项目 ;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 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级或B级工程项目 。
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在“省级监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自动进入整改阶段,整改超过1个月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 。 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 撤回相应资质 。
对录入虚假人员、虚假业绩的企业,给予全省通报 ; 使用在资质申请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自通报印发之日起 1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 , 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 3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
现行标准以及后续调整的政策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注: 其中不一致的,以 建市规〔2023〕3号 为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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