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以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为核心,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为目标,统一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统筹使用农村各类涉水资金,以规划为龙头,把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商品粮基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专项中用于农田水利的资金相对集中,整合使用,按照“统一规划、项目管理、渠道不变、各计其功”的原则,以规划整合项目、项目整合资金,提高涉水资金的使用效率。推进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提高水利用效率与效益,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为国家的粮食安全、用水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4.2 规划原则
1) 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放在粮食主产区及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包括粮食增产潜力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的区域;农民民主管理意识强、自愿申请加快建设的区域和已落实工程管理责任,特别是建立了规范的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的区域;
2) 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协调各行业的用水需求,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实行改造与改革、骨干与田间、灌溉与排水相结合;
3) 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改造方案,同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4) 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国家财政投入及地方财力的可能和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建设目标和操作性较强的措施;
5) 坚持以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融资体制、水价形成机制、工程产权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充分发挥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4.3 规划依据
1.法规依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2.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等。
3.各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4.各部门相关专项规划。
4.4 规划水平年
规划基准年为20XX年,规划水平年为20XX年。
4.5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以大型灌区末级渠系、中型灌区及灌溉面积小于1万亩的小型灌区、分散灌溉片,排水区和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为主,包括水源工程(新建的容积小于100万m3)、灌排渠道、涵闸和小型泵站改造(1000KW以下)、为灌区灌溉排水服务的农村小型河道(集雨面积小于100km2)治理等。
4.6 规划目标与任务
4.6.1 规划目标
通过农田水利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优化农业种植结构,确保灌溉面积稳步增长,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御自然灾害能力,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同时根据农田水利工程的性质和特点,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有效的投入机制、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调动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的积极性,促进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满足农村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
4.6.2 规划任务
根据保障粮食安全和增加农民收入等需求、农田水利工程在当地农业生产的重要地位,从实际出发,依据当地农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粮食生产目标,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总体需求,根据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复核,进而确定农田水利工程的规模。提出到本年应实施改造的灌溉面积、工程建设内容、节水量、增产效益、管理体制改革等指标;提出应增加的小型水源工程建设的规模、形式及新增的灌溉面积;提出规划期内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额、筹资方案和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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