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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新政: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备前完成竣工结算

发布于:2024-06-20 09:45:20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通知

济建发〔2023〕7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52号)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发承包双方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备案。竣工结算备案办理时点为竣工验收备案前(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结算备案办理时点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 )。

三、办理竣工结算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概况(附件1)、单项工程造价分析表(附件2);

(二)竣工结算报告书及编制说明;

(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四)现场签证及其他影响计价的资料和说明。

四、建设发包方网上上传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信息后将纸质资料送至备案管理机构,经核对资料齐全、数据对应、签章齐全后5日内出具竣工结算备案表(附件3)。

五、全面加强施工过程期中价款结算,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进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期中价款结算应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

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竣工验收备案前(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前 )完成竣工结算的,建设发承包双方可向备案管理机构提出竣工结算延期备案的申请,写明原因并就结算备案时限予以承诺。承诺应载明工程项目明细并有建设发承包双方及参与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章,承诺时限不得超过6个月,结构形式复杂的大型单体工程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因建设发承包双方结算分歧严重,导致工程完工后续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并损害到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选择相应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竣工结算纠纷;已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持仲裁、诉讼受理通知书及工程项目明细说明2份到备案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八、建设发承包双方应积极促进竣工结算工作顺利进行,超过承诺竣工结算时限仍未办理备案的项目,在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不良行为。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工程概况

2.单项工程造价分析表

3.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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