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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取得资质后,不得随意转移!严查个人业绩

发布于:2024-06-20 09:24:20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提示》,明确:

  • 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方式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后 需完成过一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项目,才能在省内再次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转移该项资质。

  • 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中, 建筑业企业 需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考核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 等条件,并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考核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等内容

  • 技术负责人业绩 相关要求参照 浙建建函〔2022〕418号文件执行。 上述人员应 由聘用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 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需按资质标准要求 考核企业净资产、厂房和技术装备等内容 ,其中净资产将 对照企业的财务报表、工商实收资本 予以确认

  • 涉及 跨省 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我厅审批的资质重新核定,需经资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除外)转出企业所在地 省级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 书面意见一律需 通过机要邮寄或者传真送 达我厅, 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 不予认可。

  • 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 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的 需完成一项以上相应资质等级项目业绩后, 才能直接 申请 与主营业务 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文件原文: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核准(含审批权限下放至杭州市建委)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事项办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 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 需按资质标准要求考核企业净资产、厂房和技术装备等内容 ,要求真实有效,其中净资产将 对照企业的财务报表、工商实收资本予以确认

二、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中,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 需按相对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人员业绩等 内容; 建筑业企业 需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考核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 等条件,并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考核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等内容 技术负责人业绩 相关要求参照  浙建建函〔2022〕418号  文件执行。 上述人员应由聘用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三、 涉及 跨省 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 申请我厅审批的资质重新核定,需经资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除外)转出企业所在地 省级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需通过机要邮寄或者传真送达我厅, 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 不予认可。

四、 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方式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后 需完成过一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项目,才能 在省内再次 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转移该项资质

五、 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的 需完成一项以上相应资质等级项目业绩后, 才能直接 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以上要求 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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