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4-06-19 1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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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
于按照实地现状认定地类规范国土调查成果应用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3〕59号)明确:凡是发现国土调查成果与实地国土利用现状不一致的,无论是调查时点后新发生变化的,还是“三调”或历年国土调查错漏的,均应及时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或纠正调查成果,确保调查地类与实地现状保持一致。涉及管理急需的,可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部“即报即审”。
对有合法来源的建设用地,在三调时依据“所见即所得”被调查为耕地的,不属于调查错误,是调查规则问题。为此,《
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地类有关问题解答
》明确:对有合法权源(包括村庄范围内原批准的)的宅基地后续建房时可直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无需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对“批而未用”土地,调查时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但在管理工作中按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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