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落实 招标人 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的 主体责任 。
严格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平等对待, 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
规范投标人资格要求, 建设工程招标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所需资质等级的条件要求 。
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 , 原则上预付款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 。
严格落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要求,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
建设单位 不得 违背参建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银行或企业 承兑汇票 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加大对拖欠建筑业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企业账款,优先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
鼓励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建筑业企 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最高不超过3%降低至1.5% 。
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 , 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
在工程建设领域,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企业 , 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 免于 存储工资保证金。
支持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方式进入 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港口航道、地方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工程、轨道交通、电力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领域,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允许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 信用分 计取,联合体各方可在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时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施工内容使用以上业绩 。
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产值规模、科技投入、创优示范、信用评价等因素, 培育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揽的专业分包、主体工程主要 劳务分包 业务可作为企业投标业绩 。
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功能, 建筑业企业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业绩录入平台管理 。
实施分级培育,推动企业资质晋级扩面。
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开放力度, 除国家明确的条件要求外不提高门槛 。
已确定的交通、水利、能源项目加快推进,在招标投标中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
指导银行机构规范贷款审批各项工作, 不得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大力发展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 装配式建筑 、模块化建筑, 建设用地供地方案及建筑规划、建设条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等有关要求,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
提高星级绿色建筑比例, 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高品质住宅以及城市新区新建民用建筑 , 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 。
大力培育智能建造基地,引导条件成熟的地区 打造智能建造产业园 ,将智能建造产业园、智能建造工厂用地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开展智能建造项目和企业示范试点,积极培育智能建造领军企业。
推进智能建造、智慧工地等项目建设 , 鼓励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数字一体化设计、 建筑机器人 及智能装备、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智能施工管理等智能建造技术, 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加大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
扎实推进延长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机制。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危大工程管控, 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 加强劳务企业管理,对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等实施动态管理 。
组织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承接央企等大型企业重点工程项目专业承包、建材产品集中采购、建筑劳务队伍分包等,与省内大型企业深度合作,共同参与省外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
对建筑业企业承接的省外、境外工程项目,在 企业信用评价 和创优评选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 企业在境外取得的工程业绩可作为申报企业资质、参与工程招标投标的有效业绩。
对建筑业企业出国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尽职调查、招标投标以及工程施工的, 及时审批出入境证件,对情况特别紧急的,依法依规提供绿色通道便利 。
拓展建筑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技能人才 , 可按照职称与职业工种对应关系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
原文如下: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做优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严格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平等对待, 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 。规范投标人资格要求, 建设工程招标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所需资质等级的条件要求 。 全面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落实 招标人 对招标评标定标过程及其结果的 主体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建筑业企业向基础设施领域拓展。 支持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方式进入 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港口航道、地方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工程、轨道交通、电力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领域,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允许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计取,联合体各方可在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时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的施工内容使用以上业绩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改进完善信用评价指标,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等事项中实施差异化监管。 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跨行业、跨地域联合惩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集聚建筑业发展优势。 对建筑业综合实力排名靠前的城市、县和企业,以及“专精特新”、外出施工等领域的建筑业企业予以评价,大力营造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科技创新技术应用力度大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与建筑业综合实力排名靠前的县建立挂钩联系机制,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综合评价工作方面,赋予建筑业综合实力排名靠前的县与设区的市同等推荐权限。 在城市更新、智能建造等项目申报方面,对建筑业综合实力排名靠前的县予以重点支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五)积极培育龙头骨干企业。 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产值规模、科技投入、创优示范、信用评价等因素, 培育建筑业全链条龙头骨干企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揽的专业分包、主体工程主要劳务分包业务可作为企业投标业绩 。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功能, 建筑业企业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业绩录入平台管理 。实施分级培育,推动企业资质晋级扩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建筑业总部招商引资。 推动优质建筑业企业在山东落地总部,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聚焦金融支持、产业支撑、政策赋能,坚持注重实效、守信践诺、互利共赢,吸引优质建筑业企业在鲁投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 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加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开放力度, 除国家明确的条件要求外不提高门槛 。 已确定的交通、水利、能源项目加快推进,在招标投标中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银行机构规范贷款审批各项工作, 不得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鼓励银行机构合理让利,引导银行机构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民营建筑业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和融资相关费用支出。(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建筑业绿色低碳发展。 大力发展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模块化建筑, 建设用地供地方案及建筑规划、建设条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等有关要求,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 。 (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抓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及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率先采用绿色建材产品,鼓励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绿色建材。 提高星级绿色建筑比例 , 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高品质住宅以及城市新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实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强化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采用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九)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 建立健全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链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头雁引领和生态主导优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智能化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建筑行业领域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支持范畴。培育认定建筑业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省级“专精特新”政策,并支持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编制,支持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编制,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企业技术标准、团体标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智能建造转型升级。 大力培育智能建造基地,引导条件成熟的地区打造智能建造产业园,将智能建造产业园、智能建造工厂用地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智能建造项目和企业示范试点,积极培育智能建造领军企业。 推进智能建造、智慧工地等项目建设 , 鼓励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数字一体化设计、 建筑机器人 及智能装备、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智能施工管理等智能建造技术, 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着力构建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协同的工程质量监管格局,夯实省市县三级工程质量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健全完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配齐配强质量监管工作人员力量。加大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 扎实推进延长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机制。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持续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危大工程管控, 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 加强劳务企业管理,对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等实施动态管理 。推行优质优价,支持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积极参与国家、省级工程建设领域评优树先。省市县三级对质量安全管理水平高的工程予以评价,引导企业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建筑业企业推介合作。 鼓励支持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商会在国家重点投资地区、境外优质市场所在地组织建筑市场推介会,助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外办、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组织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承接央企等大型企业重点工程项目专业承包、建材产品集中采购、建筑劳务队伍分包等,与省内大型企业深度合作,共同参与省外投资项目的工程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外埠市场开拓。 对建筑业企业承接的省外、境外工程项目,在企业信用评价和创优评选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 企业在境外取得的工程业绩可作为申报企业资质、参与工程招标投标的有效业绩。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建筑业企业出国开展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尽职调查、招标投标以及工程施工的, 及时审批出入境证件,对情况特别紧急的,依法依规提供绿色通道便利 。(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外办、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减免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鼓励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建筑业企 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最高不超过3%降低至1.5% 。 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 , 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工程建设领域,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企业 , 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规范建设单位执行工程预付款、工资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 , 原则上预付款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 。严格落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要求,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单位不得违背参建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银行或企业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 加大对拖欠建筑业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重点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拖欠企业账款,优先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十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培育、引进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以及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和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规定抵免应纳税额。对确实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经省级税务部门核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鼓励各地通过财政、国有投资平台等,采用直接投资参股、应收账款保理、工程建设保理等方式 建立助企纾困基金 ,主要支持山东省内生产经营困难且风险可控的建筑业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对建筑业企业信贷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适合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特点的专属金融产品开发力度,探索期限、额度、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更加灵活、惠企的产品和模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探索开展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 鼓励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建筑业企业贷款的增信支持。(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绿色金融赋能。 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其发行碳中和、绿色等创新型债券品种,继续拓宽债券融资渠道。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纳入绿色债券支持范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委金融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储备项目库,加强信息共享,优先保障绿色建筑信贷投放,基于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合理确定绿色建筑项目贷款利率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牵头,省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保持建筑业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加大对建筑业上中下游全产业链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推广供应链金融业务,发挥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信用传导作用,切实减轻中小供应商和工程分包企业融资负担。鼓励各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对生产经营正常、资金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建筑业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不额外增加担保要求。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贷款依法依规给予支持。(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大领军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各级行业协会依托高等院校及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建筑业企业家培训,打造一支能决策、有作为、善经营的企业家队伍。加大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师队伍培育。拓展建筑业高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技能人才 , 可按照职称与职业工种对应关系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大产业工人队伍培育。 增加建筑产业工人职业技能公益性培训供给,发挥建筑业企业主体作用,引导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职工技能培训机制,加强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开展“齐鲁建筑工匠”技能培训行动,为建筑业企业“量身订造”技能人才。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地政府,以及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建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基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参加的省级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研究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举措,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原鲁建发〔2021〕2号文件中对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首次获得施工特级资质企业的有关财政奖励政策不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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